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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資應字第11030066041號令修正發布第2、3、7點條文;並自110年4月28日起生效
  • 一、宗旨: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民眾使用臺北市(以下簡 稱本市)市政服務,提升服務品質與利用率,乃辦理「臺北市政府單 一識別服務」,整併現有卡證及個人化身分識別機制,以提供民眾得 以一致化之方式使用本府各項線上及臨櫃之市政服務,並可取得單一 識別服務特約商店之優惠服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服務機關:提供市政服務之本府所屬機關(含所屬機關(構) 、學校暨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辦窗口:協助服務機關受理申請人辦理服務之自然人或機關 (構)。 (三)載具:用以出示供身分識別之卡證或裝置設備(如IC卡證、手 機等)。 (四)歸戶:服務機關將所留存之會員現有卡證卡面資料,及各項市 政服務開通或未開通之註記,整併納入單一識別系統。 (五)單一識別:以市政服務總歸戶概念,藉由蒐集、處理申請表( 如附件一)所載之各項市政服務用戶個人資料,統一其身分識 別方式,包括使用服務機關已發行之IC卡證、數位憑證,或其 他線上認證授權等;識別範圍包括用戶身分、現有卡證卡面資 料,及各項市政服務開通或未開通之註記。 (六)單一識別資料:指申請表(如附件一)所載之各項市政服務用 戶個人資料,及各服務機關自訂並歸戶之現有卡證卡面資料、 各項市政服務開通或未開通之註記。 (七)單一識別系統:指用於管理會員之單一識別資料,執行會員身 分識別之資訊系統。其對外服務之名稱由本府定之。 (八)單一識別服務:指為執行第五款所定單一識別,用戶得臨櫃或 於線上申請之服務項目: 1.申辦會員:申請人臨櫃至申辦窗口、線上至單一識別系統官 方網站(以下簡稱官方網站)或服務機關網站申辦成為單一 識別系統會員,經本府資訊局審核符合申辦規定資格者即成 為單一識別系統會員並取得登入帳號及密碼。 2.卡證服務:會員須出示IC卡證或數位憑證以通過身分識別後 ,始得使用之服務,如愛心乘車證服務、敬老乘車證服務、 圖書借閱證等。 3.線上服務:會員經身分識別後得於線上使用之服務,如臺北 e 大數位學習服務、 Hello Taipei陳情服務等。 4.優惠服務:指與本府簽訂契約之特約商店所提供之消費優惠 、門票折扣等服務。會員須完成單一識別後,始得使用。 5.個人資料變更:會員臨櫃至申辦窗口或線上至官方網站,經 身分識別後,申請變更其於單一識別系統內留存之個人資料 。 6.服務開通:會員向服務機關申請提供卡證服務或線上服務, 經審核通過由服務機關於單一識別系統內進行開通註記。 7.綁定:指會員臨櫃至申辦窗口或線上至官方網站申請將持有 之載具與單一識別資料進行關聯綁定,以便使用各類單一識 別服務。
  • 三、各服務機關提供之卡證服務或其為民服務之資訊系統,具有線上或臨 櫃個人識別、認證或授權之功能者,應使用單一識別系統,並辦理歸 戶。但如遇特殊情形,經本府資訊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點第四款及前項所定歸戶,除其他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 命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且歸戶之資料 範圍,應以前點第四款所定者為限。未整合加入單一識別服務之機關 服務項目,各該服務機關應與本府資訊局確認歸戶流程、期程及設計 落日機制,並於官方網站公告之。服務機關若新增或停止卡證服務, 應整合至單一識別系統。
  • 四、申辦窗口得由各服務機關依法規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 定,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擔任,或由服務機關自行指派人員擔 任,負責辦理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身分驗證、受理或代收服務變更案件之申請與審核。 (二)辦理發卡、會員卡片綁定或解除綁定。 (三)辦理服務開通、中止服務、個人資料變更等申請。 服務機關應將申辦窗口及服務內容刊登於官方網站。
  • 五、服務機關與申辦窗口應就人員及環境為以下配置: (一)應設置電腦設備與載具讀取設備以存取單一識別資料及辦理單 一識別服務。 (二)應設置至少一個服務櫃檯及一名服務人員。 (三)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處理單一識別服務,並定期參與教育訓練 以熟稔推動政策及系統之操作。 (四)服務機關提供之服務以申請表之「申辦服務項目」為限(如附 件一),服務機關得自行建立服務申辦附表,該附表應於異動 後,提供本府資訊局審核確認後實施。
