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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產業公字第106331466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6年9月15日生效
  • 壹、計畫背景 為推動經濟部智慧節電計畫,於 104年 4月至 105年 3月間達成機關及民生節電2%目標 ,落實節電雙重目標,鼓勵工商業導入智慧節電系統、落實節能改善措施,並協助國內 智慧綠能產業之發展,特訂定計畫。
  • 貳、計畫期程與申請資格 一、本計畫分為智慧節電補助(以下簡稱「補助」)及節電獎勵(以下簡稱「獎勵」) 計畫,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作業流程請參考附件一。 二、執行期程: 104年 4月 1日至 105年 3月31日。 三、「補助」及「獎勵」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及其所須具備要件: (一)依法設立於本市並辦妥營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本市商辦大樓管理委員會,且大樓使用者均為前款所訂之公司或商號。 四、申請人提出之「補助」或「獎勵」計畫,須待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依據其申請 計畫規定以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補助款或節電獎勵金,節電率計算基期與計 算方式如下: (103年4月~104年1月)用電量-(104年4月~105年1月)用電量 節電率(%)=----------------------------- (103年4月~104年1月)用電量
  • 參、節電補助計畫作業規定 一、補助項目 (一)能源監控管理系統(Energy Menagement System,簡稱 EMS):係指可藉由 手持式行動裝置或電腦設備調控,調控設備運轉排程、設備操作參數或變頻 控制系統等軟硬體設備。 (二)空調系統用能設備: 1.冷氣不外洩設施:自動門、空氣簾。 2.空調主機及其週邊附屬設備:空調主機、冰水泵、區域水泵、冷卻水泵、 冷卻水塔、空調箱、小型送風機。 (三)照明系統用能設備: LED燈具或汰換後之單項節電率高於 50%以上之照明設 備。 (四)因節能改善所需之材料、零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及控制系統等 )及其工程施作等所支出之費用。 二、補助金額: (一)每一智慧節電補助計畫核算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百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計畫依達成之節電率(%),核算補助比例(%)如下:
    獨立建置能源監控管理系統
    節電率(%) 大於0, 小於1 1 以上,未 達1.5 1.5以上, 未達1.99 2以上
    補助比例(%) 5 15 25 35
    獨立建置用能設備
    節電率(%) 大於0, 小於1 1以上, 未達2 2以上, 未達3 3以上
    補助用能設備比例(%) 3 8 12 15
    建置能源監控管理系統及其所屬用能設備
    節電率(%) 大於0, 小於1.5 1.5以上, 未達2.5 2.5以上, 未達4 4以上
    補助EMS比例(%) 5 15 25 35
    補助用能設備比例(%) 3 10 15 20
    三、受理期限: (一)申請節電補助: 104年 9月30日以前提送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申請完工查驗: 105年 1月 1日至 105年 1月31日提送完工驗收報告書及應 備文件。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本局所指定處所(寄送以 郵戳或遞送證明為憑),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商業智慧節電補助計畫」字 樣,逾期者不予受理。 1.申請作業 (1)申請書(附件二) 1式 2份。 (2) 103年 4月至 104年 1月間每月台電公司電費單用電佐證資各 1式 2份 料及其電子檔(掃描檔)。 (3)申請人辦妥營業登記或由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發給之同意報備函等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本局得審查申請人提出補助項目金額之合理性,並參酌相關費用之市場 價格,酌予修正。 2.申請完工查驗 (1)完工驗收報告書 1式 2份(含改善前、後現場照片及收受撥款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四)及其電子檔。 (2)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一份(附件六)。 (3)改善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及其影本各 1份,其上應載明買 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且 EMS建置費用及節能設備費用應分別 開立註明(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 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發票或收據正 本於審查完畢發還。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 104年 5月 1 日至 105年 1月31日期間。 (4)於 105年 2月15日前提送 103年 4月至 104年 1月期間各月份台電公司 用電資料等證明文件 1式 2份(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前述之資料得由 申請人簽立同意授權書,由本局或本局協辦單位於台電公司網站查詢相 關資料作為節電成效驗證使用。 五、查驗:分為書面查驗及現場查驗,申請人繳交完工驗收報告相關資料後,須配合本 局或協辦單位進行節電資料查驗作業。 (一)現場查驗:依申請人提送之完工驗收報告書以抽查方式進行。 (二)書面查驗:審查應備文件及節電率,如有不齊或缺漏等情形,申請人須配合 補正。
  • 肆、節電獎勵計畫作業規定 一、說明: 申請人依節能業務規劃推動現況,透過用能設備之操作管理方式落實節能改善, 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視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電獎勵金。 二、獎勵金額: (一)每一申請計畫核定之獎勵金額以新臺幣 1百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計畫依達成節電率(%),核算獎勵金費率(元/度)計算基準如下:
    獎勵金費率計算基準
    節電率 (%) 大於0 ,未達 1 大於1, 未達2 大於2, 未達3 大於3, 未達4 大於4 ,未達 5 5以上
    獎勵金 費率 (元/度) 0.1 0.4 0.5 0.6 0.7 0.8
    三、受理期限: (一)申請獎勵: 104年 9月30日以前提送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申請節電成效查驗: 105年 2月15日以前提送節電成效報告書及應備文件。 四、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本局所指定處所(寄送以郵戳或 遞送證明為憑),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商業智慧節電獎勵計畫」字樣,逾期者不 予受理。 (一)申請作業 1.申請書(附件三)1式2份 2.103年4月至104年1月間每月台電公司電費單用電佐證資料及其電子檔(掃 描檔)1式2份。 3.申請人辦妥營業登記或由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發給之同意報備函等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節電成效查驗 申請人提送下列應備文件送至本局指定處所,並配合本局或協辦單位進行節 電資料查驗作業。 1.節電成效驗收報告書(含104年4月至105年1月期間之用電資料及收受撥款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五)及其電子檔。 2.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一份(附件六)。 3.105年2月15日前提送103年4月至104年1月期間各月份台電公司用電資料等 證明文件1式2份(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前述之資料得由申請人簽立同意授 權書,由本局或本局協辦單位於台電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資料作為節電成效 驗證使用。 五、查驗:審查應備文件及節電率,如有不齊或缺漏等情形,申請人須配合補正。
  • 伍、撥款規定 一、申請「節電補助」或「節電獎勵」計畫經完工驗收或節電成效查驗通過者,於本計 畫執行期間結束後,依實際達成之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補助款或節電獎勵金,匯 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補助款支應。補助款及獎勵金之總經費,以補助經費額度 為限。
  • 陸、駁回、撤銷及廢止規定 一、申請案之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二)申請補助項目不符合第參點之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獲獎勵,並追回補 助款或獎勵金: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並經主管單位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依限履行。 (三)未經主管單位同意,擅自變更改善計畫。 (四)未配合委辦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五)同一計畫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之節電補助、獎勵或評比獎賽活動之獎金等。 (六)申請補助或獎勵計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 柒、其他 申請人經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或獎勵金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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