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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動字第10431484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五條與臺北市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辦理。
  • 二、目的:為解決本市市民因故無法繼續飼養犬貓之困難,同時讓該些犬貓仍能有機會再次 進入認養家庭,藉由讓渡專區平台轉介犬貓適合的飼主,減少市民辦理不擬續養動物數 量,降低本處動物之家收容壓力,提升整體收容動物的照護品質及福利。
  • 三、日期:溯自 104年 1月 1日實施。
  • 四、執行單位:臺北市動物之家。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 852號 電話: 02-87913254分機3255。 網址:https://zh-tw.facebook.com/tcapo.tas
  • 五、因故無法續養犬貓之市民,可於辦理不擬續養手續前,先檢具犬貓相關資料(年齡、性 別、毛色、品種和病史等)以及犬貓照片,至本處動物之家臉書粉絲團「動物讓渡專區 」進行犬貓讓渡公告申請。依說明填寫請表格後將資料寄至動物之家(臺北市內湖區潭 美街 852號),由動物之家工作人員將待讓渡犬貓照片刊載於「動物讓渡專區」相片集 供民眾做瀏覽,為期15天,若有意認養待轉讓動物之市民,可透過動物之家工作代為連 繫後辦理動物轉讓登記,減少動物因不擬續養收容於動物之家造成之緊迫與不適情形, 提升收容動物照護品質。
  • 六、待讓渡犬貓照片經刊登15天後,若未尋得欲飼養之新飼主,原飼主可將動物待至本處動 物之家,依臺北市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辦理相關手續後,由動物之家進行收容照 護與後續認養推廣事宜。
  • 七、相關申請表格內容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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