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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護字第115301055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15年1月14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新名稱: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緊急救護大隊勤業務計畫)
  • 壹、依據 一、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二、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三、各級消防機關協助救護勤務之義勇消防人員與志工派遣及管理指導原 則。 四、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編組訓練服勤管理要點。
  • 貳、目的 一、善用民力參與緊急救護工作,以提升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並協助推 廣緊急救護常識。 二、提升協勤紀律與凝聚團隊向心力,建立協勤常態穩定之團隊並維持義 消形象。
  • 參、任務 一、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指定之消防分隊,擔任救護 協勤工作。 二、協助消防局辦理救災救護演習(或演練)、宣導、受理緊急救護聯繫 、支援教育訓練及其他指派勤務之執行。 三、提高人員專業知識及技術,規劃辦理教育訓練及證照課程。
  • 肆、組織架構及工作項目 一、救護大隊:為義消協勤救護規劃監督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 調度、督導及審(考)核義消協勤救護,視需要修正本計畫。消防局 或救護大隊得視人員增減或勤務調整,協同中隊調整分隊配置,必要 時規劃成立中、分隊或駐點。 二、救護中隊:為規劃監督或協勤執行單位,受救護大隊督導並落實交辦 事項,並負責規劃、指揮、調度、督導所屬分隊(含駐點)協勤。 三、救護分隊:為協勤執行單位,受救護大(中)隊督導並落實交辦事項 ,負責執行及督導所屬人員(含駐點)協勤,消防局相關救災救護大 隊應派員協辦業務。 四、幹部之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 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 伍、召募對象 一、符合「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4 條及第 6 條規 定。 二、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三、具助人熱忱與服務志趣,且願意參與救護及相關工作者。 四、具初級以上之救護技術員(EMT1 證照且在有效期內)。
  • 陸、教育訓練 一、消防局每年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各級救護技術員 繼續教育。 二、前一年度參與消防局勤業務(不含訓練)未滿一百小時者,不得參加 當年度繼續教育。 三、為增進救護能力,消防局及救護大隊得共同規劃辦理測驗。
  • 柒、服勤紀錄 一、各分隊按月建立服勤紀錄檔案,逐次記錄其服務項目及服務時數,並 將資料送至救護中隊審查後,由中隊送至大隊及消防局緊急救護科備 查。 二、各中隊按月建立督導紀錄檔案,並將資料送至救護大隊備查。
  • 捌、值勤規範 一、因故無法參與救護大隊所屬單位之訓練或派任之勤務工作時,須自行 協調同級以上人員代理,並向所屬義消單位報備,必要時應向駐地分 隊值班人員報備。 二、各分隊依執勤規範編排服勤分配表,配合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 點等規定,協勤時間自 8 時至 22 時為原則,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因救護工作需要或個人因素,得提早或延長 1 小時,惟事前須徵 得分隊幹部及駐地分隊主管之同意。 (二)為統一勤務編排及落實管理,除重大救護及特殊事故經警消幹部或 消防局緊急救護科、救護大(中)隊通知出勤外,其餘非表排之值 勤時間,不得擅自隨車出勤。 三、每人每年協勤及備勤時數(不含訓練)至少八十小時,逾八十小時部 分以不排擠其他人員協勤條件下,最多不得逾八百三十二小時為原則 ,且支給誤餐、協勤費用以該年度預算經費用罄為限。 四、協助各項消防勤務(含救災、救護演練及宣導勤務)執行時,應著規 定服裝(含配件),確實向現場指揮官報到(退),並服從指示辦理 。 五、救護協勤時,必須配合警消救護人員執行所持有救護技術員資格得施 行之救護項目,嚴禁逾越,且不得涉及任何醫療及諮詢行為。 六、因執行勤務而知悉之各項資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不得洩漏。 七、不得未經授權或報准逕以本市義消身分或著制服對外進行任何發言、 宣傳及相關活動。 八、具大面積(如整隻手臂)紋身或刺青者,值勤時應遮蔽之。 九、相關報表及資料依規定期程辦理: (一)志願服務榮譽卡(每年一月、七月各辦理一次,由救護大隊統一彙 整資料,送消防局緊急救護科辦理)。 (二)服勤紀錄檔案(每月十日前記錄其服務項目及服務時數並上傳系統 )。 (三)建立單位編組名冊且人員資料記載詳細(如姓名、現職、身分證統 一編號、住址、緊急聯絡電話及照片)。 (四)各救護分隊於當年度下半年調查人員異動意願,經救護中隊彙整並 送救護大隊辦理統調作業。 (五)配合義消總隊幹部審議會議期程,由救護大隊彙整所屬單位幹部異 動名冊,消防局緊急救護科提報異動。
