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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9)北市產業市字第1093023430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9年10月30日生效
  •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為規範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管理維護專戶( 以下簡稱專戶)之資金來源及支用項目,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市場處。
  • 三、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二至五樓之自理組織(以下簡稱自理組織)應以其名稱於金融機構 開立本專戶帳戶,用以儲存每期外牆廣告管理維護費。 自理組織應將前項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名稱報請市場處備查;日後如有異動,亦同。 本專戶帳戶之印鑑應由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監察人及會計主管三人會簽 或會章。
  • 四、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管理維護收入。 (二)本專戶帳戶之孳息。
  • 五、本專戶採專款專用。其支用項目、辦理動支方式與程序等規定,應符合中華民國會計準 則,事前應附具計畫書、執行企劃書及預算表,經自理組織決議後報市場處同意始得動 支。
  • 六、專戶應設置專帳,載明收支情形,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符合行為時之中華民國會計 準則,就專戶帳戶自理組織應按月編製收支報表,經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監 察人及會計主管核章後,於次月十日前送市場處備查。另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專戶專 帳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正本一份送市場處備查, 會計師簽證費用由專戶支應。
  • 七、市場處為瞭解專戶狀況,得派員查核專戶帳戶,自理組織應配合並備妥相關資料,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 八、專戶帳戶之存款如轉存定期性存款,應沿用專戶之戶名及印鑑;到期之本金及利息,均 應轉回專戶帳戶。
  • 九、自理組織不得申請專戶支票。
  • 十、本專戶支用項目規範如下: (一)促銷廣告或推廣活動費用。 (二)機電、消防、空調、電梯、電扶梯及中央監控設備等修繕費用。 (三)維護材料費。 (四)本專戶收入應繳交之稅賦及會計師簽證費用。
  • 十一、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於專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十二、自理組織若經變更、合併、分割、解散時,所設專戶帳戶之結餘資金,由承諾繼續遵 守本要點、並願繼受原自理組織一切權利義務之商場內其他自理組織接管;若無其他 符合本點之自理組織,則結餘資金應歸繳臺北市市場發展基金。
  • 十三、本要點於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終止運營,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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