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緣起: 為鼓勵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共同落實臺北 市(以下簡稱本市)「停車資源共享」政策,特訂定本計畫。
- 二、計畫目標: 充分運用各本市機關學校停車資源,協助改善社區停車需求,藉由本 計畫突破補助金額限制、擴大參與對象,以具體時間與經濟效益(投 資取代闢建),達成本市停車空間全面共享政策。
- 三、執行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
- 四、計畫對象: 各機關學校之本市路外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應參與本計畫為原 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其一級機關彙 整,簽會本府財政局、秘書處及停管處等相關單位,陳報本府核准後 ,免予開放,並函復停管處備查: (一)機關學校無合法停車空間,且依據本計畫第 5 點第 3 款邀集相 關單位現場會勘,經會勘個案認定開放停車妨礙防空避難或妨礙法 定空地自有景觀、日照、通風等目的之情形。 (二)機關學校停車位數,扣除登記管理於該機關學校之公務車停車需求 後,其數量少於十格。 (三)機關學校無法利用既有設備設施做安全區隔。 (四)業務性質特殊或有其他業務考量及特別理由。
- 五、計畫推動方式: (一)為安全管理及配合政策需要而需增設停車場硬體設備者,得向停管 處申請補助經費(申請流程詳如附件一),完工後應檢附相關文件 (詳如附件二)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始得營運。 (二)直接利用既有設備設施開放停車空間者,應檢附相關文件(詳如附 件二)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始得營運。 (三)平面開放地點非原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之停車空間者,參與之機關 學校應邀集停管處、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現場會勘,並做成會 勘紀錄,以該紀錄代替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檢附相關文件(詳如附 件二)向停管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 (四)未來各機關學校新(改)建工程,其停車場規劃應依本計畫檢視設 計。 (五)開放停車場之格位資訊應上傳至停管處「北市好停車」之行動應用 軟體,提供民眾即時格位資訊。 (六)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依照交通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 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小 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百分之二以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 充電設施,而增設公共充電樁者,得向停管處申請補助經費(申請 流程詳附件三)。
- 六、申請獎勵措施: (一)申請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補助停車場營運管理所需成本: 1.申請補助對象:限開放前第一次申請本計畫者,後續年度由申請 者自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2.申請項目:與本計畫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相關之安全門、磁卡、 保全人力或其他軟硬體設備等。 3.申請金額上限:新臺幣三百萬元 4.配合本府政策新建置相關設備者(如公共充電樁),不受前三目 規定之限制。 (二)營運收入運用方式: 1.學校: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預算。 2.機關:單位預算機關收入應全數解繳市庫,惟可編列支出預算; 特種基金運作之機關編列附屬單位收入及支出。 (三)稅賦及規費部分免徵: 1.營業稅: (1)單位預算機關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 (2)以特種基金運作之機關、學校,由附屬單位預算支應。 (3)每月營業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下,免徵營業稅。 2.房屋稅: (1)單位預算機關以公務預算編列收支者,免徵房屋稅。 (2)以特種基金運作者,按開放格位面積及開放時間比例課徵,由 附屬單位預算支應。 3.地價稅: 依本計畫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停車場使用面積免徵地價稅。 4.停車場登記證申辦規費: 依本計畫由機關學校自營(即不包含委外停車場業者)申辦、異 動停車場登記證者,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免徵規費 。 (四)其他注意事項: 1.參與之機關學校請於申辦稅籍登記之「組織別」一欄勾選「其他 」,以符合免徵所得稅之規定。 2.請填寫「免用統一發票申請書」,由財政部國稅局以查定課徵方 式課徵營業稅。 3.以上免稅項目由參與之機關學校自行向稅捐單位申請。 4.參與之機關學校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以免備文提送每月停車場 平均使用率予停管處備查,各級學校請一併提供予教育局彙整( 格式詳附件四)。 5.參與之機關學校應依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辦理。 6.營運收入運用方式(第五點第二款),請參與之機關學校循年度 概(預)算程序辦理,並優先於本府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 檢討編列。 7.公共充電樁資訊應依停管處「停車剩餘車位與充電槍狀態上傳 API 介接規格書」(詳附件五),固定傳輸至停管處統一彙整傳 送至交通部指定之資訊平台。 8.公共充電樁收費標準應揭露於停車場入口處(停車須知)及停車 場官網予民眾知悉。 9.停車場設置公共充電樁,其設備及管理應依內政部所定之「戶外 、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 ,及內政部消防署所定之「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 用安全指引」等規定辦理。
- 七、停車場開放原則: (一)停車場開放時間:二十四小時開放為原則。 (二)停車場開放方式: 1.停車格位應採月租、臨停方式對外開放,不得設置專用車位。 2.開放公眾車位依先到先停原則辦理。 3.提供里民月票及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措施者,比照「臺北市停車 管理工程處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範」及「臺北市公有路外立體 及地下停車場里民優惠月票出售規定」辦理。 (三)管理方式: 1.停管處參建之機關學校:參建及法定車位統一由停管處委外辦理 。 2.機關學校可依停車場規模及效益自行管理或委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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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交停字第1153051848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115年4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