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利執行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所定獎勵檢舉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委任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執行 。
- 三、產業局依本辦法規定得發給獎金、獎牌或獎勵狀時,其發放方式如下: (一)檢舉案件屬違法情事重大案件經裁處確定且執行完畢者,按裁罰金額數之百分之 二十發放獎金。但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或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案件者,發給獎牌或獎勵狀。 (二)檢舉案件非屬違法情事重大案件,經裁處確定者,發給獎牌或獎勵狀。
- 四、前點所稱違法情事重大案件,指經產業局裁處罰鍰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案件。
- 五、同一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本要點發給獎金次數以一次為限。
- 六、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 七、檢舉人為產業局人員或產業局當年度委託執行檢查或檢驗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機關(構 )、法人、團體所屬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者,不 予發放獎金。
- 八、本要點所需獎金,由產業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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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5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農字第10634301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6年12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