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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752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目的: 因農曆春節將屆,本局於農曆春節前以致贈慰問金方式表達對本市身心障礙機構內之服 務使用者關懷之意,特訂定本計畫。
  • 貳、實施時間: 一、 104年 1月函請本市各身心障礙機構掣據請款。 二、預計 104年農曆春節前致贈。
  • 參、致贈對象:本市公設民營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肆、致贈金額:依致贈時最近 1個月機構服務人數為發放依據。 一、服務人數30人以下者,每家 8,000元。 二、服務人數 31-60人者,每家10,000元。 三、服務人數61人以上者,每家12,000元。
  • 伍、致贈方式:由本局將春節慰問金撥入機構帳戶。
  • 陸、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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