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十四條。
- 二、目的: 為照顧街友,預防其宿於街頭而影響身體健康,促進脫離街頭並維護生存權益,故鼓勵 民間推展並參與輔導工作。
- 三、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申請者之設立宗旨相符。
- 四、申請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案: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額度,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二)政策性補助案:配合本局政策需要核定,最高補助至百分之百。 (三)申請計畫之預算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府其他局處) 及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下,以其他局處之補助為優先。 (四)申請補助項目與金額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五、申請時間及執行期間: 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六、申請程序: (一)應備文件: 1.申請表及計畫書。 2.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3.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但成立未滿二年者,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 4.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但成立未滿二年者,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 5.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七、審查作業: 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八、補助款執行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本局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及最低參與人數,受補助對象應依照核定計畫 內容執行。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對象有特殊情形,變更原訂計畫者,應於十日前陳報本局核准;若未事先 核報,得依比例或項目扣除補助款。但配合本局因惡劣氣候增加服務人次者,不 在此限。 (五)辦理核定計畫之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等,應使用本局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 識別標誌。使用財政部統一識別標誌時,應依計畫性質按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 別標誌使用規範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運用手冊之內容以適當方式標示 。有關上述相關規定及識別標誌電子檔,請逕至本局網站下載使用。 (六)受補助計畫實際服務人數(次)未達本局核定預定服務人數之百分之八十,且無 不可抗力之事由,應依比例繳回(扣除)補助經費。
- 九、核銷作業及需檢附文件: (一)受補助對象應依計畫所訂時間辦理完畢,並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 送本局辦理核銷。 (二)受補助對象除有不可抗力原因延期辦理核銷外,逾期未辦理核銷者,補助款不予 核撥,並列為下一階段集件及明年審查之參考。 (三)受補助對象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接受補助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 ,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對象得於文到七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 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不予核撥該剔除之款項;申復期限為當年度十二 月一日前。 (六)核銷應將相關支出單據(如發票、收據)製作黏貼憑證,附下列相關資料辦理核 銷: 1.成果報告。 2.服務對象名冊(並註明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別、戶籍地)、成果照片(含 日期或海報等證明計畫確實辦理者,另請檢附電子檔)。 3.請款收據、補助款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補助款使用原始憑證。 4.核銷時需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及經費收支明細表(需經團體負責人、出納、會 計等人員蓋章,並加蓋單位圖記),若為政策性補助毋須提供。 5.涉及個人所得部分(如鐘點費、出席費、專業服務費等),請依法扣繳所得稅 ,核銷時須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如無法檢附則應附於年度結束時一併開立所得 之切結書(含單位名稱並加蓋團體圖記、負責人),以玆證明。 6.其他依本局會計核銷規定應附資料。
- 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辦理情形,申請人須 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如有拒絕配合查訪或提供資料者,本局得停止補助。 (二)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供不實資料或 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一至五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申請人需參加本局不定期舉辦之聯繫會議或活動,以發揮經驗整合之綜效。
- 十一、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 十二、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三、本須知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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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工字第109320593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遊民住宿、外展及支持性服務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街友住宿、外展及支持性服務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