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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112302368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12年6月3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達成本市2050淨零排放 目標,辦理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服務業汰換轄內營業場所老 舊空調設備、照明燈具、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電冰箱、冷凍櫃、冷 凍(藏)庫、空氣門簾及電扇,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指於本市營業並辦妥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 、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 務業。惟各級政府機關、公立醫院學校及其出資捐助逾百分之五十以 上之法人除外。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受理申請期間、補助預算額度及補充規定事項, 另行訂定,公告於產業局網站。
  •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空調: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 S )3615及 CNS 144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71kW以下,且 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CNS 3615及 CNS 15173規定,其 額定冷氣能力71kW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 品目者。 3.中央空調系統:指冰水主機及其週邊附屬設備(包含冰水泵 、區域水泵、冷卻水泵、冷卻水塔或散熱鰭片、空調箱、小 型送風機及全熱交換器等)。 (二)照明燈具:指辦公與營業場所之 LED燈具。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指室內停車場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 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四)電冰箱:指符合CNS 2062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 驗品目。 (五)冷凍櫃:指取得經濟部能源局冷凍櫃(箱)節能標章且在標章 有效期限內。 (六)冷凍(藏)庫:指冷凝機與保溫庫體分離設置,且應具備變頻 冷凝主機、蒸發器及散熱裝置,包含製冷系統以冷卻櫃體內部 ,使置放於其內部之冷藏或冷凍食品維持於規定溫度範圍之內 之保溫裝置。不包含定頻壓縮機加裝外掛式變頻器。 (七)空氣門簾:為有效防止冷氣外洩或阻隔室外熱氣滲入,設置長 度應等於或大於門寬。 (八)電扇:指取得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且在標章有效期限內之 天花板循環扇、吊電扇或自動旋轉吊電扇。不包括桌上型、壁 掛型、箱型電扇及立扇。
  • 五、各補助品項與申請條件: (一)補助品項: 1.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既有空調。 2.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既有照明燈具。 3.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所屬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4.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汰換既有之電冰箱、冷凍櫃或冷凍(藏) 庫設備。 5.本市轄內之服務業新設之智慧節能冷凍(藏)庫設備、空氣 門簾或電扇。 (二)申請條件: 1.申請汰換、新設前款品項設備補助,應依產業局訂定之日期 執行之。 2.申請金額應為含稅價格。 3.設備設置地址應位於本市,並與用電地址相同。
  • 六、補助標準: (一)空調: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 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 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新品,額定冷氣能 力每kW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2.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 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 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氣冷分離式或水冷 式空氣調節機之室外機,搭配其系列型號室內機之新品,每 kW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3.中央空調系統:汰舊換新項目至少須包含冰水主機設備,且 冰水主機須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公告「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 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依冰水機組製冷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製冷能源效率分級基 準性能係數( COP)為 1級之機種。 (1)汰換中央空調得申請補助項目包含: 甲、汰舊換新後之設備包含冰水主機及週邊附屬設備,以 及安裝前款設備直接使用之材料零件。 乙、工作施作費用包含保險費用、職安衛費用、既有設備 拆除清運費用、新設備運送安裝費用及其他工程施作 必要之費用。 丙、非屬工程施作必要之項目(如裝修費用…)不予補助 。 (2)每案補助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搭配冰水機組連鎖控制系統 最佳化,最高可補助百分之四十。 (3)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或用電地址位於內湖區、南港區、 松山區、中山區(松江路以東)等四個申請用電受台電公 司核供限制之行政區域且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以上者 ,補助比例提高百分之十。 (4)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 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二)照明燈具: 1.