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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832264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108年10月17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及透視膜廣告,得參加優良廣告物評選。 但曾獲得優良廣告物評選獎項者,不得再次參加: (一)取得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廣告物許可證。 (二)至截止報名日止,廣告物許可證之有效期限不少於六個月。 符合下列規定之公司或行號,得參加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設立,公司或行號所在地於本市者。 (二)加入本市廣告物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者。 (三)具有經本市廣告物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之廣告物設計或製作之履約實績。
  • 三、參加優良廣告物之評選,應由其廣告物許可證之申請人提送參選報告書向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報名,參選報告書之內容至少應含括下列項目: (一)封面及目錄。 (二)報名表。 (三)廣告物許可證影本。 (四)設計說明:包含但不限於造型、創意、燈光設計、建築物與周邊環境配合規劃設 計及節能減碳之說明。 (五)設計圖說:須含配置、平面及立面圖說。 (六)設置照片:廣告物與周邊環境各向立面日間及夜間照片。 參加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應由其公司或行號提送參選報告書向建管處報名,參選報 告書之內容至少應含括下列項目: (一)封面及目錄。 (二)報名表。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加入本市廣告物相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會籍證明影本。 (五)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於本市設計或製作之廣告物代表作品三件,並加附前項第 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資料。 前二項文件應依序裝訂成冊,所有文字及圖面資料應以A3或A4紙張利用電腦彩色輸出, 並沿長邊左側裝訂成冊,於報名截止日前送達建管處。
  • 四、優良廣告物評選項目如下︰ (一)設計造型及創意。 (二)燈光設計及與周邊光環境配合程度。 (三)與建築物及周邊環境配合程度。 (四)節能減碳效益。 (五)施工品質。 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項目如下 : (一)於本市設計或製作廣告物之設計造型及創意。 (二)相關法令配合度(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廣告物有違規紀錄者酌予減分)。
  • 五、各年度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評選之廣告物種類、評分比重及評選時程等,由建管處於年 度公告。
  • 六、建管處為辦理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評選作業,得成立評選小組。 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由建管處首長或其指派 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建管處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藝術文化專家學者一至二人。 (二)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二至三人。 (四)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廣告業同業公會代表三人。 (六)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一人。 (七)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人。 (八)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一人。 (九)建管處一人。 評選小組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 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評選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外聘委員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出席人 數三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 八、委員或建管處承辦評選業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案 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受評選案件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 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案件之當事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當事人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建管處提出並作成迴避決定者。 前項人員有前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建管處命其迴避 。
  • 九、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建管處進行書面資料審查,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者為合格,進入複 評。 (二)複評︰由評選小組召開評選會議依評選項目進行評選,如有必要,得至廣告物設 置現場勘查。
  • 十、參加優良廣告物及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於初評或通過評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建管 處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 (二)未依第三點規定檢附應備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 (三)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參加優良廣告物及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於通過評選並獲獎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建管處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有應追回已撥付獎勵之情 形時,由建管處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有前項情事者,建管處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受理當事人之申請案一年至三年。
  • 十一、優良廣告物及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獎項及獎勵,依評選結果排序,前三名及優等獎 若干名,獎勵如下: (一)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及獎座乙座。 (二)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座乙座。 (三)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獎座乙座。 (四)優等獎:若干名,各頒獎座乙座。 前項獎項如因評選小組評選結果未達獲選標準,得以從缺。
  •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建管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三、評選小組評選後之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由建管處簽報市政府擇期頒獎表揚並公告周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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