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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設字第108306854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8年8月19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執行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以下簡稱本計畫) 之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計畫指定應設置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開發基地,如附圖一。
  • 三、本計畫之開發基地應配合留設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提供舒適人行環境,並以有頂蓋之規 劃,保持二十四小時開放供公眾使用,且應符合內政部頒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四、為延續都市活動與街道魅力,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應考量與沿街商業空間或市民休憩空間 整體規劃,提升可及性及活動性,作為地面層市民活動之延伸。
  • 五、人行立體連通系統得計入院落深度,且不計建蔽率及容積率;其形式、量體與位置得經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後調整之。
  • 六、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依其區位及發展特性分為商辦會展段、社宅更新生活段、南港車站周 邊核心段及北流青創段等四個分段(如附圖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商辦會展段: 1.本段以促進地區商業與產業活動為目的。 2.應規劃於建物第二層,以順暢連接區內人行動線及活動。 3.考量活動期間人潮集中式大量疏散之需求,留設疏散緩衝空間。 (二)社宅更新生活段: 1.本段以服務地區通勤、通學為目的。 2.本段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應與 R16社宅開發基地有效串連;各開發基地應至少規 劃一處公共休憩空間,作為居民日常休憩活動之使用。 (三)南港車站周邊核心段: 1.以串連南港車站與周邊重大開發計畫轉運之人行動線為目的。 2.轉運站東站及商三特用地,應適度放寬其人行空間尺度,以提供行人舒適且方 向感清晰之步行空間,並應於動線節點規劃廣場空間,提供市民停留與活動聚 集之功能。 3.為促進南港車站區便利、順暢的人潮流動,後續應協調南港車站 BOT案各棟間 一、二層東西向人行通道就開放時段、人行動線銜接進行檢討與改善,以實現 本段步行系統之連通性與公共性。 (四)北流青創段: 1.以活絡市民大道側東區門戶主軸活動為目的。 2.沿市民大道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應與商業活動及市民休憩空間整體規劃,以活絡 東區門戶核心區塊之產業能量及都市活動。
  • 七、人行空間尺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示意圖如附圖二: (一)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人行通行淨寬及當層淨高應達四公尺以上。 (二)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未與申請開發基地之建築物銜接整合或受開發基地條件限制者 ,其人行通行淨寬應達三公尺以上。 (三)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穿越建築內部時,通行淨寬應達六公尺、淨高度應達五.五公 尺以上或兩層樓並設有垂直動線,以提供舒適且方向性清晰之步行環境。 (四)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地面應保持順平,遇高程差應以斜坡處理,且地坪鋪面應有 防滑處理,以維持人行安全。
  • 八、量體設計與都市景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量體設計以簡潔、輕巧、通透性為規劃原則,鼓勵與建築物 整合設計,並與周邊環境相調和。 (二)跨越忠孝東路、南港路、市民大道或經貿二路等主要道路時,應保持視覺穿透性 ,其橋底淨高度應大於六公尺以上,避免對路上通行之人車產生視覺壓迫感。 (三)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應考量夜間活動之延續,兼顧都市美學、節能等原則,對人行 空間規劃適當之照明設計,創造良好夜間步行環境,尤以接近公共設施如車站、 捷運站等周邊應加強公共安全照明;住宅區以提供行人良好的安全指引,盡量避 免干擾住宅之私密性。
  • 九、緊急疏散及避難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行立體連通系統具備都市活動延續及防災避難之功能,各分段應指認至少一處 之緊急避難疏散點,並於地區人潮活動節點或鄰近公共開放空間規劃有效疏散人 潮、具直通樓梯與電梯等可獨立通達地面層之垂直連通設施,以兼顧日常使用與 維護公共安全,其留設區位如附圖三。 (二)前款垂直連通設施空間應具公開與明亮之特性,且於各層出入口處,預留寬度及 深度均大於六公尺之緩衝空間;地面層出入口處應與地面層開放空間整合以供人 潮集散,並與周邊公共人行動線銜接。
  • 十、環境整合與景觀綠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提升都市景觀與都市活動,於維持人行順暢原則下,得適度放寬人行空間寬度 規劃休憩平台與座椅,提供人行休憩、停留使用。 (二)鼓勵結合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結構、欄杆、休憩平台及座椅等進行綠美化設計,並 應有澆灌系統之設置。 (三)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結構落柱、固定基礎部分應埋在地下,以維護地面層人行順 暢。 (四)人行立體連通系統地面層應結合周邊人行道、自行車道與開放空間整體設計,且 整合紅綠燈、人行穿越道等交通號誌。
  • 十一、指標系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於人行動線交會及垂直動線轉換處考量設置指標系統,以提 供行人方向指引與資訊指示。 (二)指標系統之形式設計應與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結構相整合,並結合智慧型設施規 劃。
  • 十二、倘因基地條件限制,適用本要點確有困難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不受本要點相關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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