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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公字第10632841603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6年9月15日起生效
  • 壹、緣起 為執行經濟部「智慧節電計畫」,鼓勵本市商圈積極推動節能減碳措施,降低營運成本 ,提升商圈競爭力,於夏季用電高峰期間,邀請具有節能潛力及有配合節能改善意願之 商圈單位,參與節電2%競賽活動,形塑本市主要商業活動區域之節能減碳氛圍,並透過 商圈組織主動積極推廣所轄內之節能減碳業務過程,達到落實節能減碳,邁入節能低碳 城市之目的。
  • 貳、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協辦單位:臺北市商業處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 參、參選資格 本市轄內有成立自治會、協會、促進會等商圈組織單位。
  • 肆、報名期間 即日起至 104年 8月31日止。報名表如附件 1。
  • 伍、評比方式 本計畫以商圈組織為評比主體,並由商圈組織邀請所轄內之商店參與本評比獎勵計畫, 分兩階段計算評比成績,第一階段獲選商圈,可進入第二階段評比作業,透過商圈積極 推動店家參與程度與實際節電成效,選拔出獲獎商圈單位。 一、評比期程: 本案作業期程為 103年 4月 1日至 105年 1月31日,分兩階段評比,第一階段評比 期間為 104年 4月 1日至 104年 9月30日;第二階段評比期間為104年10月1日~105 年 1月31日。實際節電成效以評比執行期間之台電電費單或其他由台電提供之用電 資料為計算節電量之依據。 註 :本辦法所指電費月份,係指電費計收週期月份,非指電費收據或繳費通知單抬 頭所載明月份。 二、評比項目與配分占比: (一)第一階段評比(總分 100分) 1.節能減碳配合度(30分): 配合本計畫參與之家數與商圈店家數之比例(相關節電獎勵辦法申請書及 切結書如附件 2、 3)。 2.實際節電成效(70分): 參與之店家提供第一階段及去年同期之電費資料,以計算商圈實際總節電 量及節電率。 3.評比總分達60分,始能進入第二階段評比(評選表如附件 4,評比項目及 配分權重參考計算方式如附件 6)。 (二)第二階段評比 -實際節電成效(總分 100分) 參與之店家提供第二階段評比期間及去年同期之電費資料,計算商圈實際總 節電量及節電率,且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合計節電度數至少須達15,000度以 上,經評比總分達75分(即節電率 3%以上),依分數高低取前 3名;評比 總分達70分(即節電率 2% ~2.99%)之優等獎依分數高低取 5名(評選總 表請參考附件 5,評比項目及配分權重參考計算方式如附件 6)。 註:若第二階段總分相同者,則以商圈總節電量、商圈參與率及商圈推動相 關節能減碳宣導措施等項目依序作為比序評核依據。 三、節電成效評核範例與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甲商圈 1~5處店家所提供電費單統計資料如下表,得知店家1在103年6月1日~9月30 日的用電度數為44,712度(A),用電天數為 120天(B),夏月 1天的平均用電為 372.6度 /天(A/ B), 104年 6月 1日~9月30日的用電度數為42,250度(C),用 電天數為 126天(D),經計算平均用電為335.32度 /天(C/D),店家 1之節電率 為10%,計算方式如下: 104 年夏季較 103年同期之節電率(%) = (104年6~9月用電度數 /計費天數)–(103年 6~9月用電度數 /計費天數) ---------------------------------- (103年 6~9月用電度數 /計費天數)
    甲商圈104年夏季節電成效彙整表
    參賽 店家 基準 月份 103年 104年 節電率 ((A/B)-(C/D)) ------- (A/B) 佐證 編號
    度 (A) 計費 天數 (B) 度 (C) 計費 天數 (D)
    1 6-9月 44,712 120 42,250 126 10.00% NO.1-2
    2 6-9月 61,920 112 60,660 124 11.50% NO.3
    3 6-9月 24,712 114 25,070 116 0.30% NO.4
    4 6-9月 29,136 120 29,174 120 -0.10% NO.5
    5 6-9月 44,712 120 42,250 126 10.00% NO.6
    合計 205,192 199,404 6.34%
    統計結果: 甲商圈整體節能率6.34%
    (附上6-9月用電量電費單據影本做為用電依據) 註: 1.依上述資料計算各店家103年6月1日~9月30日之平均每天用電量。 2.利用去(103)年電費明細通知單計算各營業據點103年6月1日~9月30日之平均每天 用電量,若表燈用戶於103年夏月的用電於6月、9月有跨月份,將分別依6月/9月 所佔天數按比例計算該區間之用電,如:6月電費明細通知單為500度電,抄錶區 間4月15日~6月15日,則計算6月1日~15日之用電量為500×15/61=122.9度(kWh) 3.表燈用戶於 104年度6月至9月之用電資料提供方式,如採用「提供電費明細通知 單」之方式者,如有上述6月、9月有跨月份之情形者,則同上述第 2點方式辦理 用電量之計算。
  • 陸、參賽單位繳交評比之資料與期限 一、參賽所屬商圈內店家之節電獎勵辦法申請書,繳交期限: 104年 8月31日。 二、參賽所屬商圈內店家第一階段及去年同期之電費資料,繳交期限: 104年10月20日 。 三、參賽所屬商圈內店家第二階段及去年同期之電費資料,繳交期限: 105年 2月15日 。 四、參賽商圈須將所屬店家之用電資料彙整成冊,並檢附電費單據,提供執行單位進行 審核作業。
  • 柒、報名表繳交方式: 上述表件(下載網址:www.doed.taipei.gov.tw或www.ices.taipei.gov.tw)資料請於 繳件期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內檢附書面資料,寄(送)至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48號 10樓,或將電子檔傳送至kiddyland530@tgpf.org.tw信箱。 本案承辦人請洽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王天毅 副理,電話:(02)2911-0 688 轉分機 739或洽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蕭淑云小姐,電話(02) 2725-6606。
  • 捌、評選方式 本計畫評選作業原則上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如有資料不足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者,則取消參賽資格。
  • 玖、表揚及獎勵 一、獎額及獎項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透過評選方式選拔出具節能減碳成效之商圈組織單位,予以頒獎表揚 ,相關獎項如下: 1.第一名:錄取 1名,頒發獎狀乙只及獎金30萬元。 2.第二名:錄取 1名,頒發獎狀乙只及獎金20萬元。 3.第三名:錄取 1名,頒發獎狀乙只及獎金10萬元。 4.優等獎:錄取 5名,各頒發獎狀乙只及獎金 2萬元。 (二)前述得獎名額得視評選結果,由主辦單位評選小組決議錄取名額。 (三)前揭獎金、獎狀由主辦單位製作頒發及提供。 (四)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條規定,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 付全額扣取 10%,得獎者應自行負擔 10%之獎金所得稅,由主辦單位依法辦 理扣繳。
  • 拾、其他及配合事項 一、獲獎商圈應配合主辦單位辦理相關成果廣宣作業,如提供節能減碳事蹟、照片及成 果於表揚頒獎大會中展示、接受媒體宣傳、以及節能相關活動場合分享節能改善實 績,供本市其他商圈學習仿效。 二、獲獎商圈所提供之參與本節電2%競賽活動之報名文件及其他檢附文件,絕無隱匿、 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如有虛偽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並同意得取消得獎資格 、收回獎狀與獎金,絕無異議。 三、本案參加單位之配合節電措施將納入「 105年度臺北市提振商圈產業商機補助計畫 」政策配合度之評分項目之一,由商業處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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