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為協助政府教育機構推廣實施學生「公共服務」課程,培養民眾正確的動物飼養觀念與 落實生命教育及動物保護札根教育,受理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至本處所屬臺北市動 物之家參與公共服務短期志工。
- 貳、受理對象 高中、職以上與大專院校學生(未滿18歲者,需檢附家長同意書)。
- 參、服務地點 臺北市動物之家(以下簡稱動物之家,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 852號)
- 肆、服務項目: 提供動物之家收容動物餵飼照顧、協助收容舍清潔與環境消毒、協助傷病動物照護與藥 物投予、推廣認養與拍攝動物生活照片、民眾參觀路線導覽與秩序維護、協助活動機動 支援與簡易文書處理等服務。
- 伍、服務時間 配合本處與動物之家服務時間,以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主,每人每日服務時數至 少 4至 8小時,服務時段分列如下: 一、每日提供 4小時之服務時段: (一)上午 8:30至12:30。 (二)下午 1:30至17:30。 二、每日提供 6小時之服務時段: 上午 9: 30-12:30,中午休息 1小時,下午 1:30至 4:30。 三、每日提供 8小時之服務時段: 上午 8: 30-12:30,中午休息 1小時,下午 1:30至 5:30。
- 陸、報名方式 一、採書面報名,欲報名者應經學校同意,並以學校名義發函檢附報名表(附件 1)與 服務期間意外險投保證明(或由學校出示保險證明),於預定服務日之14日前,將 書面文件郵寄或親自送達本處(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 600巷 109號)或動物之家服 務臺(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 852號)完成報名登記。 二、本處督導人力有限,為使學生確實獲得妥善指導,每日安排公共服務短期志工人數 每時段至多以 4人為限,額滿即不再受理報名,報名者得另擇其他日期參與。 三、凡經確認完成報名並排定服務日期者,如因故未能如期服務,須於服務日之 3日前 告知本處專案督導人員,未提前告知或無故缺席者,視同放棄擔任公共服務短期志 工,本處不再受理報名。
- 柒、諮詢服務 請電洽臺北市動物之家服務專線 02-87913254
- 捌、服務須知 一、動物之家服務事項性質特殊,有意參與公共服務短期志工之學生應先取得校方或家 長同意。 二、學生公共服務因屬教育性、短期性自願服務性質,故無享有本處動物之家志工相關 福利(意外險、誤餐費等),亦無提供用餐服務。 三、完成報名者,應於服務時間前10分鐘至動物之家服務臺簽到,並在每次服務後完成 簽退。 四、服務期間應保持服裝儀容應整齊、清潔,可穿著學校制服或學校運動服,避免穿著 拖鞋,建議攜帶雨鞋更換使用,並應隨時注意自身安全與衛生。 五、服務期間應遵守本處專案督導人員或工作人員之指導與安排,並依相關作業程序執 行服務事項。 六、服務期間應遵守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尊重生命與動物福利,不得有虐待、傷害 動物等情事之發生。 七、服務期間應確實依本處專案督導人員指導或工作人員之安排,如服務態度良好、表 現合格,經督導人員於時數紀錄表(附件 2)用印完成者,得於服務期滿申請服務 時數證明。 八、若所就讀之學校有固定服務時數證明書格式者,應於申請服務時數證明時,一併交 予本處專案督導人員協助辦理發證事宜,如無固定格式者,以本處核發格式為主。 九、服務當日如遇重大災害發生(如颱風、水災等),經人事行政局或臺北市政府宣布 停止上班、上課,當日即停止短期公共服務志工服務,報名者得與本處專案督導人 員另擇定其他服務日期。 十、如學生有違反本須知規定或有違法情事發生者,本處得逕予終止其擔任公共服務短 期志工之權利,並不予結算服務時數與核發服務時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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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動字第10431496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