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積極擴增並穩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居家服務人力,建立良好居家服務工作環境 ,提升照顧服務員待遇,並使照顧服務員久任,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三、補助對象: (一)社會局委託辦理居家服務之受託單位。 (二)提供本市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受託單位。
-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居家照顧服務員(以下簡稱照顧服務員)月薪差額補助:提供本市居家服務,每 月工作時間達一百六十小時補助標準(以下同)之照顧服務員,月薪未達新臺幣 (以下同)三萬元者,補助當月薪資差額至多至三萬元整。 (二)居家照顧服務指導員(以下簡稱指導員)月薪差額補助:提供本市居家服務,每 月工作時間達一百六十小時之指導員,月薪未達三萬五千元者,補助當月薪資差 額至多至三萬五千元整。 (三)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及勞退提撥差額補助:合於前二款補助項目標準者,補 助聘僱單位因提升其投保薪資致增加之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準備 金提撥差額。 (四)居家服務單位人力提升補助方案:以留任及擴增本市居家照顧服務人力、提升居 家服務專業知能為目的之計畫。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一案,補助金額最高為計畫總 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單位需自籌百分之二十。 (五)居家服務照顧服務員專業服務交通費用:提供本市居家服務之照顧服務員,往返 案家服務每次三十元之交通費補助。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工作時間,係指照顧服務員及指導員從事本市居家服務(照顧 )相關業務時數,且應遵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指導員,係指由受託單位以書面推薦具實務指導能力及具備國內外居 家服務相關之身體照顧或家務服務二年以上實務經驗者;指導員名額,不得超過受託單 位聘僱於本市服務之居家照顧服務員總額五分之一,但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工作時間如加計因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所訂工資照給或減半發 給之假日、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等,達每月一百六十小時者,仍符合月薪差額補助標準 。 第一項第五款以外之其餘各款補助項目,以前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為限。
- 五、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項目由受託單位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如遇假 日得順延之)將年度計畫(含經費概算及人員名冊、年度員額規劃等)送社會局 審核,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追溯至申請月。另審查 作業完成後社會局得視經費賸餘情形,公告後續開放受理申請階段,若本方案經 費已用罄,社會局得隨即辦理停止公告。 (二)前點第一項各款補助項目,除第四款外,其餘各款由受託單位按月造冊向社會局 申請,經審查後,予以撥付。 (三)居家服務單位人力提升補助方案: 1.受理申請時間: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如遇假日得順延之)。 2.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方式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辦理。另審查 作業完成後社會局得視經費賸餘情形,公告後續開放受理申請階段,若本方案 經費已用罄,社會局得隨即辦理停止公告。 3.核銷期限:應於方案執行完成日起二個月內檢據核銷,至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十 一月三十日(如遇假日得順延之)。
- 六、查核與督導: (一)單位推薦之指導員如有異動,申請單位應於異動當月函報社會局變更。 (二)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受託單位,除僅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之補助項目者外,應 於年度計畫辦理完成時提送社會局經費運用執行情形及人力留任成果質性與量化 分析之成果報告。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五)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七、本計畫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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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30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居家服務人力留任補助實驗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5390791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5年7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