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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647490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一、因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將失能身心障礙者納入服務對象,為落實提供失能身心 障礙者日間照顧,減輕家庭照顧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未領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個案收托費用補助、臨時看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 津貼、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機構收容安置補助費用,且未接受 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傭)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二)依照顧管理評估量表評估為失能者。
  • 三、補助類別及標準: (一)僅使用失能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中心服務,月托及日照臨托補助標準如附表一。 (二)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及居家服務交互使用當月可使用日數計算方式:經 評估符合我國長期照顧十年 2.0計畫補助標準者,得於核定之補助款內交互使用 居家服務及家庭托顧。核定補助之時數額度,扣掉居家服務使用之時數( X), 乘以各身分別居服補助單價,再除以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每日補助單價,即換算 可購買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之日數(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最小單位以零點 五日計)。 1.交互使用換算公式(以居家服務時數為換算基礎),補助標準如附表二。 2.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之日托補助標準如附表三。
  • 四、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評估單位提出申 請,並經其核定得使用日間照顧服務。
  • 五、審查及核定標準: (一)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自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評估單位 核定當月生效。 (二)申請日照臨托補助者,依使用時數最少補助半日。 (三)日間照顧收托個案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十五日者,依臨托補助核計補助額度 (當年二月份配合年假調整為: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十一日者,依日照臨托 補助合計補助額度,且無交通費補助)。
  • 六、經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受補助者及家屬或收托單位應自事實發生起二週內, 主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 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死亡。 (二)未符合本計畫第二點之規定。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聘僱本國籍或外籍看護(傭)。 (五)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 (六)暫停使用服務(含請假):原則上以二個月為限,如超過二個月,得由收托單位 辦理結案;如後續仍需日照服務,需重新提出申請。 (七)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本局將撤銷原補助資格,涉及刑 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依前項規定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本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 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七、請款、查核及核銷程序: (一)個案照顧服務費用由收托單位檢附個案出勤紀錄表、收費證明影本、補助個案清 冊及收據按月向本局請款(請於次月十五日前送達本局;十二月份請款資料請於 隔年一月五日前送達),請款時,併由本局比對查核相關資料核定之。 (二)收托單位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及撥 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服務單位應自行負擔,不得轉向受補助 者收取費用。 收托單位已請款後,若有第六點各款情事致溢領本補助者,收托單位應依通知將溢領金 額悉數繳回本局。
  • 八、日間照顧中心應配合事項: (一)已核准個案由收托單位每月五日前陳報效益統計表及個案名冊予本局備查(含補 助及非補助個案),並完成登打衛生福利部照顧管理資訊系統。 (二)結案需檢附結案報告或個案異動表,於事實發生日七日內送本局備查。
  • 九、經費來源:本計畫申請衛生福利部經費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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