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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5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2316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依據:依據臺北市花博公園運用管理行政契約第七條「績效評估」及第八條「業務查核 」等約定辦理。
  • 二、目的: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 金會會務、各項事業計畫執行情形及組織功能現況,以為加強監督輔導之參考及依據, 進而建構基金會發展遠景。
  • 三、評估對象: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
  • 四、績效評估委員組織與說明: (一)督管委員會:召集營運、管理、服務、安全及會計類之 5名外聘專家學者及本局 人員 2名組成委員會,並由本局人員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於每年第 4季召開 一次「花博公園營運績效審查會議」就基金會所提報之委託營運績效提出檢討與 建議。 (二)工作小組:除上述每年一次舉辦之「花博公園營運績效審查會議」,為加強督導 ,於「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下另設「評核工作小組」,由本局督導人員組成, 含召集人、副召集人各 1名及組員 7名(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綜 合企劃科、工商服務科及農業發展科各一名),每年第二季前往園區進行例行性 評核及不定時抽查,並將評核及抽查結果於「花博公園營運績效審查會議」提出 供委員參考。
  • 五、評估方式: (一)辦理時程說明: 1.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於每年第四季召開。 2.績效評核工作小組會議每年第二季召開。 (二)評估成績(分數或等級)說明: 1.評估成績總分為 100分。 2.依營運管理之實務需求,將依據當年度各季基金會所提績效報告進行評估,評 估指標分為法人治理、業務績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等四個構面,法人治理 構面配分為20分,業務績效構面配分為35分,財務管理構面配分為15分,內部 控制構面配分為30分。 (三)評估結果與年度獎懲說明: 1.針對基金會營運管理與執行成果加以評核。 2.針對服務品質與安全管制狀況加以評核。 3.針對基金會組織與人事管理狀況加以評核。 4.評核人員應依「財團法人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會營運管理花博公園績效評 估表」訂定之項目確實評核基金會會務暨各項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將檢視 結果所得之具體績效、優缺點及應行改進意見逐一記錄,由農業發展科彙整後 送基金會為改進之參考。 5.「績效評核督管委員會」所提出之檢討與建議均由本局農業發展科列管,並定 期追蹤後續辦理及改善情形,針對特別重大或須即時辦理、改善之項目,基金 會並需提出辦理期程及預計完成時間,由本局持續督導務期於期限內完成。 6.評核成績達80分以上為「通過」,80分以下為「未通過」,並由農業發展科督 導基金會於一個月內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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