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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利字第10760126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7年11月13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符合本市社會及環境條件之創新工務建設或 管理技術,鼓勵公私立大專學校、法人及團體創新研究促進應用,以提升本市公共建設 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國內公私立大專學校、經政府核准立案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 或依法令成立之相關公協學會。
  • 三、本要點補助範疇為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轄管業務具創新性或前瞻性之政策規劃、技術工 法或管理模式等工務建設科學研究創新計畫(以下簡稱計畫)。
  • 四、補助經費之額度、使用期間及用途規定如下: (一)每年度補助經費之額度由本局公告,每件計畫補助之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 元為限,同一補助對象每年補助以一件為原則。 (二)經費使用期間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結案報告送交日止。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僅限於人事費及業務費。
  • 五、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一)計畫補助申請書。 (二)計畫說明書。 (三)切結書。 每年度補助經費之額度、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補助對象及內容等事項由本局公告 。
  • 六、本局針對計畫所為之審查作業程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一)初審階段:依計畫領域分由本局對應業務科室辦理書面資格審查幕僚作業,並提 出申請計畫之建議序位供複審參考。 (二)複審階段:由本局召開審查會議,參考初審階段提出之建議序位,並就各申請單 位所提計畫與本要點所定宗旨相符程度及預期成果進行審查,審查成員由本局及 相關所屬機關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遴聘外聘委員參與審查,或請申請單位進行 說明或簡報。 審查階段若有文件不全或未符合規定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計畫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由本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 查結果並公告補助名單及補助計畫之金額。
  • 七、本局為控管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督導與考核規定如下: (一)本局於公告補助名單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計畫執行工作會議,並通知受補助單 位到場說明。本局依該會議之結論以書面通知受補助單位限期提送計畫執行工作 書,受補助單位應依限提送計畫執行工作書,經本局書面通知審查通過後,受補 助單位應據以執行計畫及繳交計畫期中報告書、期末報告書及結案報告。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公告補助之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分別繳交計畫期 中報告書及期末報告書(以下簡稱期中及期末報告書)予本局審查,審查作業期 間自送交報告書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期末報告書審查通過後,受補助單位應 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繳交結案報告予本局備查。如有不可歸責事由,未能按 期履行,應於繳交報告書到期日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延期繳交,並以一次為限, 受補助單位如未能於期限內申請或本局認定非屬不可歸責事由時,不得延遲履行 。 (三)期中及期末報告書之審查,依計畫領域分由本局對應業務科室辦理審查會議幕僚 作業,審查成員由本局及相關所屬機關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遴聘外聘委員參與 審查;進行審查時,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應配合出席簡報。 (四)為瞭解計畫之執行成效,本局得不定期邀請專家、學者並會同相關機關派員就計 畫執行進度、內容品質、成果效益及經費支用情形進行實地查核,必要時,得要 求受補助單位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 八、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之程序如下: (一)第一期請款作業: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工作書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應備妥下列 文件向本局請領第一期百分之六十補助款: 1.請領申請書。 2.領據。 (二)第二期請款作業:受補助單位檢送結案報告並經本局備查後,應備妥下列文件向 本局請領補助款尾款: 1.請領申請書。 2.領據。 3.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收支經費總額。 4.受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支出憑證之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其品名應填寫 完整,且開立日期均需於經費使用期間內。 5.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三)計畫支出之各項憑證於第二期請款作業前,受補助單位應妥善保管,相關之文件 、單據及帳冊有不符合計畫補助用途之經費不得核銷。 (四)受補助單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受補助單位申請補助款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九、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通 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計畫執行工作書、期中或期末報告書經審查有應改善事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 而未改善。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各階段應執行事項未依限完成情節重大或其他可歸責受補 助單位因素致無法執行計畫。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查核或未依本局要求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四)未依補助經費之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五)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有不實隱匿或造假情事。
  • 十、受補助單位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事實相符,保證無侵害他人所擁有任何形 式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如有他人主張計畫侵害其相關智慧財產權,受補助單位應 自負法律責任,若本局因此遭受任何損害,應賠償本局所受之損害。
  • 十一、計畫所產生研究成果及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受補助單位所有,惟本局及所屬機關基於 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取得該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 十二、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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