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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2)北市運眾字第102304219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目的: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為本市聯營公車配合活動及施工作業臨時 性改道及取消停靠站,活動或施工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應規劃公車營運相關 配套措施,俾利民眾知悉改道作業並減緩對公車營運及民眾使用衝擊,特訂定本作業程 序。
  • 二、站牌公告及臨時站位設置 1.主辦單位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公車改道路線規劃、公車改道公告及臨時站位設置 等事宜,如活動或施工作業須提送交通維持計畫審查者,並應將前開內容納入交通維 持計畫。 2.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或施工完成後即撤除站牌公告及臨時性站牌。
  • 三、公車改道公告 1.公告內容應包含: (1)活動或施工名稱。 (2)活動或施工日期與時間。 (3)交通管制路段。 (4)公車原行駛路線及改道路線內容。 (5)聯絡電話(含主辦單位、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6)公告內容範例如附件 1。 2.公告地點:沿線受影響站位之所有站牌與候車亭。 3.公告尺寸 (1)候車亭:採A4大小、深黃色紙張製作, 1座候車亭張貼 1張公告。 (2)旗桿式、集中式、街道家具站牌:採A4大小、深黃色紙張, 1站桿需張貼 1張公告 ,以不影響原有路線圖為原則張貼。 (3)公告之製作須以護貝或防水處理,並兼顧用路人之安全;若公告資訊過多時,得採 A3大小為之。 4.公告時間 (1)施工:因施工影響公車營運部分,於施工前 2週張貼公告為原則;如因施工管制範 圍或施工期間變更需要,得依附件 2格式洽公運處同意調整公告時間。 (2)活動:因活動影響公車營運部分,以活動前 7日張貼公告為原則;如活動管制範圍 包含多條本市重要幹道,由公運處視需求延長公告時間。 5.張貼位置 (1)候車亭:張貼於公車路線圖之公告欄,如附件 3。公車路線資訊圖無公告欄位者, 依附件 4範例張貼。 (2)旗桿式站牌:以白色紮線帶固定於路線圖滾筒上方,如附件 5。 (3)街道家具(立桿式)站牌:第 1張貼位置為路線圖版面空白處,第 2位置為站名區 下緣,如附件 6。 (4)集中式(含街道家具)站牌:張貼於站名區下緣,如附件 7。 6.公告期滿次日或活動結束,應即派員拆除;撕除時應確實清除殘膠。
  • 四、臨時站位 1.設站需求:公車改道或原站位取消後無既有站位可供停靠者,應設置臨時站位。 2.設置地點:主辦單位規劃替代之臨時站位地點後,應邀集本府相關單位、公車業者及 當地里辦公處等單位會勘確認。 3.設置時間:臨時站位以活動或施工前 1日完成設置。 4.宣導:主辦單位於施工前 1日派員至現場宣導站牌遷移事項,施工日起(最短 3日) 派員於現場引導民眾及公車至臨時站位上、下客。
  • 五、主辦單位未依本作業程序規定張貼及拆除公告、設置臨時站位者,經公運處限期改善, 逾期不改善者,得依以下方式辦理: 1.舉辦活動者,得由公運處協調受理活動申請之主政機關代為處理,其所衍生費用依「 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2.工程施作(含道路、人行道、建築)者,得由公運處依「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 持作業辦法」移請各權管機關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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