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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婦幼字第10438910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各社會團體、研究單位,共同維護及 倡導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權、提供婦女支持成長管道、單親家庭身心支持及建構本市 單親家庭服務網絡並辦理弱勢婦女支持性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 貳、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參、實施時間:一百零四年一月至十二月。
  • 肆、申請補助對象: 一、依法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機構、團體及各級學校。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該機構、團體設立宗旨相符者。
  • 伍、申請補助方案之服務對象為設籍或居住於本市市民及其家庭成員
  • 陸、申請時間及審理方式: 一、申請時間: (一)一般補助案,採集件申請,申請分二階段: 1.第一階段:活動辦理期間為二月至六月,集件期間為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 一日為止。 2.第二階段:活動辦理期間為七月至十二月十日,集件期間為五月十一日至 六月五日為止。 (二)政策性補助案:經專案簽核,不受集件申請時間之限制。 二、審理方式: (一)一般補助案: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下案件,集件後統一辦理審理;十萬元以上 案件,除與十萬元以下案件,於集件後統一辦理審理外,將再召開複審會議 審理,並依方案性質邀請學者專家、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本府各相關福利 促進委員會代表參與審理,其審查小組組成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 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政策性補助案:得與一般補助案統一審理或經專案簽核。
  • 柒、補助內容、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方案內容: 1.一般性補助:依活動大小、規模、與婦女議題相關性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補 助額度,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八十,補助金額最高為二十萬元,內容如下 : (1)單親家庭、雙胞胎家庭或隔代教養家庭之友伴家庭發展方案:為增強本市單親 家庭、雙胞胎家庭或隔代教養家庭彼此之社會支持網絡,發展友伴家庭發展方 案。服務對象為設籍或居住在本市並育有十八歲以下之單親家庭、雙胞胎家庭 或隔代教養家庭。 (2)提供單親家庭、失婚女性、單身女性及婦女支持性及成長性服務:單親家長支 持團體、知性成長法律講座、親職教育、促進單親家庭權益座談會、研討會、 福利宣導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婦女生活資訊教育訓練、促進一般婦女學習成 長之講座、支持團體、研習及活動,並得包括愛滋病防治宣導課程。或針對一 般社會大眾,辦理失婚女性、單身女性處境、需求及權益相關之社會教育課程 。 (3)提升婦女及性別平權之方案:以促進性別平權、人身安全(含性騷擾防治)、 提倡家務分工、促進婦女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等為主之相關服務方案,含訓練、 講座課程、出版品、紀錄片、座談研討會議及活動等。 (4)弱勢婦女就(創)業育成整合性服務方案:促進特殊境遇婦女、單親、低收入 戶、身心障礙者、中高齡或原住民婦女等就(創)業之服務方案,含教育訓練 及就業媒合方案、就(創)業過程之情緒調適、專業諮詢、在職訓練等支持性 方案、弱勢婦女集體創業方案、就業見習機會與就業前準備、婦女創業商品聯 合展示活動。 (5)於本市辦理單親家庭、失婚女性、婦女及多元家庭議題之國際性或專業性研討 會或公聽會,參與人數達八十人以上。 (6)單親家庭服務工作人員及婦女福利工作人員專業訓練:相關法規與專業知識之 研習、增進工作人員性別敏感度與性別平權意識之培訓等,需開放本市婦女團 體參加,如以講課形式參與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團體形式參與人數達十二人以 上。 (7)宣導多元家庭價值、促進家庭關係、親職教育及親子讀書會等課程及方案活動 。 (8)青年性別培力方案及工作坊:促進青年提升性別意識、性別敏感度及性別平權 觀點之方案或工作坊。 2.政策性補助: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方案招收特境婦女人數佔總招生人數之比 例、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招生對象、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核定,最高 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百,補助金額至多為九十萬元,內容如下: (1)為配合本局辦理婦女節、母親節等年度系列活動,或配合本局政策,辦理大型 提升性別平權之方案(活動受益人次二千人次以上)。 (2)推動男性角色轉換與分擔照顧責任方案:破除性別角色刻板印象,經由宣導鼓 勵男性擔任照顧角色,平衡兩性照顧責任,建立人人參與家事與共同照護責任 之正確觀念為主之相關服務方案,含訓練、家務料理相關課程、講座、出版品 、紀錄片、座談研討會議及活動等。 (3)配合本局協助推動、研擬及執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施 行法」相關落實計畫。 (4)本市公設民營婦女中心整合性交流合作方案。 (5)其他配合本局政策需要辦理之重要方案。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1.專家學者出席費及講師鐘點費標準如下: (內容請參閱附件) 2.臨時酬勞費(不得列為自籌):每小時以新台幣一百三十三元計,依實際計畫需 求編列,有本局或其他單位補助人力不得支領。 3.