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臺北市(以下簡稱 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 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方式如下: (一)實施期間:本要點實施期間、受理申請期間及補助預算總額度 ,公告於本局網站。 (二)申請人應為太陽光電設備所有權人且具下列條件者: 1.建築物所有權人(自然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宗 教寺廟等)。 2.取得前目建築物所有權人出租整棟建物(含屋頂)供營業使 用者(辦妥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 登記證明),須檢附全棟建物租賃契約。 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 4.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計低於百分 之五十之合法建築物。 5.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 案資格者提出申請補助。所稱「棟」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規定「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 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三)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之同意備 案文件。
- 三、補助標準: (一)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一萬八千元。 (二)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 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 五百元。 (三)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 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 為限。 (四)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 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 上對外集資,且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 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案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 十九為限。 (五)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四目規定 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 補助新臺幣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 分之四十九為限,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 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六)實際支用費用包含太陽光電模組、模組架台、直流接線箱﹙含 保護裝置﹚、變流器(換流器)、交流配電箱、蓄電池﹙含架 台﹚與充放電控制器、配電材料、遠端發電監測(含展示設備 )、規劃設計監造、證照及簽證、安裝施工及基礎工事費等。 (七)補助經費用途為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出,且申 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使用範圍以新品為限,並應於申 請時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 1.當年或前二年度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 活動」,評選合格廠商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2.符合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同意備案文件當年度或 以後年度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 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本局補助受理期間內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計畫書」一式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1.計畫摘要表。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劃。 3.計畫執行能力。 4.教育示範及推廣效益。 5.設備設置經費概估表。 6.申請人身分證文件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7.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 8.「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活動」評選合格廠商獲獎文件影本 或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驗證書影本。 9.建物使用同意書 10.公民電廠意願書及集資比例規劃書。(補助對象為公民電廠 類型須檢附) 11.近六個月電費單(補助對象採僅併聯不躉售者須檢附)。 (二)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 (三)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 1.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 補助案件後,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時,本局得依所剩餘額核定補助。 3.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補助申請者,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 額。 4.同一設置場址或同一棟建築物,本局補助以一次為限。 5.補助案件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當年度預算用罄時, 本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6.同一使用執照設置不同案場(棟)時,基於公平原則,本局 得補助部分經費或不予補助。 7.本局應將補助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8.受補助者如欲放棄補助,應於核定補助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 本局申請放棄補助。
- 五、本要點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准補助日起一年且於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 臺北市政府核發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登記二個月內,檢送補助 款核撥申請書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申請日期以本局收受 補助款核撥申請書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補助 款核撥申請書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 (二)申請補助款核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補助款領據正本。 2.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正本。 3.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正本。(若申請案同時向其他計畫或機 關申請補助,應於竣工後向本局提出核銷申請時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 4.支付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費用支用單據(發票或收據)正 本。(支用單據正本若需用於報稅,請提供影本並註明正本 用途) 5.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7.本局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8.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發電量查詢授權書。 9.其他本局所定文件。 (三)前款文件若為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 (四)受補助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予撥款。 (五)本局為確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察, 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察與竣工審查表所 載不符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六)受補助者依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 本局辦理核銷。 (七)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補助內容執行補助計畫,補助款項應專 款專用,其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用單據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受補助單位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 令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及銷毀。如經發現未確實辦 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申請補助款或停止受理申請 補助一至五年。 (九)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六、本要點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完成後,自補助款撥付日起十年內,應 記錄每季使用狀況,並於每年一、四、七、十各月之五日前完 成紀錄,且繳交上一季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生產及運轉紀 錄表、再生能源躉購電費通知單或其他足以證明發電數據之文 件。如系統發生故障情形,應詳細記載與說明故障原因及維修 狀況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完成後,自補助款撥付日起十年內,本 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受補助者應予 以配合。 (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完成後,自補助款撥付日起十年內,如 向本局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變更時,原申請人 應向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申請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 請人,並於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同意變更之日起十五日 內提供本要點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及經濟部能源局或臺 北市政府同意變更公文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經本 局備查後,本要點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變更後太陽光 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 七、本要點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 補助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 2.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用單據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無故拆除或無正常理由連續未發電達九十 日。 5.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112302374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2年6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