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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69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23條。 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臺北扶老˙軟硬兼施」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 貳、目的: 一、提升弱勢長者使用居家安全簡易修繕意願。 二、減少近貧一般戶長者 /家庭經濟負擔。 三、藉由「臺北扶老˙軟硬兼施」服務方案推展,降低長者因潛在居家安全因素致失能 之家庭長期照顧、經濟支出等負擔。
  • 參、辦理期間:自 104年 1月 1日起至 104年12月31日止。
  • 肆、補助對象: 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近貧一般戶長者(即最 近 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含)百分之 5以下者),經 評估其住家環境有安全之虞,並以獨居老人為優先。
  • 伍、補助額度: 一、每案最高補助 8萬元整,經現場會勘及專業評估必要修繕經費超過 8萬元者,且年 度經費仍有賸餘時,得不在此限。 二、該年度經費用罄得公告停止本補助計畫。
  • 陸、補助內容: 一、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共14項,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 1。 二、臥室、浴室、廚房、室內樓梯及走道改善工程或必要修繕。 三、其他關於室內居住安全、衛生、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
  • 柒、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方式:申請人逕向臺北市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或本局委託之財團法人伊 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伊甸基金會)申請,前開單位受理後,經由社會局資 格審核符合者,由伊甸基金會提供專人到宅評估、規劃服務,並擬定評估建議書及 建議施作項目預算一覽表,經社會局審核後,由伊甸基金會連結資源或自行尋找廠 商到宅改善。並於完工日起 7日內通知伊甸基金會進行驗收(詳附件 2:服務作業 流程圖)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含個資同意書)正本 1份。 (二)住宅證明: 1.自宅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影本。 2.租屋 :屋主同意書改善證明書 1份(附件 3)、契約或借住期滿日距申請 補助日滿 1年以上之相關契約書影本或證明。 3.公有房舍 :主管機關同意書。 4.申請修繕之住屋為未保存登記者,以民國83年12月31日前已存在者為限: 可證明住屋8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之文件:如房屋所有稅捐證明、繳納水 電費證明或航照圖等。)
  • 捌、核銷應備文件及撥款作業: 一、核銷方式:於社會局核定函發文日起 3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郵寄至伊甸基金 會,向社會局辦理請款作業完成。 二、應備文件: (一)社會局核定函正本(含評估建議書 1份)。 (二)發票或收據正本。 1.施作日期:須為社會局核定補助函發文日期後之日期(若於發文日前已施 作部分本局得不予補助) 2.載明內容:註明申請人姓名、品名(與公文核定項目名稱相同)、價格、 蓋立免用統一發票章 /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 3.若為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開立,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1)擇要譯註 本國文; (2)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及檢附兌換 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3)依社會局要求提出相關憑證。 (三)領據正本(附件 4)、領據切結書(撥款帳戶非申請人帳戶者始須填寫)。 (四)驗收報告(含施工後相片,若有執行施工中評估,請檢附專業人員相關紀錄 佐證)。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撥款作業:伊甸基金會送交本局審核合格後,撥款於伊甸基金會,由該會匯入申請 人 /廠商帳戶。
  • 玖、注意事項: 一、每人自核定補助日起10年內以新台幣 8萬元為上限,同居住處所居住 1名以上長者 ,以其中 1人申請為限(有特殊情形經專案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本方案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曾接受社會局改善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或 其他政府機關住宅相關之修繕補助,於核定補助之日起10年內就同一住屋之 同一項目重複申請,若屬不同項目不在此限。 (二)10年內已申請並已獲得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之同 一項目重複申請或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規定,若屬不同 項目不在此限。 (三)居家改善項目按標準表之規定,請先經伊甸基金會評估建議後,依其建議項 目施作,若已逕行修繕再開立評估建議書者,不予補助。 (四)申請補助之設施設備仍屬堪用或申請修繕顯無必要。 (五)申請恢復住屋修繕前原狀。 (六)核准補助前已逕行修繕。 (七)申請修繕項目違反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三、原個案核准補助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會局得 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 部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及檢送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未於本局核定補助處分有效期限內辦理請款。 (三)無實際居住之事實。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社會局或伊甸基金會實地勘查。 四、近貧一般戶長者經伊甸基金會協助申請「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 善補助」者,若經專業人員評估同時有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及生活輔助器具需求者 ,可同時完成相關評估建議書後送伊甸基金會協助申請。 五、申請人經專業人員進行居家安全簡易修繕評估後,若該次評估後暫無意願進行施工 改善而結案,同一年度若再次申請本方案補助,經伊甸確認無新增居家安全簡易修 繕項目,則可延用同一份評估建議書( 6個月內有效);若有新增修繕項目需求或 變更居住地,則請專業人員再次進行實地評估,同一年度同一申請人以 3次評估為 上限。 六、服務提供及服務品質監測機制: 由受託單位針對核准補助對象,進行服務滿意度調查,瞭解伊甸基金會、評估專業 人員與居家安全簡易施作廠商等服務態度、服務時程是否依方案流程規劃,並填寫 服務滿意度調查表。 七、該年度若「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或「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補助」經費用罄,經審核符合服務對象者,可申請本方案補助至本計畫 經費用罄。
  • 拾、經費來源: 104年度預算-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計畫 -捐助、補助與獎勵-其他項下支 應。
  • 拾壹、本計畫經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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