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20條暨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二、目的: 為鼓勵市民發揮自動自發、自助及互助精神,組織社區居民,有效運用本局及各方資源 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改善社區居民人文、生態、社會、經濟等環境,建立活 力、互助、發展的溫馨社區。
- 三、補助對象: 臺北市核准立案社區發展協會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務財務運作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 (二)前一年度各項申請計畫均依補助計畫辦理。
- 四、補助原則: (一)專案一限當年度新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申請。 (二)每 1協會得申請專案二至四各 1次。 (三)專案一至三計畫應編列至少 10%之自籌款,其包括受補助單位編列、民間捐款、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收費(不含社會福利機構對院民(童)之相關收費)等。 (四)前一年度經本局評鑑為績優之社區發展協會(含第 1類組、第 2類組及單項特色 ),專案二得申請 2次,惟總補助金額以 6萬元為限。 (五)專案四屬政策性補助,得免自籌款。
-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額度:(詳如附表 1~3) (一)專案一「協助新成立協會草創工作」:每案補助上限為 1萬元 (二)專案二「社區性活動」:每案補助上限為 3萬元。其中社區觀摩活動以 2萬元為 限,且一年以申請 1次為限。 (三)專案三「開發社區人力資源」:每案補助上限為 4萬元 (四)專案四「結合專業資源、建立社區特色」:每案補助上限為 8萬元
- 六、申請方式: 備妥申請文件一式3 份函送所轄區公所初審,非經所轄區公所層轉初審者,不予受理。
- 七、受補助單位應備文件: 1式 3份 (一)受補助單位公文。 (二)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如附件 1)。 (三)申請表(如附件 2): 應含受補助單位名稱、立案証書日期文號、負責人職稱及姓名、聯絡人、方案名 稱及統一編號。 (四)工作計畫書(如附件 3): 應含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計畫執行期間請勿超過 104年12月10日,專案 一除外)、地點、參加對象(請確實填寫預期人數)、內容、方式、預期效益、 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 (五)經費概算表(如附件 4): 應含科目、內容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及申請經費。 (六)受補助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本計畫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圖記及負責人章,又所提文件為影本時, 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切結。 (八)其他視方案需要補充之文件。
- 八、申請期間: (一)專案一,採隨到隨審方式受理,但應於本局函頒立案證書日起 1個月內提出申請 ,11至 -12月立案之協會;受理申請截止日期至 104年12月15日,凡逾申請日期 者,視同放棄,本局不再受理。 (二)專案二~四受理時間: 第一階段本局收件時間為 104年 1月26日前,案件類型以農曆年節期間欲辦理活 動為主。第二階段本局收件時間為 2月 2日至 2月10日;第三階段本局收件時間 為 3月 2日至 3月10日,此二階段專案二至四均予受理。本局將視經費核定情形 另行公告申請期間。
- 九、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 本審查分為初審(由區公所辦理)及複審(由本局辦理),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 (二)審核原則: 1.依各專案補助項目及金額額度,視計畫內容之必要性及總參與人數,參酌以往 申請相關計畫之辦理及核銷情形,予以衡量審定補助金額。 2.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又需俟本局核定後始 得執行〈專案一除外〉。
- 十、核銷須知: (一)核銷應備文件: 1.各專案應備文件 : (1)受補助單位之公文 (2)核銷案件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3)原始支出憑證(含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4)領據及辦理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5)執行概況表。 (6)核銷講師鐘點費:需附領據、簽到表、活動時間表(或課程表)及學員名冊 等課程相關資料。 (7)核銷專家學者出席費:需附領據、簽到表、活動時間表(課程表)。 (8)核銷團體帶領費、課業輔導費:需附領據、簽到表、活動時間表(課程表) 。 (9)核銷導覽費、裁判費、演出費:需附領據。 (10)核銷志工交通誤餐費:需附志工請領清冊、簽到與簽退表。 (11)核銷餐費、工作人員誤餐費:需附用餐名冊。 (12)核銷項目照片及活動成果照片10張以上(應包括日期、地點,並加註內容說 明),以証明經費執行及活動辦理情形。 (13)核銷保險費:需附人員保險名冊(含聯絡電話及地址) (14)核銷單價達 1萬元以上,請附 2家以上不同廠商估價單。 (15)本局核定函表影本、原核定之申請表及計畫書。 (16)涉及個人所得部分,請依法扣繳所得稅,核銷時須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如無 法 檢附,應附於年度結束時一併開立所得之切結書,以茲證明。(附件 5 ) 2.核銷專案二「社區性活動--社區觀摩活動」應備文件: 受補助單位人員大合照與遊覽車(須顯示車號)之照片、觀摩活動人員簽到表 、活動流程表、參訪紀錄與心得(如附件 6)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辦理本活 動。 3.核銷專案三「開發社區人力資源」應備文件: 簽到冊、課程表、課程講義、學員滿意度調查統計表(附件 7)、學員研習心 得(附件 8)、等資料。 4.核銷專案四「結合專業資源、建立社區特色」應備文件: 彙整成冊之成果報告書(含計畫執行情形、執行成果及活動照片等資料)及光 碟片 1片。(附件 9) 5.各類文宣品(如報名表、海報、請柬等),應列:「補助單位: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並於核銷時檢附印刷品之樣張。漏列者,本局得視情節扣除補助款5%~ 10% 。 (二)請於專案活動結束後 1個月內,完成報結核銷。若核銷進度落後,應函知本局原 因並獲本局同意,始得辦理核銷。 (三)實際執行受益人數若未達 80%,本局得視情節扣補助款5%~ 10%。 (四)各項憑證須檢具 104年度之憑證,並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五)本計畫不補助助教鐘點費、點心費、紀念品、紅布條、飲料費等與資本門(含建 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其他設備)項目。
-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各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表件不全或不合規定者,應由區公所輔導補正後再函報本 局;平時由區公所確實督導協會舉辦各項活動。 (二)應於活動或方案執行前將明確執行日期、地點及時間,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 通知本局。未予通知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扣除該補助款項 10%至100%。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敘 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據以執行,凡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或經本局 查核時發現,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扣除該補助款項 10%至100%。如遇天災等不 可抗力之因素需變更計畫,請填妥變更計畫申請書(如附件10)後,以電子郵 件或傳真方式告知本局,俟本局同意後據以辦理,於核銷時檢附相關資料。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 與登錄,相關憑證並請依規定保管10年。 (五)本局得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或派員了解計畫執行情形 。 (六)受補單位如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 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停止其補助 1至 3 年: 1.於受補助期間解散或所執行之相關業務被撤銷許可。 2.檢送之申請文件、辦理成果資料或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有偽造、變造或隱 匿等不實情事。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計畫內容無法履行。 4.拒絕接受本局考核或查核。 (七)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 十二、相關申請及核銷文件請進至本局網頁下載,網址: http://www.dosw.taipei.gov.tw ,點選左側「社區發展服務」,再點選「申請社會 局補助」之「 104年社會局補助申請表件」、「 104年社會局補助核銷表件」。
- 十三、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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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團字第10438897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