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2條及「出資修復公有 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第 5條規定核定當年度得減免租金比率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 點。
- 二、公有文化資產承租人應提送該文化資產管理維護情形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 併同管理機關出具初評表(如附件 1),由管理機關於每年 1月 1日至 7月31日間轉送 本局。 前項報告書之內容,應包含該公有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計畫、承租人自評表(如附件 2 )及相關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或其它有償提供使用行政契約。
- 三、本局收受報告書後,應邀集專家學者進行現場訪視及考核,於每年11月30日前就各該公 有文化資產當年度租金得予減免之比率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管理機關據以憑辦 減免事宜(參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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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630532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