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創團隊積極拓展國際視 野,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北市補助創業團隊出國參與創業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本市具潛力之創業團隊進駐國外加速器、參與國際創業活 動或育成中心培訓計畫,協助新創團隊與國際接軌,透過跨國多元創意交流,建立國際 資源網絡,期冀將其產品或服務推向國際市場,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且登記未滿五年之公司或商業,不含所在 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二)公司或商業申請參加本計畫之人員(以下簡稱團員)以四人為限,該團員須為其 公司或商業之經營團隊或聘僱人員。 (三)可申請之創業加速器、育成中心、活動、競賽等項目詳見附件。
- 三、補助金額 (一)本計畫單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且不超過總計畫經 費之50%,各申請單位每年度以申請兩案為限,單一計畫不可重複申請。 (二)本計畫補助款經費限用於機票、進駐費、學費或門票等支出項目。
- 四、申請期限及補助期間 每年度受理之申請時間及補助期間,由本局公告之。公告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 ,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紙本及電子檔光碟片各一份,向本 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含新創公司設立登記表)。 2.營運計畫書。 3.出國計畫書。 4.經費支出明細表。 (二)申請文件中之佐證資料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 相符」。 (三)應備文件如有欠缺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 局得駁回其申請。
- 六、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及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與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 查會議。經本局通知,申請單位應派員到場以英文簡報說明,未到場簡報者駁回 其申請。但申請單位經徵選入選加速器、育成中心,或經其他認證、競賽、篩選 等方式獲得參與創業活動之機會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審核後,由審 查小組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給分,無須到場簡報。 (二)審查重點包括產品或商業模式創新程度、市場規劃完整性、國際巿場可行性、團 隊組成、新創公司投資價值、團員英文簡報能力及表達能力、團員專案執行力、 出國計畫目的與預期效益、出國計畫編列合理性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申請單位提出之回饋事項有助於提昇本府形象,或曾參與本局創業相關補助計畫 及課程、於全國性創新創業競賽有傑出表現者,應於申請時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由審查小組於審查時,得酌予加分。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函文通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網站。
- 七、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如發生其預定行程期間調整或取消、團員名單變更,或 因主辦單位而發生之活動名稱或地點改變等事項,受補助單位應於其計畫執行前 三十日,檢附下列文件紙本及電子檔光碟片各一份報請本局同意: 1.變更申請書。 2.核准通知函。 3.經費支出明細表。 (二)本局就受補助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調整原補助金額。 (三)受補助計畫之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 八、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預定歸國日,往後推算三十日內(若遇年度終了,應於該年度12 月10日(含)前),檢附下列文件紙本及電子檔光碟片各一份,向本局辦理核銷 : 1.請領申請書。 2.核准通知函影本。 3.出國報告書。 4.經費支出明細表(含外幣匯率證明)。 5.受補助項目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支出機 關分攤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須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1)機票:須符合本計畫之機票規範並檢附以下文件。 A.機票票根正本或電子機票。 B.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 款之文件。 C.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 (2)門票、學費、進駐費。 6.領據(具領人名稱須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7.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帳戶名稱須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8.至少三篇影像紀錄(含圖說)、每月 800字以上出國心得短文之證明文件。 (二)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補助。 (三)應備文件如有欠缺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撥款。 (四)受補助項目經費結算若需換算匯率,須檢附受補助者購入外幣水單證明,無銀行 水單證明者,則依出國前一工作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為依據辦理報支。若換 算金額含小數點,則採無條件捨去。 (五)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 九、應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於出國期間須定期回傳影像紀錄(含圖說)至少三篇,且於出國期間 每月繳交 800字以上出國心得短文一篇(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若有 違反之情事,將酌以扣減補助款30%。 (二)須參與本計畫相關成果發表會。 (三)須配合本局每季輔導追蹤調查,提供發展狀況。 (四)受補助單位所提出之相關成果文件須無償提供本府使用於各項成果發表、展示、 宣傳、網站及分享會使用。 (五)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於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均應符合本須知第二點之資 格。 (七)受補助單位未經同意,不得以本府、本局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或為 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八)受補助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出國計畫,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該單位停止 受理申請補助一至三年。 (九)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產品、營運模式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 造假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等不實情事。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受補助單位如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至 三年。 (十一)本計畫所定之申請項目、申請期限及補助期間,本局得隨時調整或修改之,本 局並保有本計畫內容與活動時程變更及解釋之權利。若有其他未盡事宜,依本 府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地址:臺北市市 府路 1號 1樓北區;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6498、4543)﹞。 (二)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當日下午五點前送達,並以收文所載日 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關申請書、表格式請至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業務類別/產業發展類/產業發展局 工商服務科/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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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32
臺北市補助創業團隊出國參與創業計畫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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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工字第105303161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5年6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