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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6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推字第10860009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8年4月15日生效
  •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廣藝術文化,涵養生活美學,落實終身學習, 特開設成人文化藝術研習班(以下簡稱本班),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班招生對象為年滿18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 三、為確保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品質,並擴大研習績效,本班聘請專業師資任教,教師遴聘 及待遇另依「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小組作業要點」辦理。
  • 四、本班每年分別於春、秋兩季開班,每期授課15週,每週授課 2小時。
  • 五、本處依本班開設宗旨規劃各期課程,並得參酌各班教學實績及藝文發展需求調整各期開 班數。
  • 六、本班得分初級與進階課程分別招生授課,未分級招生之課程,授課以基本知能為主。 本班招生上下限人數另於每期招生簡章定之。 報名人數未達開班下限者,不予開班,由本處公告之,並通知開課教師。
  • 七、為發揮本班開辦效益,學員報名前應審酌個人需求謹慎選課後,再行報名,以避免影響 其他民眾之學習權益。
  • 八、學員報名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學費,方完成報名程序。學費金額由本處參酌開班成本 及相關機構收費情形另於每期招生簡章公告之。
  • 九、學費經繳付後,除因招生人數不足導致未開班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學員之因素外,不得全 額退費。 學員申請退費者,應填寫退費申請書,申請退費期限另於每期招生簡章定之。退費比例 如下: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核退所繳納學費 9成。 (二)開課後未逾總上課時數 1/3者,核退所繳納學費 7成。 (三)已逾總上課時數 1/3申請者,不予退費。
  • 十、本班僅收取學費,上課所需教材、用具、材料均由學員自備。
  • 十一、學員應遵守本班學員研習規定,為維護學員安全及上課權益,本班不得旁聽及轉班。
  • 十二、為達學員相互觀摩與交流之效,本班得擇期舉辦成果展,並以當期學員之學習成果或 優秀作品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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