  • 玖、獎懲與資格管理 一、因服務熱心,表現優良而有具體事蹟足為楷模者,由大隊提請消防局 公開表揚。 二、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分隊提報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經大隊報請消 防局予以解聘: (一)違反「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八條規定。 (二)違反本計畫屢勸不聽或情節足以影響團隊形象,經查屬實者。 (三)身心障礙,不足以擔服救護勤業務者。 (四)擔服救護勤務,無故未依排定時間值勤且未事前報備,一季累計二 次或年度達三次以上者。 (五)無故不到消防局緊急救護科或救護大(中)隊舉辦相關測驗者。 (六)年度總協勤及備勤時數未達八十小時(請假者以比例計算之)。 (七)未事先完成請假程序者。 三、暫停服勤及復隊申請 (一)因故(育嬰、服兵役、醫生證明需休息三個月以上、出國工作就學 )暫停服勤者,填具切結書(附件一)由分隊提報中隊彙整並送大 隊報准後得免編排勤務,期限以一年內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至二 年,並暫停服勤期間內完成申請;經報准暫停服勤人員,應自我維 持救護技術員證照之有效性。 (二)暫停服勤達一百八十天以上,人員申請回復協勤前,應完成且通過 消防局緊急救護科考核,始得正式協勤。暫停服務一年以上者,於 救護技術員證照在有效期限內,得填具申請書(附件二)向救護大 (中)隊申請復隊,經大隊安排見習,二個月內協勤時數滿二十四 小時且通過考核後,由大隊進行分發作業。 (三)年度測驗不合格者得參與補考,補考不合格者,暫停隨車勤務,俟 考評合格始恢復救護協勤。 四、福利 義消人員每年得檢具醫療機構健康檢查相關單據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送消防局申請義消人員健康檢查補助。
  • 壹拾、會議 一、工作討論會議:由各義消分隊主管每月召集相關人員研商討論協勤優 缺點、個案缺失分析及改進作法等,並做成會議紀錄陳報義消上級單 位備查。 (一)相關會議紀錄文件應詳實(簽到表、會議紀錄、照片二張)。 (二)所屬警消分隊業務承辦人(或代理人)出席。 (三)義消幹部半數以上出席。 (四)團隊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五。 二、聯繫會報:由大或中隊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三、幹部會議:每半年由消防局召集義消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幹事、 中隊長、分隊長及消防局相關人員討論救護義消整體性事務。
  • 壹拾壹、審議委員會 一、為審議本計畫所列解聘、獎勵、懲處及職務異動等相關案件。 二、本委員會業務職掌如下: (一)分隊長層級以上職務異動之審議及副分隊長以下層級職務異動之追 認(提報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審議小組前)。 (二)本計畫第玖點第一款所列獎勵及第二款所列經分隊提報之解聘情事 。 (三)其他有關審議事項。 三、委員會成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救護大隊大隊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救護大 隊副大隊長兼任之;並設委員七人: 1.救護中隊中隊長二人。 2.救護分隊分隊長二人。 3.救護分隊基層人員(隊員、小隊長、助理幹事或幹事)二人(由 救護中隊公開遴選)。 4.消防局業務承辦單位一人(股長以上層級兼任)。 (二)案件有疑義時為瞭解受審議人員具體狀況,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 時並得通知受審議人員及其所屬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四、委員會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審議委員會須有全體成員過半數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另委員為受審議者,當次審議委員會表決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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