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使用標的: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 3段 8號) 2至 6樓公共空間 (不包含室內外之燈箱廣告)。
- 二、申請使用原則: 節慶活動期間或政策、公益目的或促銷活動期間,廠商申請裝置設置物,需以 2至 6樓 整體佈置為原則,且使用範圍不包含室內外之廣告燈箱。 前項申請以節慶活動期間或政策、公益為目的,設置物置入廣告物比例不得高於總設置 物面積15%。
- 三、申請人資格:國內已立案登記之法人團體、公司組織。
- 四、申請時除檢附申請書外,另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資格證明:應具備下列其中之 1款 1.財團法人:包含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捐助章程影本、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 )之證明文件影本,且其登記項目須與本投標標的相關。 2.公司組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書或變更登記表),類別為資訊 電腦軟硬體、傳播、行銷、廣告等相關行業。 (二)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 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 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 五、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 (一)節慶活動期間或政策、公益目的,申請佈置 2至 6樓商場設置物,使用費單價為 新臺幣11元 /㎡ /日,並按該廣告物實際使用覆蓋面積及實際使用天數(商場公 休日不扣除)核收使用費。 (二)促銷活動期間申請 2至 6樓裝置設置物,每次申請使用期間至少為期30日、最長 為期 365日(商場公休日不扣除),以該廣告實際使用覆蓋面積及實際使用天數 核收使用費,各樓層使用費單價依下列方式核算: 1.申請使用 2、 3樓,使用費單價為新臺幣 118元 /㎡ /日。 2.申請使用 4、 5樓,使用費單價為新臺幣56元 /㎡ /日。 3.申請使用 6樓,使用費單價為新臺幣24元 /㎡ /日。 (三)履約保證金:按使用費總額30%計收。
- 六、申請方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需填具書面申請書,至遲於活動開始30日前以書面方式向臺北市 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提出申請。 (二)如同期間申請人僅有一家,經市場處審查同意後取得使用資格。 (三)如同期間申請人超過二家者,則由市場處另行通知辦理比價作業。
- 七、比價作業 (一)於市場處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比價作業,比價單請以毛筆、原子筆或鋼筆﹙不得 使用鉛筆,如有塗改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正楷填寫,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 印章。 (二)比價時請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倘委託代理人或攜帶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與比 價單之印章不同時應完整填寫授權書,詳細情形請詳閱授權書注意事項),如由 代理人出席請另攜帶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明及印章,請準時到達,逾期視同自 願棄權。 (三)比價作業之比價單於現場發放,並依此使用費標準為基本,由出價高者得標,比 增價格之次數最多以六次為限。 (四)比增價格六次後之價格仍相同時,由比價作業之主持人按廠商申請編號順序代為 抽籤決定獲得使用資格之廠商。
- 八、申請結果通知及繳費 (一)除申請文件或本機關另有規定者外,由市場通知取得使用資格之廠商簽訂契約, 並繳付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未於市場處通知期限內至市場處辦理及繳交各項費用,市場處除撤銷其使用資格 外,並得通知次高之比價人按最高價格取得使用權,如次高之比價人有二家以上 則再進入比價。 (三)使用費繳納方式 獲得使用資格之申請人應自市場處通知核准日起10日內,以匯入市場處指定之戶 頭或向市場處領取繳款通知單繳納使用費,逾期不繳納除取消使用資格外。
- 九、禁止及限制條款 (一)廣告物內容必須與資訊產業相關,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二)申請人不可有與申請使用用途不符、明顯影響活動場地之正常運作以及違反相關 法令規定等情事發生,如經查獲,市場處得立即停止使用,並沒收所繳納之使用 費,申請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且限期負責將使用標的恢復原狀返還市場處,履 約保證金全數退回,如未於限期內處理者,由市場處僱工代為處理,所需相關費 用逕由保證金抵扣,其餘退還,如不敷抵扣者得逕向申請人追償不足之餘額。 (三)市場處為配合辦理政令宣導或其他公務需要,須收回使用標的自行使用時,得於 使用前10日內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交之費用,申請人不 得提出異議及請求賠償。 (四)申請人繳納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原訂使用日期之 前 7日,以書面通知市場處,市場處得無息退還申請人所繳使用費,另履約保證 金無息退還二分之一;未於使用日期前 7日以書面通知市場處,市場處應無息退 還申請人所繳使用費,另履約保證金則全數不予退回;已使用未屆使用期滿前提 前放棄使用,所繳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均不予退回。
- 十、本注意事項市場處得依營運管理需要隨時修正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市字第1043124830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