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展各項藝文工作,落實場地管理,鼓勵具有潛 力之藝術家創作及展出,特訂定本須知。
- 二、除本處自辦及邀請展覽外,擬申請於藝文大樓第一展覽室、第二展覽室、第三展覽室舉 辦展覽者,均應依本須知申請方式辦理,經本處審查後排定檔期。
- 三、申請資格:凡國內外公私立藝術團體、機關、學校或個人創作者,均得向本處申請。但 曾於本處展出之個展者,須於展出後滿二年,始得再度提出申請。
- 四、申請時間:申請者應於每年 1月及 7月依據本處公告,提出下一年度檔期申請, 1月申 請翌年 1月至 6月; 7月申請翌年 7月至12月。
- 五、申請方式:申請者應繳交下列資料: (一)場地申請表。 (二)展出計畫。 (三)展出代表作品電子圖檔10件。 (四)簡歷資料、證明文件或其他附件(團體展或成果展需附參展名冊)。 上述資料須儲存於光碟片並於光碟片上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不合規定者 ,本處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
- 六、審查: (一)由本處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並依當年度各類別作品送件申請情 形配置適當入選件數比例,經審查通過者由本處協調安排檔期。 (二)如具下列資格者,得免經審查由本處負責協調安排檔期。 1.曾擔任全國、省縣市美展評議或評審委員,備有證明文件者。 2.申請展出項目曾獲全國美展、全省美展、臺北美術獎、新北市美展、臺中市大 墩美展、南瀛獎、高雄獎、桃源美展等其中一項獲前三名者;或曾獲總統文化 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頒予之美術類成就獎者。 3.國內大專院校辦理藝術科系畢業成果展者。
- 七、通知及繳費:本處將依審查結果排定檔期並正式將相關事項通知申請者。除經核定合辦 (免費)者外應於接獲本處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依本處各場地收費基準繳納場地使用 費,確認繳費後即行保留展出檔期,否則原定檔期取消。
- 八、其他事項: (一)展出單位於展覽期間,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任何形式之商業行為,若經發現, 立即終止使用。 (二)農曆春節、端午、中秋及選舉日展覽場地停止開放,若遇選舉日本處得於選舉日 期公告後通知展出單位辦理當日費用退還手續,展出單位不得異議。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而停止開放,本處得取消原定之展覽活動,使用單位不得 異議,已收取之場地費用,得按實際使用情形依比例退還展出單位。 (四)展出單位因故取消展出應於展覽檔期 3個月前書面通知並辦理退費。除因天災等 不可抗力情事外,逾前述期間放棄使用,本處不予退費。使用之檔期並不得私自 轉讓。 (五)本處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展覽檔期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 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並拋棄任何賠償請求權。
- 九、本須知經奉核定後發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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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60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展覽場地申請審查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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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推字第10630266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