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依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頒訂之「臺北市新移民照顧輔導措施及實施方 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本市新移民女性暨家庭權益,建立完 整之照顧服務體系,特結合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提供相關支持性服務方案,訂定本計畫 。本補助計畫之目標重點包括:提升生活適應能力、建構社會支持網絡、落實社會多元 文化融合觀念宣導及提升工作人員之專業知能。
- 貳、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參、補助對象:申請補助對象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 (二)行政組織與財務健全。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申請者之設立宗旨相符。
- 肆、本補助計畫之服務對象:設籍或居住於本市之新移民女性暨家庭。
- 伍、申請時間: 一、採集件申請,申請分二階段: (一)一般性補助案: 1.第一階段:活動辦理期間為二月至十二月十日,集件期間為一月一日起至 一月三十日。 2.第二階段:活動辦理期間為七月至十二月十日,集件期間為五月十一日起 至六月五日。 (二)政策性補助案:經專案簽核,不受集件申請時間之限制。 二、審理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案: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下案件,集件後統一辦理審理;十萬元以 上案件,除與十萬元以下案件,於集件後統一辦理審理外,將再召開複審會 議審理,並依業務性質邀請專家或女委會或新移民專案小組委員參與審理, 其審查小組組成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辦 理。 (二)政策性補助案:得與一般性補助案統一審理或專案簽核。 三、申請單位如於同一階段提出二(含)件以上之申請案,須先自行排定申請補助之先 後順位。
- 陸、實施時間:一百零四年一月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止。
- 柒、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案:依方案內容核定補助額度,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補助內容及項目 如下: (一)新移民支持性服務: 1.辦理促進新移民與其家庭權益及福利服務活動,內容為支持成長、家庭關 係、親職教育、夫妻溝通與婚姻經營、生活適應、權益保障講座、種子師 資培訓等。 2.辦理形式: (1)團體:一般團體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若備有翻譯之團 體,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八萬元。團體輔導方案為達最高效益,必須 有達八人以上形成團體,十人以上可補助一位協同帶領人。 (2)座談會、講座課程:如為超過二天以上或總時數超過八小時以上之生活 適應課程,內容得包括人身安全與愛滋病宣導各一小時。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團體帶領人鐘點費:外聘講師每小時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內聘講師( 指本府人員及機構內部人員)每小時為外聘講師鐘點費半額。每梯次團 體最高補助十二次,每次三小時。 (2)協同帶領人鐘點費:外聘講師為講師鐘點費半額,內聘講師為(指本府 人員及機構內聘人員)內聘講師鐘點費半額。 (3)文宣印刷費:每案最高補助一萬元(含課程講義、宣導招生DM、海報等 )。文宣印製不得與單位其他未獲補助或自行辦理之活動資料併同印製 。 (4)材料費:每案最高補助一萬元(上課所需之材料用品)。 (5)雜支:每案最高補助三千元(不含硬體設備)。 (6)臨托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二百元,同一時段有未滿六歲之托育兒童超 過五(含)位以上時,得申請二名臨托人員費用;同一時段托育兒童超 過十(含)位以上時,得申請二名臨托人員費用。若為親子活動則不予 補助臨托費。 (7)同步口譯費用:每小時補助三百元,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8)交通費:比照公務人員標準核實補助(包含飛機、火車、船舶、客運等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檢據核銷)。 (9)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補助二千元。 (10)專業講座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內聘講師 (指本府人員及機構內部人員)每小時為外聘講師鐘點費半額。 (11)一般講座講師鐘點費:固定長期課程講師鐘點費每小時五百元至一千元 。 (12)臨時酬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三十三元計,依實際計畫需求編列, 每人每月臨時酬勞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有本局或其他單位補 助人力不得支領。 (13)志工交通及餐點代金:志工每人每天一百十元(每天須服務滿三小時以 上方可支領,未滿三小時不予補助,且不得同時兼領餐費),依實際計 畫需求編列,機構內工作人員不得支領。 (14)稿費:依中文字數計算,每千字補助五百八十元。英文字數依行政「各 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外文稿件支給每千字最低八 百七十元稿費。 (15)翻譯稿費:依翻譯後之外文計算,每千字補助九百五十元。 (16)餐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八十元。 (17)場地租借及佈置費。 (18)其他辦理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 (二)新移民倡導性服務: 1.於本市辦理國際性、學術性、專業性研討會、公聽會或其他相關新移民權 益倡導活動,參加對象為對新移民女性及其家庭議題有興趣之民眾。 2.倡議新移民權益之相關文宣品:補助金額佔總支出金額逾百分之五十以上 之宣導品,本局共同擁有版權。 3.補助項目及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之標準。 (三)新移民生活資訊教育訓練: 1.提供新移民相關電腦資訊使用及資訊安全課程,課程內容包括使用網際網 路、收發電子郵件、文書處理、運用網路系統及通訊工具、製作簡報、製 作計算表格等。 2.補助項目及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之標準。 (四)新移民工作人員專業訓練: 1.補助新移民工作人員相關法規與專業知識之研習。 2.講課形式參與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團體形式參與人數達十二人以上。 3.補助項目及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之標準。 二、政策性補助案:最高補助至百分之百,補助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新移民整合性服務: 1.為增強新移民女性及其家庭之社會適應及社會支持網絡,提供其法律諮詢 、心理輔導 /諮商、關懷訪視、團體輔導、生活適應課程及支持性服務等 整合性服務。 2.補助內容 : (1)關懷訪視服務:居住本市之新移民女性及其家庭(非危機個案,未進入 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個案管理服務計畫之個案),提供福利資源、社區環 境認識、在臺生活資訊介紹等。 訪視人員資格: A.社工專業人員:具社工師執照者或大專社工相關科、系(組)所畢業 ,或修習社工主修學分二十學分以上,聘用前需檢送資歷送局核備。 不得與其他委託方案人員重複(如聯勸或內政部補助辦理新移民家庭 外展服務方案等重複)。 B.異文化專長人員:具備外語能力,曾受過二十小時以上訓練具有訪視 技巧、社會福利諮詢能力之人員。 C.受補助機構聘請之社工專業人員或異文化專長人員,人員資格需經社 會局核備,如有異動亦應報社會局備查。 (2)訪視人員在職訓練:增進訪視人員相關法規、專業知識、會談技巧 等研習。 (3)心理輔導 /諮商:聘任專業輔導 /諮商師,協助新移民女性及其家庭面 對問題,培養處理問題解決能力,以展現良好功能;前述專業人員須先 檢送學經歷報請本局核備。 (4)法律服務:包括辦理社區法令講座或提供定期之法律諮詢。 (5)團體輔導服務:包括支持成長團體、半自助或自助團體。 (6)其他促進其社會適應之活動:包括生活適應講座、促進情感交流之聯誼 活動等。 3.補助項目及標準: (1)訪視輔導事務費: A.由社工專業人員偕同異文化專長人員,一同提供服務,每案每月最高 補助一千三百元整(含交通費)。每案每月至少需訪視一次。惟如無 服務內容需求者,則不再提供關懷訪視服務。 B.由社工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八百元整(含交通費) 。每案每月至少需訪視一次。 (2)訪視輔導員在職訓練:補助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標準。 (3)心理輔導 /諮商:依本局心理輔導等級與費用標準補助(參見附表一) 。 (4)法律諮詢:專家學者出席費每次最高二千元。 (5)團體輔導服務:補助標準同團體輔導服務標準。 (6)其他促進其社會適應之活動:包括生活適應講座、促進情感交流之活動 。補助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標準。 (7)雜支:每案最高補助六千元。 (二)新移民多元文化融合活動: 1.補助內容: (1)辦理一般市民與新移民家庭之融合式文化學習、交流活動或友伴家庭活 動。 (2)辦理促進新移民女性夫家尊重多元文化之課程或活動(含母國文化學習 及語言學習課程,例如越語、泰語、印尼語、柬語等東南亞語言)。 2.補助項目及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之標準。 (三)新移民女性暨家庭生活影像紀錄: 1.補助內容: (1)運用影像紀錄新移民女性暨家庭之生活形態與情況。 (2)運用影像宣導新移民女性暨家庭生活面臨議題,倡議社會尊重多元文化 。 2.補助項目及標準同新移民支持性服務之標準。 三、不予補助項目 (一)其他不予補助項目包括 : 1.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 2.純旅遊及聚餐性質之費用。 3.器材及硬體設備購置費用。 4.水果、飲料、點心之費用。 5.團體自有場地費用。 6.紅布條。 (二)不得列為自籌款項目: 1.臨時酬勞費、志工代金及團體內部人事費(含薪資、津貼等)。 2.團體自有場地費用。 (三)申請計畫之預算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府其他局 處)及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之原則下,以其他局處之補助為 優先。 (四)方案若屬藝術教育活動、聯歡育樂活動(如媽媽合唱團、書畫才藝班)、環 保活動、運動比賽、香功、宗教宣導、讀經會、表演活動、婚友聯誼、政黨 活動、模範表揚、志工方案等與新移民福利服務無直接相關活動,因年度預 算有限歉難補助。
