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應變機制,提升市民參 與活動品質,確保大型群聚活動之安全,強化本府各相關單位災害應變處理能力,保護 人民生命財產,特訂定本方案。
- 二、本方案所稱大型群聚活動適用範圍如下: (一)指由本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主辦或由民間單位使用各機關管理之場 地,預估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1.體育競技活動。 2.演唱會、音樂會等類似活動。 3.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4.燈會、花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5.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本方案之規定: 1.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展覽場、觀光 遊樂業園區等在其建築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舉辦之活動 。 2.婚、喪等類似活動。 3.依「集會遊行法」及「本市民俗遶境大型宗教慶典或類似活動標準作業程序」 辦理之活動。 (三)活動有新穎表演、助興手段而有發生危險之虞,或有超出本府應變能力之虞,或 屬聚集眾多人群之非日常活動者,本府得指定為大型群聚活動,並依本方案予以 管理。
- 三、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維護管理及申請審核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主辦大型群聚活動,應由承辦機關訂定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並依計畫 會同相關機關執行安全管理事項。 (二)民間單位使用各機關管理之場地舉辦前點規範之大型群聚活動,應訂定活動安全 維護計畫,依各場地管理機關場地使用相關規定提出申請核准使用後始得辦理活 動。 (三)大型群聚活動使用多機關管理之場地,由主要活動辦理地點(如主舞台搭設處) 之場地管理機關為受理申請窗口;如無明確之主要活動場地,以活動開始地之場 地管理機關為受理申請窗口。 (四)經核准之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如有變更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 ,應依各場地管理機關場地使用相關規定申請變更。 (五)場地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後,得將活動安全維護計畫送相關機關依權責審核,審查 期間,必要時得由場地管理機關邀集相關機關辦理現場會勘,如有影響活動安全 需改善者,應請主辦者修正改善,審查檢核範例表如附件 1。(六)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應依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相關安全管理事項。 (七)場地管理機關應將活動安全維護計畫書上傳本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資訊網, 供相關機關下載審查,計畫書核定完成後上傳更新,俾讓本府相關機關第一時間 掌握活動所有資訊,提升災害防救應變處理效益。 (八)活動完成後主辦者應針對整體活動安全管理執行成果提送場地管理機關。 (九)本市大型群聚活動災害發生時,其相關應變及復原工作依「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法 規」及「本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規定及「活動安全維護計 畫」辦理,如涉大量傷病患救護機制,其處置應依「本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及「大量傷病患現場救護指揮流程」辦理。
項 目 內 容 審查機關 風險分析 就人、事、時、地、物等面向進行活 動風險評估。 場地管理機關、消 防局 場地及器材 選定安全場地、器材及設施,依場地 位置及器材使用進行審查,得召集有 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 評估安全措施。 場地管理機關 交通管制 針對道路使用及交通維持管制進行審 查。 交通局 救災動線規劃 針對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 輸規劃審查。 交通局、消防局、 警察局、衛生局 人數避難通道規 劃 評估參加人數,審查民眾參與區域分 配及出入、疏散等動線。 場地管理機關、消 防局 建管消防檢查 針對臨時建築物及室內場所建管安全 、消防進行審勘查及檢查。 建管處、消防局 防火安全自主應 變 針對所訂定之安全防護計畫書進行審 查。 場地管理機關、消 防局 緊急醫療 依活動類型及現場狀況,審查有關緊 急醫療及救護站設立等事項。 衛生局 食安、菸害防制 及防疫 針對活動食品、室內、外場地吸菸行 為之管理及涉及防疫事項之審查。 衛生局 治安維護 針對活動治安維護規劃進行審查 警察局 活動前講習訓練 督導活動主辦者訂定安全手冊,並於 事前辦理相關安全宣導及教育訓練 場地管理機關 年齡、身體狀況 特殊安排 針對兒童、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者特 殊安排之服務照顧進行審查。 社會局 無障礙設施規劃 針對室外場地及活動動線無障礙設施 規劃審查。 建管處 清潔及噪音 環境清潔、流動廁所清潔、噪音管控 及粉塵或特殊氣體使用進行審查。 環保局 保險及其他 活動是否保險,保險對象包含參加民 眾及工作人員。 場地管理機關 - 四、督導考核及訓練: (一)各場地管理機關應主動查核活動主辦者,是否依核准計畫書內容落實執行,如有 影響活動安全需改善者,請主辦者改善,並得持續查核至改善為止。 (二)推行本方案之場地管理機關,對於主辦者提送之執行成果彙整據以作為提升活動 安全管理資料。 (三)本府各機關應於每年 6月10日與12月10日前填報執行成果表(如附件 2),函報 本府消防局備查。 (四)本府消防局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各機關活動安全管理人員教育訓練。
- 五、獎懲: 本府各機關辦理本方案業務有功或不力人員,由各機關依其具體事實辦理獎懲或列入年 終考績之參考。
- 六、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時,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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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3011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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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消預字第10530524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5年2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