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飲用水質之品質及安全, 針對建築物之用戶用水設備內線辦理鉛管更新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領有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且給水內線為鉛管之非公 有建築物。 前項之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舉管理負 責人並完成報備程序。
- 三、補助範圍為自來水管線量水器以內至各用戶之管線更新,包含專有部分管線及共用部分 管線。
-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建築物由其所有權人提出補助之申請;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由管理 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出補助之申請。
- 五、補助額度為實際更新管線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位於專有部分之管線更新補助額度每 戶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共用部分管線每棟建築物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 六、同一棟建築物以補助一次為限。屬公寓大廈者,其各棟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專有部分, 應一次提出申請。 申請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報備文件影本及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 (三)可明確辨識共用部分管線及各戶位於專有部分管線為鉛管之現況照片,並由合格 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簽認現有水管為鉛管。 (四)前款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五)公共管線部分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更新之會議紀錄。 (六)位於專有部分之管線,檢附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同意書。 如非屬公寓大廈者,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惟應檢附建物所有權 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七、申請人應於申請案件核准後二月內,檢送下列資料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請領補助款。逾期未請領者,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全,經通知補正而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亦同: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 (二)修繕照片: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三)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收據應有免用統一發票章) 及詳列施作項目之計價單。 (四)修繕廠商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五)撥付補助款領據。 (六)申請撥付之申請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八、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補助核准函,申請人於施工完竣後續依前點規定辦理補助 款請領事宜。
- 九、施工完竣辦理補助款請領,經都發局核定後,依領據所附匯款資料,撥付予申請人,申 請人並應依法申報所得稅。
- 十、都發局應定期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 十一、申請人申請補助,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一部或全部,並追回 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一)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二)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都發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 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都發局並得依情節輕重,不再受理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 。
-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申請案件依收件 時間排序,受理補助期間若經費用罄,即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 十五、本要點受理補助期間,由都發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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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2
臺北市建築物給水內線鉛管更新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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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建字第10562663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105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