- 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機構或團體應備妥下列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提出申請以利作業,逾期恕不 受理。(同一階段同時提出二(含)件以上辦理計畫,第二至第六項資料以併同提供一 份即可。) 一、公文、申請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及計畫書(參閱第捌項及附件二)。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三、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 四、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成立未滿二年者,第三、四點應備文件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 之。 五、董 /理事長及現職人員名冊。 六、臺北市在地新移民服務團體資源盤點填報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二)。
- 玖、申請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計畫書表格可至本局網站下載: 一、申請單位全銜、立案機關日期文號、承辦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 二、方案名稱、目的及執行單位。 三、服務對象。 四、辦理方式及內容敘明採團體、課程或其他方式進行。 五、活動辦理詳細日期、時間、地點及範圍。 六、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需敘明參與(服務)對象及預估服務人數。 七、收費標準及項目:任何名目收費皆應註明,如免費及需收取保證金(最高不得逾五 百元)者,亦請註明。 八、經費概算表(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自籌金額 等欄),其他經費編列標準及規定請參考相關項目補助標準。 九、方案承辦人員資歷名冊。 十、申請講師鐘點費請附課程概況表、招生報名表、講師名冊(講師資格以具有與課程 議題相關之專業學經歷者為限)。
- 拾、補助款之執行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 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本局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及最低參與人數,受補助單位應依 照執行。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機構或團體需有特殊情形,方可變更原訂計畫(含活動日期、活動名稱、活 動目的、活動內容、講師、活動地點、預算科目等)者,變更應先十日內陳報本局 核准後方可辦理;若未事先核報,本局得扣除 30%之補助款。惟課程講師於課程當 日臨時無法出席時,得以同等專業人士取代,並應於事後十日內向本局報備(本局 保留審核人員資格之權利),未依規定核報者,本局將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款(最 高扣除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五、於辦理核定方案之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等,應使用本局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 識別標誌。使用財政部統一識別標誌時,應依計畫性質按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 用規範所指定之運用手冊內容以適當方式標示,有關上述相關規定及識別標誌電子 檔,請逕自本局網站下載使用(社會局網站首頁 /公益彩券 /補助團體計畫 /公益 彩券 /補助團體計畫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識別標誌圖樣),未依規定辦理者, 本局將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款(最高扣除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 六、接受補助案件如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次未達本局核定預定受益人數之百分之八十或 本市市民參與人數/次未達百分之八十,且無不可抗力之事由,應依比例繳回(扣 除)補助經費。 七、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 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 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八、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受補助機構或團體,辦理活動應公開招生,不得以機構或團體之會員為限。
