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動局)為提升勞工作業安全意識,協助高風險作業事業 單位與相關職業工會,聯合推展高風險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下簡稱一般訓練 ),降低職業災害,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承攬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須實施一般訓練之土建、機電等營造 作業,及其他經勞動局公告之高風險作業(以下合稱高風險作業)。
-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從事前點所定高風險作業之下列勞工: (一)雇主新僱用勞工。 (二)在職勞工變更工作者。 (三)工作場所各級作業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四)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 四、勞動局或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應協同工作性質相當之高風險作業事業 單位,培育前點所定勞工,以建置安全工作環境,提升基本工作職能及勞動安全意識。 必要時,得與事業單位合作或補助,自行或委託實施一般訓練之單位(下稱訓練單位) 辦理。
- 五、下列單位於登錄勞動局建置之「臺北職安聯繫網」後,得就第三點所定勞工實施一般訓 練: (一)從事第二點所定高風險作業之事業單位或由其委託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可 之訓練機構。 (二)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三)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四)依法組織且主事務所登記於本市之職業安全衛生機構、團體。 (五)其他經勞動局核准之機構、團體或事業單位。 勞工經一般訓練結業,由勞動局或前項訓練單位實施筆試或實務測試合格後,訓練單位 應將合格人員名冊及訓練相關資料上傳於「臺北職安聯繫網」,前開資料經勞動局檢視 無誤後,應登錄「臺北職安聯繫網」供其他事業單位查詢。
- 六、一般訓練按「作業別」區分如下,分別辦理: (一)土建工程類: 1.假設工程:從事圍籬、施工架、施工電梯、組合屋、抽(排)水等作業。 2.基礎工程:從事連續壁、土方、支撐、基樁、地質改良等作業。 3.結構體工程:從事鋼筋、混凝土、鋼構、模板、潛盾等作業。 4.裝修(景觀)工程:從事泥作、石材、油漆、輕隔間、帷幕牆等作業。 (二)機電工程類:從事水電(含臨時性)、電梯、空調、消防等作業。 (三)營造工程管理人員:包括現場各種作業管理人員及其事業單位所屬管理人員。 (四)其他經勞動局公告之高風險作業別。 營造工程管理人員,除前項第三款所定者外,認有需要時,得另行選擇輔修其他「作業 別」之營造一般訓練。
- 七、勞動局得聘請具高風險作業、安全衛生或勞動檢查實務專業之人員,依前點第一項各款 所列「作業別」編輯一般訓練教材,提供培育作業勞工之用。
- 八、訓練單位至遲應於開課二日前,上傳下列資料於「臺北職安聯繫網」向勞動局申請同意 開課: (一)計畫書:包括開辦「作業別」類別、訓練時間、上課地點、學員名單等事項。 (二)課程配當表。 (三)授課講師資歷名冊。
- 九、勞動局必要時得於一般訓練上課期間派員抽查。
- 十、一般訓練講師,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從事有關高風險作業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二年以上,且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則第二條結業證明之人員。 (二)從事高風險作業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且取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結 業證明之人員。 (三)從事勞動行政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二年以上之人員。 (四)從事勞動檢查工作二年以上之人員。 (五)其他經勞動局審查合格之人員。 一般訓練講師應使用勞動局編輯或認可之一般訓練教材;自行編輯教材者,授課內容應 以實務為主,並經勞動局或勞檢處同意。
- 十一、一般訓練講師自行或接受推薦,經勞動局查證符合前點第一項各款資格者,登錄於「 臺北職安聯繫網」,提供訓練單位邀請聘任。
- 十二、一般訓練上課期間,訓練單位應攝(錄)影存證。 勞動局或勞檢處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訓練單位提供攝(錄)影紀錄受檢。
- 十三、勞工經一般訓練筆試或實務測試合格者,由訓練單位於「臺北職安聯繫網」登錄測試 結果、訓練期間簽到表(上、下午各簽到一次)及勞工「個人資料公開使用同意書」 ,由勞動局按一般訓練之「作業別」,登錄於「臺北職安聯繫網」,取得臺北職安合 格證明),作為勞工求職技能之證明。
- 十四、勞動局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之個人資料,應確實保密,除為就業媒合、勞動檢查比對 或勞動宣導等特定目的外,不得洩漏或使用。
- 十五、一般訓練單位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之個人資料公開使用同意書應存檔保管二年。 取得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如有變更個人資料之需要,應以書面向勞動局申請變更。
- 十六、臺北職安合格證明登載事項,以臺北職安合格證明者之姓名、訓練合格「作業別」類 別、日期或經勞動局核定事項為限。 經多項「作業別」之一般訓練結業,且經筆試或實務測試合格者,合併註明。
- 十七、臺北職安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 3年。 臺北職安合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經再教育訓練 3小時或實務測試合格者,有效期 限得再延長 3年,延長次數不限。
- 十八、勞工再參加第二類以上之其他作業別訓練者,得減少訓練時數。但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3 小時,訓練課程應以從事作業安全所需要之專業職能為主。
- 十九、從事高風險作業事業單位依工程進度,僱用、指派持有臺北職安合格證明勞工,從事 從事合格證明所登載『作業別』類別之作業,視為已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六條第一項之雇主責任。
- 二十、從事高風險作業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優良者,勞動局得不定期公開獎勵、表揚事業 單位(工地)、安全衛生或工程施工管理人員。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職字第10961042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0點;並自109年9月2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推展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推展高風險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