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老人福利法第26條及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 藉由舉辦多元教育課程以充實長者精神生活、活化身體機能、拓展人際關係、增廣學識 見聞,使長者樂在遐齡,落實多元化的老人福利政策。
- 參、招生對象及收費方式: 一、招生對象:年滿60歲者。 二、收費方式:由各申請單位自行訂定,惟須針對60歲以上長者給予優惠、低收及中低 收入戶長者免費,並於申請計畫書中敘明收費及優惠方式。
- 肆、研習時間:分春、秋兩季。春季班, 104年 2月至 7月止;秋季班, 104年 8月至12月 14日止。
- 伍、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本市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 二、以上申請單位之上課地點須在臺北市轄內,場地空間限地上樓層,須先行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險,並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 陸、申請項目及標準: 一、多元研習課程及生活資訊訓練課程講師鐘點費:每小時 800元,超過30分鐘、未滿 1 小時者減半支給。 二、每班補助上限為28,800元。 三、每單位每季以申請 1案為限,其中多元研習課程至多補助10萬元。 四、本局將依最後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另行核定受補助單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 四條規定就本局補助所衍生其所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由受補助單位 檢據核銷。
- 柒、補助及執行原則: 一、生活資訊訓練課程應含電腦、網路、資訊常識、軟體操作、數位應用等相關內容。 二、每班每堂授課須滿 2小時,每週辦理一次,並持續開課達12週以上,多元研習課程 須招生達20位60歲以上長者、生活資訊訓練課程需招生達15為60歲以上長者,始得 請領補助款。 三、課程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之老師。 (二)相關科系畢業或相關機構推薦之專業人才。 (三)對專門技能具有優良之素養與研究,曾開班授課或為相關社團之會員,需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受補助單位應以免備文方式於開課 1個月內繳交學員名冊(含學員出生年月日)及 招生簡章各 1份,做為核銷依據。 五、本案講師鐘點費依實際上課時數及人數核實補助,實際上課人數未達本計畫最低招 生人數之80%者,依比例核銷講師鐘點費。 六、課程講師及授課時間地點變更須事前函報本局使得辦理。
- 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為每年春、秋 2季。 (一)春季班:於 103年12月19日(五)前提出申請。 (二)秋季班:於 104年 5月15日(五)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應備妥申請文件及電子檔(光碟或電子郵件)於截止日前寄出(郵戳為憑 ),逾期恕難受理,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如附件 1,須加蓋團體圖記 /校印及負責人印信) (二)計畫書(如附件 2) (三)審查表(如附件 3,須加蓋團體圖記 /校印及負責人印信) (四)講師專業背景證明 (五)場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 (六)本市社區大學須另附本府教育局同意申請之公函影本,承辦單位為人民團體 者須附有效之負責人當選證書 (七)新申請單位須另附立案資料及章程。 三、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 5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全者不 予受理。
- 玖、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一)本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承辦單位負責審查,並加註意見後提審查小組 複審,但初審核定補助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二)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邀請申請單位說明。 二、複審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成,由主管機關承辦科室、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 、相關業務單位人員、本府各相關福利促進委員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本府 各相關福利促進委員會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會議由主管機關指定 科長以上人員一人召集並為主席。 三、審核重點:本局依以下重點審核並核定補助額度: (一)申請單位所附資料是否符合資格。 (二)申請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三)依本局之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需要性及迫切性。 (四)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經費編列是否務實嚴謹、出版進度是否明 確、合作發行單位陳述是否清楚等)。 (五)計畫效益性。 (六)申請單位以往接受本局補助案件之執行及核銷情形。 四、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之單位;凡不符規定者,亦敘明具體 事由,通知申請之單位。
- 拾、計畫執行及財務處理: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款:補助案奉核後,通知申請補助之單位,依計畫執行,事後檢據 核銷撥款。 二、各單位接受補助款後,應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 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事前函報本局重新核辦。未依計畫執行者,本局得廢 止全部或一部之核定。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三、核銷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申請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於計畫執行完畢15日內檢據 核銷,最遲應於 104年12月14日(一)以前送件。 (二)核銷時應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年度長青學苑補助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說明檢具相關資料,並依本局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 拾壹、督導與考核: 一、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者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 任。 二、受補助者應依規定提送成果報告書及詳實之相關資料,以供本局記錄及評估。 三、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不定時派員實地瞭解執行情形及績效。 四、遇有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款項未依指定用途使用、經費有虛報或違反 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本局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核定,並得於一定時間內不再受理 其申請。接受補助單位得於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書寫訴願書,以正本向本 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法務局。
- 拾貳、相關規定 一、受補助者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局追加補 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應全數繳回。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本局 得廢止其核定;如致本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者應對本 局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局恕不退件。
- 拾參、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須經費由臺北市 104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計畫項 下支應;若本計畫經費已用鑿,本局得隨即停止受理申請。
- 拾肆、本計畫奉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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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70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