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為本處)為維護公有零售市場各項設施(備)之完善,及辦理 市場公共設施維護修繕,以因應有限經費適切之支應,特訂定本作業規範,為辦理維護 修繕之依據。
- 二、各公有零售市場公共設施(備)維護修繕,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悉依本作業規範辦 理。
- 三、為推動攤商自治自理政策,下列各項設施(備)維護修繕除影響市場公共安全或營運者 (含市場之環保、衛生與消防等公益事項,以下同)有緊急搶修之必要外,由市場自治 組織自主維護管理。 (一)給排水設備:給水分錶錶後給水管維修及更新,攤位分水錶維修,污水管(池) 阻塞清理,排水溝阻塞清理,溝蓋維修,蓄水池及水塔清洗。 (二)用電設備:吸排風機、電扇,空調設備及排油煙設備(以上均含各項管線)之維 護清潔保養(自治組織應與廠商訂定保養契約或定期檢送保養紀錄送本處備查) ,分路無熔絲斷路器、照明燈管等耗材。 (三)公廁設備:化糞池清理、各式便器(斗)管道淤塞處理,門窗及玻璃維修,水龍 頭、水箱暨其內含各式配件、感應器、各式便器(斗)、洗手台、鏡子、加壓馬 達、沖水閥等零件維修及換新。 (四)消防設備:緊急發電機之油料補充。 (五)昇降設備:市場專用之電梯、貨梯、電扶梯清潔維護。 (六)其他由市場攤商或自治組織自行設立之下列設備:地磚、天花板、招牌、雨棚、 門窗、玻璃、鐵捲門、自動門、鐵窗、鐵網、垃圾車等小型維修,屋頂環境及油 脂截留器清理維護。
- 四、各零售市場設施(備)缺失或損壞項目,除依第三點規定外,其他由市場管理員或市場 自治組織依程序報修,經辦理會勘後確有維護修繕必要者,由本處依損壞狀況修繕次序 分為: (一)優先辦理維護修繕:影響市場公共安全或營運者。 (二)循序辦理維護修繕:暫無安全考量者、視經費額度循序辦理。 (三)編列嗣後年度預算修繕: 1.市場請修事項經勘估所需經費龐大者。 2.配合零售市場經營型態改變,經專案核准整修者。
- 五、凡同年度編列一般整修預算之市場,除影響市場公共安全或營運者外該年度不得再勻支 修繕經費。
- 六、改建或整建市場之設施(備)採物業管理模式辦理維護管理者,其屬物業管理範圍之經 費分攤方式,得由本處及市場自治組織依市場營運模式協商之。
- 七、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適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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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市字第104312483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