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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1153005329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115年3月27日生效
  • 一、為使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員工滿意度調查更具內部透明度及 調查效益,協助各機關改善工作環境,增進員工滿意度,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 二、調查結果由研考會統計分析完成後製作本府整體員工滿意度調查報告 ,內容包含調查目的、調查方法、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結論與建議 等,調查報告簽府核定後公布於研考會網站。
  • 三、本府各機關員工滿意度調查報告,由研考會製作各機關各題項百分比 分析表,以電子郵件密件寄送機關資料聯絡人,其中一級機關之資料 含其所屬各二級機關資料。問卷題項倘涉及首長個人滿意度及評分, 由研考會以電子郵件密件寄送機關首長資料聯絡人,供首長個人存參 (一級機關資料含其所屬各二級機關首長資料),本府不對外公布各 機關首長滿意度相關資料。
  • 四、各機關首長針對調查結果應召集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辦理討論會,依限 提交檢討分析報告予研考會,內容應包括填答狀況(含宣導過程及填 答率)、簡要調查結果說明、檢討項目(含落後可能原因分析)及策 進時程、員工開放意見及回應方式等,由研考會提供參考範例。
  • 五、研考會於調查結果完成後,應邀請市府相關單位,簽請府級長官主持 市府共通意見討論會。
  • 六、各機關檢討分析報告及前項共通意見討論會會議紀錄,由研考會彙整 後簽陳市長核閱(如有特殊情形將請機關配合說明),該報告不對外 公布,惟各機關應向同仁公布。
  •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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