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及計 程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補助身心障礙者搭乘臺北市敬老愛心 車隊計程車之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巿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持用依補助 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核發有效期間之愛心悠遊卡(一)搭乘敬老愛心車隊計程 車者。 身障者搭乘敬老愛心車隊計程車,單趟車資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以下補助十六元( 兩段次)、超過一百元補助三十二元(四段次),並與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之 公車全額補助六十段次共用;即每月補助上限為四百八十元,其餘車資由悠遊卡自行儲 值金額扣除。但悠遊卡自行儲值金額不足支付時,其車資不予補助。 前項身障者補助之計程車車資差額(以下簡稱車資差額)由本處核撥予第三點第一項之 業者。
- 三、本市計程車派遣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填具計程車車輛及其駕駛人清冊(如附表一 ),向本處提出申請加入敬老愛心車隊,經本處核准後,簽訂行政契約。 前項契約期間為三年。契約期滿業者如有意願繼續加入敬老愛心車隊,應於契約期間屆 滿前三個月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核准後另訂行政契約。 第一項清冊如有異動,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具異動清冊予本處。
- 四、車資差額款之核撥作業: (一)車資差額款每月核撥二次(以下簡稱撥款週期),分為上半個月(一日至十五日 )及下半個月(十六日至月底),依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符合補助辦法之交 易資料,由本處先行撥付予各業者。 (二)業者應於撥付後十日內檢具收據(如附表二)及駕駛人車資差額款名冊(如附表 三)予本處,經本處審查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交易資料一致後辦理核銷 。 (三)業者未依限提供前款資料,本處得不預撥下期車資差額款。 (四)每年度最後一次車資差額款核撥作業,須俟業者檢具第二款資料,經本處確認無 溢撥金額後,方得撥付。
- 五、敬老愛心車隊計程車接受愛心悠遊卡(一)刷卡紀錄有下列異常情事時,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同一趟次(由搭車地至指定目的地,包含繞載乘客與停等)同一台車同一張卡連 續刷卡間隔小於十分鐘者,該趟次第二筆以後之車資差額款不予核撥。如已核撥 ,將於下次該車之車資差額款內扣除。但可證明非同一趟次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者,不在此限。 (二)撥款週期內,同一台車同一張卡當日刷卡次數達五次以上或總刷卡次數達十二次 以上者,業者應配合提供該車乘客訂車暨派遣紀錄(含起迄地及上車時間)及衛 星定位行車軌跡圖等資料,供本處查核。
- 六、業者或其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將不予核撥該車資差額款;如已核撥者,本 處得自下次該車之車資差額款內扣除;另涉及違反刑法部分,移送司法單位調查 : (一)車資差額款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二)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四)駕駛人持本人所有之愛心悠遊卡(一)於其駕駛之車輛刷卡所產生之車資差額款 。 (五)申請車資差額款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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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5)北市運般字第105300903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5年4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