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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5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760250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107年7月19日生效
  • 一、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程序中,起造人為辦理五大管線審查或申報施工勘驗時,擬將卷 附建造執照正本借出審查或辦理施工勘驗,為簡政便民及避免違反建築法第三十九條及 第八十七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 二、辦理五大管線審查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出具切結書(附件一),述明因擬辦理五大管線審查 ,暫時領回卷附建造執照正本,切結於三日內歸還,期間不辦理申報施工勘驗。 (二)變更設計辦理流程於建築執照協審單位(以下簡稱協審單位)時,由起造人、承 造人及監造人出具切結書,並交協審單位審查後,將切結書存於卷內後借出。 (三)變更設計辦理流程於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轄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 稱建管處)(建照科)辦理行政驗收時,由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出具切結書 ,交由建管處(建照科)存於卷內後借出。
  • 三、辦理施工勘驗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出具切結書(附件二),述明擬辦理施工勘驗,切結 勘驗部分於無涉建築法第三十九條,主要構造或位置、增加高度或面積、建築物 設備內容和位置等變更。 (二)變更設計辦理流程於協審單位時,除由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出具切結書外, 並檢具臺北市政府建築執照(變更設計)會辦審查表( G組,科室會辦)、建造 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影本及開工或勘驗申請書,交協審單位審查後會辦予建管處 (施工科)辦理。 (三)變更設計辦理流程於建管處(建照科)辦理行政驗收時,除由起造人、承造人及 監造人出具切結書外,並檢具開工或勘驗申請書,交建管處(建照科會辦施工科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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