志工交通及餐點代金(不得列為自籌):志工每人每天一百一十元(每天須服務 滿三小時以上方可支領,未滿三小時不予補助,且不得同時兼領餐費),依實際 計畫需求編列,有本局或其他單位補助人力不得支領。 4.撰稿費: (1)依中文字數計算,每千字不超過五百八十元 (2)英文字數依行政「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外文稿件支給 每千字最低八百七十元稿費。 5.臨托費:每小時最高補助二百元,同一時段有未滿六歲之托育兒童超過五(含) 位以上時,得申請二名臨托人員費用;同一時段托育兒童超過十(含)位以上時 ,得申請二名臨托人員費用。若為親子活動則不予補助臨托費。 6.翻譯稿費:以翻譯完成之外文計,每仟字最高補助九百五十元。 7.同步口譯費用:每小時補助三百元,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交通費則核實報支 。 8.膳食費:依需要編列,餐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八十元。 9.佈置費。 10.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夜計,單人房上限一千元,雙人房上限一千七百元。 11.交通費:比照公務人員標準核實補助(包含飛機、火車、船舶、客運等大眾運輸 交通工具,檢據核銷)。 12.場地費(租金),場地若為單位自有者,不予補助,亦不得列自籌款。 13.文宣印刷費:含課程講義、宣導招生DM、海報等,文宣印製不得與單位其他未獲 補助或自行辦理之活動資料併同印製。 14.材料費:上課所需之材料用品(補助弱勢婦女,一般婦女不予補助)。 15.器材租金。 16.點心、水果等項目如有特殊需要,本局將視申請計畫內容之必要性酌予補助,並 依本局核定補助額度執行 17.雜支:每方案最高補助六千元(不含硬體設備)。 18.其他項目視方案內容酌予補助。 19.隔代教養家庭或雙胞胎家庭之友伴家庭發展方案,活動可於觀光休閑遊憩地點辦 理,若為單日活動,須至少進行三小時互助發展活動,若為二天一夜的方案,則 須進行至少六小時互助發展活動,補助項目以講師鐘點費、住宿費、場地費、交 通費、雜支及保險費為限,其他項目視方案內容酌予補助,活動成員可含一般家 庭,惟不得超過總成員之百分之三十。 三、不予補助項目 (一)其他不予補助項目包括 : 1.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 2.純旅遊及聚餐性質之費用。 3.器材及硬體設備購置費用。 4.水果、飲料、點心之費用。 5.機構自有場地費用。 6.紅布條。 (二)不得列為自籌款項目: 1.臨時酬勞費、志工代金及機構內部人事費(含薪資、津貼等)不得列為自 籌款項。 2.機構自有場地費用不得列為自籌。 (三)申請計畫之預算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府其他局 處)及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之原則下,以其他局處之補助為 優先。 (四)申請補助計畫若純為藝術教育活動、聯歡育樂活動(如媽媽合唱團、書畫才 藝班)、環保活動、運動比賽、香功、宗教宣導、讀經會、表演活動、婚友 聯誼、政黨活動、模範表揚、烹飪課程等與單親家庭暨婦女福利無直接相關 之活動不予補助。
  • 捌、申請必備文件 請備妥下列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提出申請以利作業,逾期恕不受理〈同階段同 時申請二案(含)以上計畫者,第三點至第六點應備文件提供一份即可〉,相關格式可 至本局網站下載。 一、公文、申請表(附件 1)。 二、申請計畫書: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附件 2)。 (一)申請單位全銜、立案機關日期文號、承辦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 (二)方案名稱、目的及辦理單位。 (三)辦理方式及內容:應敘明採演講、小團體、課程或其他方式進行。 (四)活動辦理詳細日期、時間、地點及範圍。 (五)申請講師鐘點費請附課程概況表、招生報名表、講師名冊(須含學經歷,講 師資格以具有與課程議題相關之專業學經歷者為限,名單需先報本局核備) 。 (六)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需敘明參與(服務)對象及預估服務人數(個案來源 ) (七)收費標準及項目:任何名目收費皆應註明,如為免費及需收保證金(保證金 最高不得逾五百元)者,亦請註明。 (八)經費概算表: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自籌 金額等欄,臨時酬勞費、志工代金、團體內部之固定人事費用及自有場地維 護費不得列為自籌款項,其他經費編列標準及規定請參閱第柒項。 三、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四、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 五、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書表。成立未滿二年者,第四、五點應備文件 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 六、董/理事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臺北市在地婦女團體資源盤點填報表(新增表件)
  • 玖、補助款之執行 一、本局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保障弱勢之名額及最低招生本 市市民人數,受補助單位請依核定內容執行。 二、接受補助單位需有特殊情形,方可變更原訂計畫(含活動日期、活動名稱、活動目 的、活動內容、服務對象、講師、活動地點、預算科目等)者,變更應於活動辦理 十日前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若未事先核報,本局得扣除百分之三十之補助 款。惟課程講師於課程當日臨時無法出席時,得以同等專業人士取代,並應於事後 十日內向本局報備(本局保留審核人員資格之權利),未依規定核報者,本局將視 實際情況扣除補助款(最高扣除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於辦理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海報,應呈現「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 分配基金補助」字樣,應使用本局logo及財政部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 用財政部統一識別標誌時,應依計畫性質按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規範所指定 之運用手冊內容以適當方式標示,有關上述相關規定及識別標誌電子檔,請逕自本 局網站下載使用(社會局網站首頁 /公益彩券 /補助團體計畫 /公益彩券 /補助團 體計畫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識別標誌圖樣)。未依規定使用者,本局將視實際 情況扣除補助款(最高扣除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 四、接受補助單位,活動應公開招生,並開放本市市民、婦女及單親家庭參加,不以機 構會員為限。