- 拾壹、核銷作業 一、核銷辦理時間:接受補助單位者應依計畫所訂時間將活動辦理完畢,並於活動結 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最晚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逾時未辦理核銷者,該方案補助款項不予核撥,並列為下一階段集件及明年審 查之參考。 二、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三、接受補助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 ,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得於文到 7日內提出具體 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不予核撥該剔除之款項。惟申復期限 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前。
- 拾貳、核銷檢附資料:核銷應將相關支出單據(如發票、收據)製作黏貼憑證,並列經費支 出明細表,附下列相關資料辦理核銷: 一、活動評估報告:格式為A4直式橫書,內容包括活動名稱、實施期程(日期)、實 施地點、參與人數及人次(受惠人次)、參與人數之性別統計、執行狀況檢討、 是否達成預期效益、如未達預期效益原因為何、檢討及建議等項目(其格式如附 件三,含參加對象之性別統計名冊)。 二、成果照片(含日期或活動海報等證明活動確實辦理者,另請檢附電子檔)。 三、經費支出總表(表格如附件四及五)。 四、請款領據(請載明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團體名稱、團體之地址 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日期等,並加蓋團體圖記、負責人、會 計、承辦人章)、補助款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補助款使用原始憑證,原始憑 證日期須為本局核定補助日後之單據方可核銷,惟有關新移民關懷訪視外展服務 ,為使個案持續提供服務,得以本局受理申請日起,為個案管理服務核銷之起算 日。 五、核銷時需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核銷收支清單(需經團體負責人、出納、會計等 人員蓋章,並加蓋單位圖記),若為政策性補助毋須提供自籌款憑證影本。 六、受補助單位除有不可抗力原因延期辦理核銷外,逾時未辦理核銷者,該方案補助 款不予核撥。 七、請領鐘點費,須於領據上加註每堂授課日期、支給金額及授課時數。 八、請領臨托費用,須檢附臨托名冊,並請註明臨托日期、受托兒童及其家長之姓名 。 九、請領志工交通及餐點代金需檢附請領清冊,含服務時間、簽名冊。 十、餐點或誤餐費需附用餐人員名單。 十一、請領宣導品或講義費用,須檢附宣導品與講義一份。 十二、涉及個人所得部分(如鐘點費、臨托費、撰稿費、出席費、酬勞費等),請依 法扣繳所得稅,核銷時須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如無法檢附則應附於年度結束時 一併開立所得之切結書(含單位名稱並加蓋團體圖記、負責人),以玆證明。 十三、核銷憑證須載明品名、單價及數量,並由承辦人蓋章證明。發票及單據如未載 明購買品名、單價及數量者,應予加註,收銀機發票應至少加蓋一名工作人員 章,以茲證明。 十四、個案訪視為每季核銷一次,需加附清冊(附件六)、開案表(附件七)、紀錄 表及季報表(附件八)。 十五、新移民團體輔導方案需加附團體紀錄(附件九)、學員名冊(附件十三)、簽 到表正本。 十六、法律諮詢需附清冊及紀錄表(附件十二)。 十七、新移民生活適應輔導課程需加附上課時數證明(附件十)、上課時數紀錄(附 件十一)、學員名冊(附件十三)、簽到表正本。 十八、督導及個案研討會需附紀錄。 十九、心理輔導 /諮商需附清冊及紀錄表(附件十四)。
- 拾參、為增進新移民與社區文化融合,新移民團體輔導服務、新移民支持性服務、倡導性服 務及多元文化融合服務等,本國籍婦女或家庭得參與相關服務方案,惟不得超過參與 新移民及其家人總人數之三分之一;核銷時需檢附參與學員名冊、國籍及聯絡電話。
- 拾肆、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辦理情形,申請單位 須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如有拒絕配合查訪或提供資料者,本局將扣除百分之三十 之補助款。 二、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供不實資料或 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申請本項補助方案之單位,需參加本局不定期舉辦之聯席會議或活動,以發揮經 驗整合之綜效。
- 拾伍、所需經費由本局一佰零四年度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如案件過多或預算 不足,將依團體申請案件數、申請計畫內容及執行成效為補助核定依據。
- 拾陸、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 拾柒、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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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婦幼字第10438914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