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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645235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老人福利法及臺北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貳、目的: 為提升老人福利機構照顧功能暨多元化照顧品質,及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團體 推廣老人福利業務,結合民間力量推展各項老人福利措施,充實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品 質。
  • 參、對象及條件: 一、本市核准立案、運作健全之私立小型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以下簡稱私立老人 福利機構),最近一次經衛生福利部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評鑑列 為乙等以上。但同時接受政府機關獎(補)助相關費用或因違規事項經本局處以罰 鍰且尚未繳清者,不得申請。 二、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有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四、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五、本市核准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會計財務運作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 機構團體申請辦理之活動,其服務或邀請參與對象應為本市長者及其家庭成員為原則。
  • 肆、獎(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獎勵及補助 (一)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專業人力獎勵 (1)獎勵甲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聘用專職人力: A.護理人員 B.社工人員(師) C.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2)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聘用兼職人力: A.社工人員(師) B.營養師 C.藥師 D.物理治療師 E.職能治療師 同一名兼職人力申請獎勵至多五家,以申請及備齊文件順序核定。 2.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及工作品質獎勵: 獎勵甲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改善外籍看護工生活環境。 3.收容弱勢長者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收容本市六十五歲以上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及本局轉介安置之長者。 4.團體督導計畫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針對機構人員辦理團體督導計畫。 5.長者交通費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住民參與有關老人相關外出活動之交通費 。 6.社區友善回饋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友善社區或參與地區活動等之費用。 (二)補助團體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申請單位自籌金額須占總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另補助金額及審查辦法依臺 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1.各項敬老活動: 才藝競賽、歌唱比賽、球類比賽、體能、益智比賽、重陽敬老活動。惟旅 遊、聚餐、慶生烤肉、會員大會、麻將、撲克牌、紙牌、棋弈類等活動不 予補助。 2.宣導推廣: 老人健康講座及福利宣導等活動,以社會企業、老人心理健康、衛生教育 講座、生命關懷、預防保健(如自殺、憂鬱症、失智症、癌症、中風等) 、世代融合、居家安全預防及無障礙宣導、老人各類體適能運動、老人安 全防護、性別平等其他主題。 3.老人福利專業人員教育訓練及特殊個案研討。 4.老人福利機構創新及多元方案: 辦理參觀、教育性訓練、運動會及特殊團體輔療(如懷舊團體、音樂輔療 、復健治療、園藝治療等活動)。 二、政策性獎勵及補助: (一)獎勵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消防設施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添購增加消防安全之相關設施設備,以提 升消防安全,預防災害發生。 2.符合無障礙設施設備標準修繕獎勵: 獎勵乙等以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改善無障礙設施非硬體設施設備及施工所 需費用,如:室內裝修審查費(含查核費及查驗費)、空間規劃設計監造 費、稅什費等。 (二)補助團體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項目: 1.老人福利機構防災整備: 以研討會、教育訓練、實地演練、實地輔導或其他方式協助老人福利機構 提升防災整備能力。 2.其他配合本局政策辦理之方案或活動。 三、本計畫獎勵及補助之標準、細項及金額,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伍、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案件採先到先審,本局得依預算情形、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以往申請辦理情形 及核銷狀況等審核。惟經費用罄、申請文件經通知逾期未補正完成者及前年度未依 本局核定內容辦理者,不予核定。 二、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財團法人機構在申請獎勵期間內,辦理歇業或變更負責人或依 老人福利法規裁罰確定者,則當年度申請獎勵或補助金額一併撤銷。 三、其他審查方式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陸、查核與督導: 一、本局得不定期派員前往查核,經查有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手法領取本獎( 補)助,將撤銷當年獎(補)助總金額。 二、申請單位之會計作業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另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 師查核獎勵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 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 件,收回已撥付款項,並停止接受該單位申請或獎勵、補助案二年。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 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 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 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供不實資料,將 依相關規定處理。
  • 柒、核銷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會計作業程序辦理請款核銷,如因單位延遲,致無法完成相關手 續者,不予核銷請款;受獎(補)助單位無執行方案內容或放棄核銷,須先行告知 本局並說明理由。 二、受獎(補)助單位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或涉及金額者,應於活動十天前先行文 陳報本局並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如未經本局核准,查有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符,本 局得按相異情形扣減獎(補)助經費。 三、接受獎(補)助實際參與人數未達核定人數之百分之八十,本局得扣減核銷補助經 費。 四、辦理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海報,應呈現「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分 配基金補助」字樣、本局logo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並檢附相關照片辦 理核銷。違反者本局將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款,最高以補助金額百分之十為限。
  • 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經費用罄本局則公告不再受理申請。
  • 玖、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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