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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兒少字第10438043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目的: 有鑒於寄養家庭招募及培訓不易、特殊需求寄養兒少照顧難度高等工作挑戰,本局為深 化寄養家庭照顧者服務品質,拓展寄養家庭服務量,支持並鼓勵本市合格寄養家庭持續 投入照顧服務,以促進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 貳、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參、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四、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特殊需求兒少親職到宅服務研商會議、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零三 年度第四次寄養家庭服務聯繫會議
  • 肆、補助對象: 一、一零四年度本局委託辦理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方案之寄養服務單位,其組織及財務 健全者。 二、申請補助方案總經費達十萬元以上需設專案負責人,其條件應符合內政部九十四年 頒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中名稱類別為「社會福利 」、「社會工作」及「青少年兒童福利」相同科系及相關科系:社會福利學系、社 會工作系、社會工作學系、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兒童福利系、社會教育系及九十年以前社會(學)系。
  • 伍、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之寄養兒童及少年及本局合格備查之寄養家庭。
  • 陸、申請期限: 一、自公告日起至一零四年十月八日止,隨到隨審。 二、如所送案件,係申請補助十萬元以上方案者,請於一零四年三月六日前送件,俾利 本科召開複審會議。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http://www.dosw.tcg.gov. tw/)公告週知。
  • 柒、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計畫內容應包括方案目的、需求評估、辦理期程(附甘特圖)、服務對象、服務人 數(含人次)、方案內容、預期效益、成效評估方式、經費概算表及經費來源等, 每一計畫得一併申請若干個補助項目。 四、前項方案內容,應附有方案之時間配當、辦理方式及師資簡介;前項經費概算表, 其欄位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款、申請本方案補助款、用 途說明及備註等欄位;前項經費來源如有同時申請或已獲其他單位補助者,請一併 於備註欄中說明。 五、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寄養家庭主要照顧者專業加給者及實施親職到宅之專業人員,應具備符合「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六款之專業人員 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專業執照、學位證書或結業證書等)。
  • 捌、計畫內容: 本計畫針對「滿足寄養兒少特別需求」及「提升寄養家庭照顧品質」兩大目標,共包含 下列八項補助。茲將各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說明如下: 一、寄養兒少特別需求費用-指設籍本市之寄養兒少除一般日常生活所需外,為健全其 身心發展或特別需求之固定支出。 (一)三歲以下嬰幼兒需用物品 1.補助項目:補助三歲以下嬰幼兒需用物品費用。 2.補助額度: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月每日以一百六十七元計。 (二)寄養兒少特殊療育與活動需求方案 1.補助項目:寄養兒少經專業人員診斷或提出評估報告(併附專業人員資格 證明)具特殊療育(或活動、課程)需求,且無法經由本局現有補助資源 獲得挹注者,由個管社工員或寄養社工員出具評估報告書,經本局審查通 過後覈實補助。 2.補助額度: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三)寄養兒少第一次入住所需物品 1.補助項目:補助寄養家庭購置迎接新成員物品之用。 2.補助額度:寄養兒少每次入住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同一位寄養兒少若 有重複轉換至同一戶寄養家庭情形,則不再予補助。 二、促進寄養家庭照顧品質費用-為提升寄養家庭招募誘因,健全寄養家庭照顧能量, 發展專業性寄養家庭之鼓勵性補助。 (一)寄養家庭健康檢查費 1.補助項目:補助寄養父母每人每年一次健康檢查費用。 2.補助額度:每人每次補助四千元,每戶最高補助八千元。 (二)寄養家庭主要照顧者專業加給 1.補助項目:補助寄養父母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 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六款「托育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 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等專業人員資格者。 2.補助額度:於照顧寄養兒少期間,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不足月每日以一 百元計,每戶最高補助一人。 (三)寄養家庭諮商及輔導費 1.補助項目:為因應新進或特殊寄養兒少之照顧需求,補助寄養父母諮商及 輔導之用。由寄養社工員填具申請表,敘明諮商輔導評估計畫。 2.補助額度:補助標準按諮商輔導老師級別計算,個別諮商每人每次補助八 百至一千二百元不等,家族治療每次補助一千六百至二千四百元不等,同 一寄養家庭一年補助不超過十二次,惟經社工員評估有特殊情形者,並經 本局送審同意後,則不受十二次之限制。 (四)寄養家庭喘息費 1.補助項目:補助寄養父母因突發狀況或照顧特殊個案具喘息服務需求者。 由寄養家庭填具喘息服務申請表送寄養服務方案承辦單位初審合格後送本 局複審,服務提供者須具「合格之保母、身心障礙照顧服務員或保育員資 格之臨時托育或短期照顧服務員、本市合格寄養家庭」資格。 2.