  • 拾、核銷作業 一、核銷辦理時間:接受補助單位者應依計畫所訂時間將活動辦理完畢,並於活動結束 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逾時未辦理核銷者,該方案補助款項不 予核撥,並列為下一階段集件及明年審查之參考,各階段核銷截止日期為: (一)申請第一階段補助者:最晚應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銷,惟活 動仍在辦理中之方案,最晚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二)申請第二階段補助者:最晚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二、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如附件 6)。 三、接受補助案件如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未達本局核定預定受益人數(人次)之百分之八 十或本市市民參與人數(人次)未達百分之八十,且無不可抗力之事由,應依比例 繳回(扣除)補助經費。 四、接受補助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 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得於文到七日內提出具體理由 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不予核撥該剔除之款項。惟申復期限為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一日前。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 七、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拾壹、核銷檢附資料 核銷應將相關支出單據(如發票、收據)製作黏貼憑證,並列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下 列相關資料辦理核銷: 一、活動評估報告:格式為A4直式橫書,內容包括活動名稱、實施期程(日期)、實 施地點、參與人數及人次(受惠人次)、參與人數之性別統計、執行狀況檢討、 是否達成預期效益、如未達預期效益原因為何、檢討及建議等項目(附件 3)。 二、經費收支總表。(格式如附件 4、 5)。 三、成果照片。(含日期、活動海報等證明活動確實辦理者,另請檢附電子檔)。 四、參與人員簽到冊(正本)及名冊:請註明完整基本資料(如姓名、電話、設籍或 居住台北市地址、性別及身分別)。 五、請款領據(加蓋團體圖記、負責人、會計、出納章)、補助款匯款帳號存摺封面 影本、補助款使用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日期須為本局核定補助日後之單據方可核 銷。 六、受補助單位若屬一般性補助,核銷時需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核銷收支清單(需 經團體負責人、出納、會計等人員蓋章,並加蓋單位圖記),若為政策性補助毋 須提供自籌款憑證影本。 七、請領講師費、臨托費用、臨時酬勞費,需加註上課日期及起訖時間。 八、請領臨托費用,須檢附臨托名冊,並請註明臨托日期、受托兒童及其家長之姓名 。 九、請領志工交通及餐點代金需檢附請領清冊,含服務時間、簽名冊。 十、餐點或誤餐費需附用餐人員名單。 十一、請領宣導品或講義費用,須檢附宣導品與講義一份。 十二、收費明細(含保證金收、退明細、學費、材料費、代收代付費用明細…等各類 收費)。 十三、涉及個人所得部分(如鐘點費、臨托費、撰稿費、出席費、臨時酬勞費等), 請依法扣繳所得稅,核銷時須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如無法檢附則應附於年度結 束時一併開立所得之切結書(含單位名稱並加蓋團體圖記、負責人),以玆證 明。 十四、核銷憑證須載明品名、單價及數量,並由承辦人押章證明。發票及單據如未載 明購買品名、單價及數量者,應予加註,收銀機發票應至少加蓋一名工作人員 章,以茲證明。電子發票核銷請列印稅務入口網站資料,黏貼於憑證上。 十五、原始憑證單價逾新台幣一萬元以上須附一家廠商估價單,單價逾新台幣十萬元 以上須附二家廠商估價單。
  • 拾貳、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辦理情形,申請單位 須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並請確實告知學員,如有拒絕配合查訪或提供資料者,本 局將扣除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 二、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供不實資料或 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申請政策性補助方案之單位,需參加本局不定期舉辦之聯席會議或活動,以發揮 經驗整合之綜效。
  • 拾參、經費來源: 所需經費將由預算審議通過本局一百零四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期間若申 請案多致經費不足,本局得考量整體經費預算、全年度補助團體金額、方案內容等核 予補助,且經費使用完竣即停止受理申請。
  • 拾肆、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拾伍、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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