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執行經濟部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因地制 宜措施,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家庭住宅汰換耗能家電,以提升節電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用電類型為表燈非營業用戶,且用電地址位於本市轄內之家庭住宅。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受理申請期間、補助預算額度及補充規定事項,另行訂定,公告於 產業局網站。
-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僅限設備汰舊換新,適用補助項目如下 : (一)家庭冷氣: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冷氣(含窗型冷氣、分離式冷氣)。 (二)家庭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電冰箱(含風扇式冷凍冷藏電冰箱 、直冷式冷凍冷藏電冰箱或冷藏式電冰箱)。
- 五、各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如下 : (一)家庭冷氣:每瓩(kW)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且每台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同一 電號或地址補助三台為限。 (二)家庭電冰箱:每公升( L)補助新臺幣十元,且每台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同 一電號或地址補助二台為限。
- 六、申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申請文件請掛號郵寄 或親送至產業局公告指定之委辦單位、地址): 1.補助申請書。 2.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表燈用戶電費單影本。 4.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日期應於 107年12月 7日之後)。 5.汰舊換新佐證文件:新機產品保證書影本及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申請者應 委託販賣業者依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四機逆向回收機制)或自行委託領有廢 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合法處理機構出具之回收證明文件。 6.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切結書。 8.領據。 9.設備汰換前後照片。 10.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 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產業局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查核結果與提 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者應配合辦理。 (四)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印花稅票。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產業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以受補助者 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七、審核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二)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者補助金額時,產業 局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三)當年度補助各品項預算額度用罄時,產業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 八、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2.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有第六點第二款應不予撥款之情形。 5.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6.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7.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產業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 九、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同意產業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 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產業局所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 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二)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有關 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四)產業局保留隨時得補充、修正及解釋本要點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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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36
臺北市住宅汰換節能家電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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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108600450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8年1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