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僅限發光二極體( LED)之各式燈 具,且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 具」、「天井燈」、「筒燈及嵌燈」、「出口及避難指示燈 」、「室內照明燈具」、「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 新品。 2.每具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照明燈具每具以新臺幣五百元為 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自籌款應 超過補助金額。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換裝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 120lm/W以上,且符合CNS 14 115 (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 及 CNS 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 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 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 明燈具」獲證之新品。且至少須部分或全部具備自動開關、 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2.每案補助金額未滿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每盞補助百分之 五十費用,且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 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四)電冰箱: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電 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 方式」所規範之一級風扇式冷凍冷藏電冰箱、直冷式冷凍冷藏 電冰箱或冷藏式電冰箱,每台產品每公升( L)補助新臺幣二 十元,且以新臺幣八千元為上限。(以經濟部能源局網站公布 為準) (五)冷凍櫃: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冷 凍櫃(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取得節能標章 之廠牌、型號之新品,每台產品每公升( L)補助新臺幣二十 元,且以新臺幣八千元為上限。(節能標章產品清單以經濟部 能源局網站公布為準) (六)冷凍(藏)庫: 1.汰舊換新或新設冷凍(藏)庫項目至少須包含冷凝主機設備 ,並符合下列規定: (1)冷凝主機設備:限採用變頻控制之高能效壓縮機。不包含 定頻壓縮機加裝外掛式變頻器。 (2)補助項目包含: 甲、汰舊換新冷凍(藏)設備、庫板: A.申請補助項目包含: a.汰舊換新後之設備包含冷凝主機及週邊附屬設備 ,以及安裝前揭設備直接使用之材料零件。庫板 需為 PIR(Polyisocyanurate,聚異三聚氰酸酯 )、PU(Polyurethane,聚氨酯)或 XPS(Extr uded Polystyrene,聚苯乙烯)材質,具有阻隔 冷氣外洩及保溫之功能。 b.工作施作費用包含保險費用、職安衛費用、既有 設備拆除清運費用、換新設備運送安裝費用及其 他工程施作必要之費用。 c.非屬工程施作必要之項目(如裝修費用…)不予 補助。 d.申請者應委由冷凍空調丙級技術士以上人員負責 量測施工前冷凍(藏)庫現況用電情形,於週一 至週日同一時間逐日量測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之 舊冷凍(藏)庫用電量紀錄,並提供預估節能成 效。 乙、新設智慧節能冷凍(藏)設備、庫板: A.申請補助項目包含: a.新設設備包含冷凝主機、智慧節能連鎖控制系統 及週邊附屬設備,以及安裝前揭設備直接使用之 材料零件。庫板需為 PIR(Polyisocyanurate, 聚異三聚氰酸酯)、PU(Polyurethane,聚氨酯 )或 XPS(Extruded Polystyrene,聚苯乙烯) 材質,具有阻隔冷氣外洩及保溫之功能。 b.工作施作費用包含保險費用、職安衛費用、新設 備運送安裝費用及其他工程施作必要之費用。 c.非屬工程施作必要之項目(如裝修費用…)不予 補助。 d.申請者應委由冷凍空調丙級技術士以上人員提供 預估節能成效。 2.每案補助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冷凝主機限(原廠型錄款式) 具備智慧節能連鎖控制系統最佳化功能,最高可補助百分之 四十。 3.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或用電地址位於內湖區、南港區、松 山區、中山區(松江路以東)等四個申請用電受台電公司核 供限制之行政區域且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以上者,補助 比例提高百分之十。 4.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三百萬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以上者,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5.竣工時應委由冷凍空調丙級技術士以上人員提供量測冷凍( 藏)庫完工後用電情形,於週一至週日同一時間逐日量測連 續一百六十八小時之新冷凍(藏)庫用電量紀錄,並提供節 能成果分析。 6.申請人應承諾切結於完工後二年內,每年一月底、七月底提 出前六個月期間節能成果報告書,並應配合機關之要求出席 會議,每次出席會議酌予補助出席費。 (七)空氣門簾:每台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並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 限。 (八)電扇:每台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並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 且限已設有空調設備之場所。(節能標章產品清單以經濟部能 源局網站公布為準)
  • 七、申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產業局提出 申請(申請文件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產業局公告指定之委辦單 位、地址): 1.申請無風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照明燈具及室內停車場智 慧照明、電冰箱、冷凍櫃、空氣門簾或電扇補助,於施工完 成後檢具下列文件: (1)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2)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 證明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明在本市從事服務業之證 明文件。(附件二) (3)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汰換施(完)工證明文件。