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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兒少字第10439298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
  • 壹、目的: 一、為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儘可能讓兒少在國內覓得適當收養家庭。 二、暸解出養國外之兒少生活及和原生國事務瞭解及維繫情形。 三、推展收出養正確觀念,營造友善收養環境。
  • 貳、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 三、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參、申請補助者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本市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或經合法設立之收出養服務機構,其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 二、非本市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者,則申請之方案須以提升本市收出養服務品質或於本 市辦理之方案為限。 三、申請補助方案總經費達十萬元以上需設專案負責人,其條件應符合內政部九十四年 頒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中名稱類別為「社會福利 」、「社會工作」及「青少年兒童福利」相同科系及相關科系:社會福利學系、社 會工作系、社會工作學系、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兒童福利系、社會教育系及九十年以前社會(學)系。
  • 肆、申請期限: 一、自公告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止,請於活動前一個月送件,以利審核。 二、如所送案件,係申請補助十萬元以上者,請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前送件,俾利本 局召開複審會議。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http://www.dos w.taipei.gov.tw/)
  • 伍、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一)計畫內容應包括方案目的、需求評估、辦理期程(附甘特圖)、辦理地點、 服務對象、服務人數(含人次)、方案內容、預期效益、成效評估方式、經 費概算表及經費來源等,每一計畫得一併申請若干個補助項目。 (二)前項辦理期程,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專 業人員鐘點費得申請全年費用);前項方案內容,應附有方案之時間配當、 主題、辦理方式及專家學者(活動帶領者)簡介;前項經費概算表,其欄位 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款(申請一般性補助應為計 畫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申請本方案補助款、用途說明及備註等欄位; 前項經費來源如有同時申請或已獲其他單位補助者,請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 (三)應置專案負責人,並請檢附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籌款證明(申請一般性補助應為計畫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其他應備文件(如活動或課程講師、團體帶領者、協同帶領者等學、經歷證明文件 資料…等)。
  • 陸、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得免自籌款,各項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服務對象等詳見【附表一 - 補助項目及核銷注意事項一覽表】、【附表二 -單項補助標準】。 (一)兒少出養前膳雜費:經申請單位評估有出養必要性並予以安置之兒少,於出 養前所生膳雜費,得申請本補助。 (二)專業人員鐘點費: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兒少媒合適當收養人期間之專業 人員鐘點費。 (三)收出養觀念宣導活動: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各項宣導收出養正確觀念 活動。 二、一般性補助: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各項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服務對 象等詳見【附表一 -補助項目及核銷注意事項一覽表】、【附表二 -單項補助標準 】。 (一)兒少收出養服務各式活動費用: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各項促進兒少於 完成出養之相關處遇及方案活動、完成收養後家庭與兒少支持性服務活動。 (二)收養人準備教育服務: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收養人準備教育服務,提 升收養人親職能力與知能等,以維護兒少利益。 (三)出養國外兒少者之實地訪視費用:補助為瞭解兒少在國外收養家庭生活適應 和原生國事務瞭解及維繫情形之出國訪視費用。 (四)分離輔導服務: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輔導出養人、被收養人面對分離帶來 的失落,協助其減低負面情緒及行為,對於預備出養國外之兒少增加其外語 能力等,以順利銜接新生活。 (五)尋親準備服務: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被收養人、出養人尋親(根)服 務,使出養人有充足準備及能量面對被收養人。 (六)專業人員在職訓練:為增進專業人員服務能量,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 專業人員在職訓練,以提昇服務品質。
  • 柒、補助原則及核銷應注意事項: 一、不予補助項目包括: (一)獎金、獎品、服裝及紀念品。(惟申請出養國外兒少者之實地訪視費用,得 購置紀念品) (二)器材、硬體設備、紅布條。 (三)點心、水果。 二、計畫實際執行金額未達原計畫預算百分之八十,則依實際執行總金額與核定補助比 例核銷。 三、其餘詳見附表一。
  • 捌、審核作業: 一、初審: (一)由本局針對申請補助者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 倘申請者未依規定送齊相關資料,經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者,不予審查。 (二)初審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二、複審: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就各計畫內 容、與本計畫各方案目的之配合度、申請單位之組織、專業服務水準、相關(三年 內)辦理績效等綜合評估,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金額。
  • 玖、核定、核銷及督導考核: 一、核定及執行:補助案核定後,函知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受補助單位並 應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之。經補助辦理各項活動方案應於手冊或場地明顯處標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字樣。 二、經費核銷: (一)採事後撥款:受補助單位須於方案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送本 局辦理核銷、撥款,倘逾一個月仍未辦理者本局得不予補助。最晚不得超過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逾期結報者,該相關方案下年度本局不予補助。 (二)核銷時應備文件: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並裝訂整齊: 1.執行概況表。 2.支出憑證簿。 3.經費支出總表:含補助、自籌款經費支出明細;並加蓋機構圖記章。 4.支出憑證:含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自籌款用途之憑證影本、專業人員 鐘點費及專家學者之領據(含身分證字號及住址)等。 5.執行成果報告書: (1)各項紀錄:如媒合或處遇服務紀錄、課程或團體觀察紀錄、實地訪視報 告…等。 (2)服務成果:如辦理活動場次、參與人數或人次、參與者反應情形…等。 (3)效益評估:進行質化、量化分析,如服務對象參與方案之行為前後測比 較評估、過程評估、滿意度調查分析、成本評估、服務適切性評估、方 案目標達成度分析、優缺點分析、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4)成果照片。 (5)其他必要文件:如兒少膳雜費補助名冊、實地追蹤訪視出養國外兒少名 冊…等。 6.補助款入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辦理收養人準備教育服務,若有對參加者收取費用者,核銷時須檢附活動收 費明細表及成員繳費收據影本;如收費金額加上本局補助金額超過總支出金 額,則本局核准補助款得依比例調整。 三、經費用途或計畫內容變更: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補助項目辦理核銷;若有特殊情形 須變更計畫者,應於事前填具變更計畫申請書並陳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未事先 報核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變更之費用。 四、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辦理地點等行程表 送局,本局將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倘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妥善執行, 本局得依實際辦理情形酌予扣減補助款項。
  • 拾、實施期程:自一百零四年一月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係指計畫補助期間)
  • 拾壹、實施區域:以臺北市為原則。
  • 拾貳、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一百零四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 拾參、本計畫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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