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辦理。
- 二、目的:為使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以接受日間服務者為限),於機 構服務時間結束後,其主要照顧者因工作等原因無法即時接送,故由原機構提供延時收 托,以使主要照顧者之接送有緩衝的時間。
- 三、服務對象:於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提供日間服務之機構為限)接受服務之身心障 礙者。
- 四、補助標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補助辦理機構行政費每月最高 3,000元 (每月服務人數在 1人以上,即可申請補助)。
- 五、申請期間:於 104年 1月16日前提出申請者,經本局審核同意後,得自 1月起接受補助 ;未於 104年 1月16日前提出申請者,自本局審核同意當月起予以補助。
- 六、執行期間: 104年 1月起至 104年12月止。
- 七、收托時間:週一至週五機構服務時間結束後(以機構與家屬簽訂之契約所訂時間為準) ,家屬前來接送之前的時間(每天以 3小時為上限)。
- 八、服務內容:以看護照顧為主,機構可依需求自行訂定其他服務項目。
- 九、機構收費標準:每人每小時不得高於60元,服務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超過30分鐘未 滿 1小時以 1小時計,由家屬自行支付。
- 十、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機構需於申請期間準備申請計畫書及機構服務身心障礙者 契約書,於申請期間(以本局收文日時間為憑)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如申請文件不齊者,將予退件,由本局通知於 3個工作日內補件,逾期未補齊( 正)者不予受理。
- 十一、辦理延時收托機構注意事項: (一)召募、訓練及督導工作人員(含工作安排、時間運用、情緒疏解等)。 (二)確保服務品質,接受本局督導,並依規定彙報成果及收支明細。 (三)服務工作宣導及成果整理。 (四)聘用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應符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之規定。
- 十二、辦理原則: (一)如機構內有 3人(含)以上提出申請即需提供服務,並依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 (二)如申請人數未達 3人,各機構可視實際狀況決定是否辦理,如申請本局補助者 ,需依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如未申請本局補助,可自行訂定合理之收費標準 ,且需將服務對象、收費標準及辦理方式等函報本局備查。
- 十三、執行與核銷: (一)經本局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於每年 4、 7、10及12月各 月份10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局請款核銷。 (二)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檢具下列資料並依 序排列裝訂: 1.領據(附件 1)及存摺封面影本(勿提供衛福部及本局專戶)。 2.請領名冊(附件 2)。 3.接受本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簽到表或相關證明文件。 4.接受補助單位需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 十四、權益維護:接受服務者可向本局申訴,俾做必要處理,以確保服務品質。
- 十五、經費來源:由 104年度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 十六、本計畫奉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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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752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