(附件三 ) (4)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5)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 (6)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 同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 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7)申請汰換無風管、接風管空氣調節機、電冰箱或冷凍櫃補 助須檢附回收證明文件,其內容如下: 甲、冷凍能力 9.3kW以下之空調機、 800公升( L)以下 電冰箱及 800公升( L)以下家用冷凍櫃:依循環保 署廢四機逆向回收體系進行處理,並以廢四機回收聯 單第三聯正本作為證明文件。 乙、冷凍能力 9.3kW以上之空調機、 800公升( L)以上 電冰箱、營業用冷凍櫃及 800公升( L)以上家用冷 凍櫃:依循本府環境保護局所訂回收途徑進行處理, 以本市山豬窟廢棄物處理場(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37 號,電話:02-26511434 )做為暫存區域。申請補助 者應自行運送、委託販賣業者或廠商檢附「臺北市設 備汰換回收聯單」,協助清運廢空調機至前揭單位, 並以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作為證明文件。回收聯單申 請請至臺北市智慧節電網 -住商節能補助 -廢四機回 收說明下載(https://energy.gov.taipei/Subsidiz e/Page3 )。 (8)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領據。 (10)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2.申請中央空調系統或冷凍(藏)庫補助,須於公告受理期間 ,施工前先檢具補助申請書及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 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足資證 明在本市從事服務業之證明文件,經產業局核准補助後,待 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 (1)產業局核准補助函影本。 (2)中央空調系統、冷凍(藏)庫施(完)工驗收報告書。( 附件四) (3)符合前點補助標準之設備規格證明文件。 (4)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 (5)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名不 同者,須另出具租賃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 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6)申請汰換中央空調系統或冷凍(藏)庫補助須檢附冷凝主 機設備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合法處理機構出具之回收 證明文件或依循本府環境保護局所訂回收途徑進行處理, 以本市山豬窟廢棄物處理場(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37號, 電話: 02-26511434)做為暫存區域。申請補助者應自行 運送、委託販賣業者或廠商檢附「臺北市設備汰換回收聯 單」,協助清運廢空調機至前揭單位,並以回收聯單第三 聯正本作為證明文件。回收聯單申請請至臺北市智慧節電 網 -住商節能補助 -廢四機回收說明下載(https://ener gy.gov.taipei/Subsidize/Page3 )。 (7)用電地址位於受台電公司核供限制之行政區域且契約用電 容量超過八百瓩以上,申請補助比例提高百分之十者,應 檢附向台電公司申請契約用電調整下降核定函。 (8)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領據。 (10)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產業局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 現場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 善,申請者應配合辦理。 (四)申請中央空調系統或冷凍(藏)庫補助,產業局得參酌申請標 的之總節能量、冷凍(藏)庫出租使用率、節能效益及市場價 格等因素,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產業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 款撥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八、審核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 請者。冷凍(藏)庫則視出租使用率作為經費優先核撥之判斷 。 (二)申請中央空調系統及冷凍(藏)庫補助,採二階段審查,第一 階段僅就申請補助品項、規格預為審查,不代表最終核發補助 金額,實際核定補助金額仍應依實際完工結果,辦理第二階段 複審後核定。 (三)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者 補助金額時,產業局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四)當年度補助各品項預算額度用罄時,產業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 請。
  • 九、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 補助款: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 隱匿等不實情事。 2.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用單據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有第七點第二款應不予撥款之情形。 5.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6.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7.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產業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同意產業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 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 產業局所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 協助。 (二)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四)產業局保留隨時得補充、修正及解釋本要點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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