補助額度:每次以半日或一日計費,每日喘息托育服務費以本市最近公告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四五倍(一零四年為二萬一千四百五十一 1元)除 以三十天計算,同一寄養家庭一年補助不超過十八日。 (五)親職到宅:針對收容照顧經特殊需求兒少安置評估小組審定屬第二、三、四 類特殊需求兒少之寄養家庭,連結幼教、心理、社工、曾照顧類似個案之過 來人等專業資源,透過親職示範服務方式,減輕親職教養照顧壓力,降低兒 少轉換安置資源之目的。 1.照顧者處遇會談: (1)補助項目:本局委託兒少媒合進入寄養家庭之際,由幼教、心理、社工 、曾照顧類似個案之過來人等專業人員訪視,提供寄養家庭家族會談或 團體會談,共同擬訂親職教養計畫。 (2)補助額度:專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2.到宅親職示範: (1)補助項目:補助幼教、心理、社工、曾照顧類似個案之過來人等專業人 員至寄養家庭(到宅)親職示範之用。 (2)補助額度:專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二千元,依服務寄養個 案總人數核定,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另幼教等專業人員由 服務地點至提供到宅服務之交通費,覈實補助。 3.電話諮詢事務費: (1)補助項目:補助寄養家庭以電話諮詢幼教、心理、社工、曾照顧類似個 案之過來人等專業人員親職教養策略。 (2)補助額度:每次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八次。
  • 玖、補助原則及核銷應注意事項: 一、不予補助項目包括: (一)獎金、獎品、服裝及紀念品。 (二)器材、硬體設備、紅布條。 (三)點心、水果。 二、其餘詳見附表一、二、四。
  • 拾、審核作業: 一、初審: (一)由本局針對申請補助者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申請文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 倘申請者未依規定送齊相關資料,經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者,不予審查。 (二)初審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二、複審: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 拾壹、核定、核銷及督導考核: 一、核定及執行: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 需變更計畫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變更,未事先報准變更者,即失補助效力 ,不予核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理,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 在此限。 二、經費核銷(詳附表一): (一)核銷時間: 1.三歲以下嬰幼兒需用物品、寄養兒少第一次入住所需物品、寄養家庭主要 照顧者專業加給、寄養父母諮商及輔導費、寄養父母喘息費等年度補助項 目採二階段核銷:一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辦理一至六月費用核銷,一零 四年十二月四日前完成七至十二月費用核銷及成果結案,逾期結報者,該 相關方案下年度本局不予補助。 2.各受補助單位須於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倘逾一個月仍未辦理者 ,本局得不予補助。如因特殊事由致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至遲不超過一 零四年十二月四日,逾期結報者,視同放棄補助。 3.以上結報之時間以郵戳為憑。 (二)核銷應附資料: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並裝訂整齊: 1.執行概況表(如附件三) 2.支出憑證簿(如附件四)。 3.經費支出總表(如附件五):含補助、自籌款經費支出明細;並加蓋機構 圖記章。 4.支出憑證:含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自籌款用途之憑證影本、印領清冊 、專業人員鐘點費領據(含身分證字號及住址)等。 5.執行成果報告書: (1)各項紀錄:如個案輔導紀錄、活動或團體觀察紀錄等。 (2)服務成果:如辦理活動場次、參與人數或人次、參與者反應情形…等。 (3)效益評估:進行質化、量化分析,如服務對象參與方案之行為前後測比 較評估、過程評估、滿意度調查分析、成本評估、服務適切性評估、方 案目標達成度分析、優缺點分析、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4)成果照片。 (5)其他必要文件:如三歲以下嬰幼兒需用物品補助名冊、寄養兒少第一次 入住所需物品補助名冊、寄養父母健康檢查費補助名冊…等。 6.補助款入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三)經費用途或計畫內容變更: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補助項目辦理核銷;若有特 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於事前填具變更計畫申請書(如附件六)並陳報本 局核准後始得辦理,未事先報核者,本局得不予支付變更之費用。 三、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辦理地點等行程表 送局,本局將隨時派員實地了解辦理情形。倘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妥善執行, 本局得依實際辦理情形追繳補助款項。
  • 拾貳、實施期程:自一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一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 拾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一零四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 拾肆、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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