  • 六、服務機關提供單一識別服務,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單一識別服務限會員本人使用,如有違規或冒用者,經本府資 訊局或服務機關認定後,不予提供相關優惠及服務功能。 (二)服務機關應藉由單一識別系統或服務機關所發行之IC卡證、數 位憑證,確認會員身分之有效性。 (三)會員資格由服務機關訂定並應確保其正確性,服務機關並得定 期進行資格查核,如有資格不符者,經查證無誤後應即中止提 供該項服務。會員如有繼續使用該項服務之需求,得逕向服務 機關陳情,或依本作業要點重新提出申請。 (四)服務機關應將服務內容及優惠資訊,備文提供予本府資訊局以 確保其正確性,並由本府資訊局公告於官方網站。
  • 七、辦理申請人臨櫃申請單一識別服務,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一),另填寫服務機關服務之附 表,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辦服務項目所需繳驗之相關證明 文件,未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或申辦窗口無法驗證申辦資格者, 不予受理或代收該項申請案件。 (二)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須攜帶申請人之委託書(如附件二) 及申請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申請服務機關所發行之卡證服務,須於卡面印上可觀資 訊者,申辦窗口應注意可觀資訊須與申請人身分相符。 (四)申辦窗口應確認申請人至少綁定一張IC晶片卡或綁定載具,以 確保日後可有效存取服務。 (五)同一會員可開通多項由各服務機關提供之服務,惟各服務之使 用應遵守各服務機關之規定。 (六)綁定載具與服務開通,依申辦類型分下列幾種: 1.自持IC晶片卡辦理者:申請人可自行提供IC晶片卡登錄至單 一識別系統,並進行卡面註記作業。 2.申請核發新卡者:申請人須符合服務機關規定資格,由申辦 窗口登錄新卡至單一識別系統,申辦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至原 申辦窗口領取卡片,並由申辦窗口視需要進行卡面註記作業 。但申辦窗口提供郵寄等其他便民領卡方式者,依申辦窗口 提供方式辦理。 3.自持載具者:申請人可自持載具,並註冊載具取得數位憑證 。 (七)會員可申請綁定多張IC晶片卡,若有遺失或毀損,可申請重新 綁定新IC晶片卡。卡證服務,依服務機關規定須使用服務機關 所發行之卡片者,其遺失或毀損,得依各服務機關規定申請辦 理補換發。 (八)會員如忘記或遺失帳號或密碼,可申請辦理查詢或重設,相關 作業方式由本府資訊局訂定並於官方網站說明。 (九)申辦窗口或服務機關應將會員新申請或變更之資料(含卡證服 務資料)及會員辦理服務中止,採至單一識別系統登打、系統 自動介接或本府資訊局同意之方式,進行單一識別資料更新。
  • 八、網路受理申請人申請單一識別服務,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各服務機 關並得訂定其他申請資格。 (二)申請人、服務機關及申辦窗口應遵循之規定如下: 1.由官方網站或本府指定之線上申辦系統提供申請人進行申辦 ,並提供申請人閱讀瞭解並同意相關申辦規定。 2.申請人填具申請資料並由申辦窗口完成資料確認後送件。 3.如需核發新卡,申請人待接獲申辦窗口通知,申辦人持身分 證明文件至申辦窗口領取卡片,並由申辦窗口視需要進行卡 面註記作業。但申辦窗口提供郵寄等其他便民領卡方式者, 依申辦窗口提供方式辦理。 (三)申請綁定多張IC卡,若有遺失或毀損,可臨櫃至申辦窗口或線 上至官方網站重新綁定。 (四)前項各款之服務申辦工作天數由各服務機關定之,並刊登於官 方網站。 (五)申辦窗口或服務機關應將會員新申請或變更之資料(含卡證服 務資料)及會員辦理服務中止,採至單一識別系統登打、系統 自動介接或本府資訊局同意之方式,進行單一識別資料更新。
  • 九、為維護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適法性及資訊安全,本府資訊局 得針對服務機關及申辦窗口辦理稽核作業,服務機關及申辦窗口應配 合辦理。
  • 十、本府資訊局統籌規劃、建置及維護單一識別系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應確保用戶資料及服務開通註記之正確性機制。 (二)應加強單一識別系統之資訊安全維護。 (三)不得開放各服務機關交互蒐集或流用單一識別資料或市政服務 細節資料。但申請人或會員因申請特定市政服務所需,同意將 單一識別資料提供予該市政服務之服務機關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將未去識別化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特約商店。但會員為取得 或使用優惠服務,同意將單一識別資料提供予特約商店者,不 在此限。 單一識別系統中會員之個人資料及服務開通註記,有不正確或與各服 務機關保有之資料及註記不一致之情形者,不影響該會員已合法取得 且有效之權利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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