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管理作業要點」(下稱認養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
- 貳、目的: 為瞭解認養單位認養耕作情形,提昇田園基地認養品質,爰辦理田園基地之認養考核。
- 參、考核對象: 認養單位。
- 肆、考核方式: 一、一級考核:由田園基地管理機關派員依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一級考核評分表, 辦理平時考核(詳附件 1)。 二、二級考核: (一)由田園基地管理機關成立考核小組,依臺北市政府田園基地認養二級考核評 分表,辦理考核(詳附件 2)。 (二)考核小組置召集人 1人,委員 3人,其中外聘委員至少 1名。召集人及委員 由田園基地管理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聘派之,外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下稱公園處)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
- 伍、考核內容: 一、田園基地管理維護事項: (一)安全維護。 (二)清潔維護。 (三)維管照護。 (四)肥料與資材的使用。 (五)認養告示牌設置。 (六)棚架設施之搭建。 二、與田園基地管理機關之配合度。 三、低碳生態之具體措施。 四、創新作法或其他創意。
- 陸、考核時間: 一級考核於每年 2月、 4月、 8月及10月辦理,二級考核於每年 6月及12月辦理,如遇 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可延後辦理。
- 柒、評分方式: 一、一級考核分數:依每年辦理一級考核評分加總平均計算。 二級考核分數:依每年辦理二級考核評分加總平均計算。 二、一級考核分數佔總考評分數之70%,二級考核分數佔總考評分數之30%。 三、總考評分數90分以上為優等,80分以上未達90分為甲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為乙等 ,60分以上未達70分為丙等,未達60分者為丁等。
- 捌、考核結果: 田園基地管理機關評定為優等之認養單位,由公園處統一擇優簽報表揚;評定為甲等以 上者,田園基地管理機關得公布於田園銀行網路平台,並於認養契約期滿前,與認養單 位辦理續約,續約期限為 1年;考評有違反認養作業要點應遵守事項者,應依認養作業 要點第14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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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083058335號令發布自108年10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