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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123165692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並自112年12月1日生效
  • 一、目的: (一)為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儘可能讓兒少在國內覓得適當收養家庭 。 (二)暸解出養國外之兒少生活及和原生國事務瞭解及維繫情形。 (三)推展收出養正確觀念,營造友善收養環境。
  •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 (三)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四、申請補助者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或經合法設立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其 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二)申請之方案須以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收出養服務品質 或於本市辦理之方案為限。 (三)申請補助方案總經費達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補助辦法所定複 審金額(以下簡稱複審金額)以上者應設置專案負責人,為社 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兒少福利服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 五、補助申請期限: (一)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止,並於方案執行前一個月送件 。 (二)申請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方案者,應依當年度公告規定時 間前送件。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
  •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十一月三十日為原則(專業人員鐘點 費得申請全年費用);經費來源如有同時申請或已獲其他單 位補助者,請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應設置專案負責人者,檢附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三)一般性補助案件應檢附自籌證明。 (四)其他應備文件。
  • 七、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 1.收出養短期安置服務方案。 2.專業人員服務費。 3.收出養觀念宣導活動方案。 (二)一般性補助: 1.兒少收出養服務各式活動方案。 2.出養國外兒少者之實地訪視方案。 3.專業人員在職訓練。 政策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方案目標切合性、服務人 數、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方案創意及預期效益核定,得免 自籌款。一般性補助方案,補助金額及比例依活動規模,與兒少收出 養議題相關性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八 十。 各項補助方案辦理申請補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之申請期限、細項、 補助內容、標準及核銷期限、應備文件與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 之。
  • 八、審核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九、核定、核銷及督導考核: (一)補助案核定後,通知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受補助 單位應依核定補助內容執行之。經補助辦理各項公開活動方案 應於手冊或場地明顯處標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 分配基金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單位須於方案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送本 局辦理核銷、撥款,倘逾一個月仍未辦理者視同放棄補助。核 銷時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並應依當年度經費核銷注 意事項及會計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補助項目辦理核銷;若有特殊情形須變更 計畫者,應於事前填具變更計畫申請書並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 理,未事先報核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變更之費用。 (四)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 、辦理地點等行程表送局,本局將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 。倘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妥善執行,本局得依實際辦理情 形酌予扣減補助款項。受補助者檢送之申請文件、辦理成果資 料或補助款使用之支出憑證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 主管機關得停止受理受補助者該項計畫之補助申請一至三年。 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3.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
  • 十、經費來源: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 十一、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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