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裁罰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局處理違反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請參閱附件)
-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行政罰法上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 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審酌參考表詳附表。
- 四、本局處理違反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消保法第五十六條之一之事件,由本局作成處分,並將該裁處書依行政程 序法規定送達受處罰者,俾受處罰者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罰者屆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局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不繳納罰鍰者,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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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10-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權字第10631830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