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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北市都建字第108325391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108年12月2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一 條之一規定之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爰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專業診斷人員與專 業檢查人員之訓練講習,並於結訓考核及格後,受託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及 檢查業務,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 二、本局得委託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培訓機構)辦理訓練講習課程、回 訓講習課程、考核、認可證及結業證書發給事宜。
  • 三、委託辦理講習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局以公開遴選培訓機構,以五年為一期,統一辦理遴選,相關遴選事宜由本局 公告之。 (二)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須提具計畫書向本局申請遴選為培訓機構,本局得 成立遴選小組,就申請資格、計畫書進行審查、遴選。
  • 四、經獲選辦理講習之培訓機構,應將講習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於講 習前二十日刊登媒體、網站公告周知,並向本局備查。
  • 五、講習對象類別及參訓人員資格: (一)專業診斷人員: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執業土木技師或執業結構技師。 (二)專業檢查人員: 1.領有建築師或土木、結構技師證書且經開業登記或取得執業執照,或領有內政 部核發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標準檢查專業人員或標準檢查員認可證。 2.領有丙級以上營造業管理、泥水、營建防水、建築塗裝或外牆作業相關之技術 士證,並曾任職於營造業或建築師、土木、結構執業技師事務所,並有四年以 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或曾從事泥水、營建防水、建築塗裝、石材吊裝、外 牆清潔業、營造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或其他經本局認可之相關行業,有 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
  • 六、講習訓練課程內容、時數規定、收費基準如下: (一)由培訓機構應就教材、認可證、結業證明書、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 代辦午餐、行政事務、交通、宣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建立等實際費用,覈 實編製經費預算表,向受訓學員收費(包括報名費及學雜費)。 (二)各類別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名;報名人數三十名以上,應即開課。 (三)專業診斷人員:課程應包含磁磚飾面外牆狀況診斷、石材飾面外牆狀況診斷、考 試與檢討,共計七小時,以新臺幣二千六百元為限。 (四)專業檢查人員:課程應包含磁磚飾面外牆狀況檢查與案例、石材飾面外牆狀況檢 查與案例、檢查設備與儀器介紹與操作、高空作業勞工安全與衛生、學科與術科 考試,共計四十小時,以新臺幣一萬八千二百元為限。 若為執業建築師、土木或結構執業技師,或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公共安全專 業檢查人認可證擬擔任專業檢查人員,至少應參加含:檢查設備與儀器介紹與操 作、高空作業勞工安全與衛生、術科考試(學科免試),共計十四小時之講習訓 練,以新臺幣九千二百五十元為限。 (五)回訓人員:課程應包含申報書表填寫及外牆相關法令,共計七小時,以新臺幣二 千六百元為限。 (六)本計畫公告實施前已領得結業證書者,須參訓申報書表研習課程,共計三小時, 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 七、講習訓練之講師應檢附授課同意書資格,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教學經驗者。 (二)研究機構(關)從事課程相關專題研究,並有專案報告書 /著作,或大學校院與 課程相關之課題研究,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具三年以上工作年資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之相關業務人員或相關 專業團體主管職位達三年以上者。 (四)其他具有專業實務背景送交本局認可者。
  • 八、培訓機構應依教綱揭示各課程內容詳予規劃、編寫教材內容,並將正式教材送本局備查 ,課程教材由培訓機構自行印製。
  • 九、培訓機構之講習場所應有符合建築、消防法規規定之教學、講習或集會空間,並備有術 科考核之場地。
  • 十、培訓機構應依講習訓練對象類別,按講習時間先後編列梯次(期)辦理招生。培訓機構 應成立教學工作小組,設置班主任並具備課務、輔導及庶務業務人員,以利教學督導及 輔導、服務等事宜。
  • 十一、教學考核及考試規定如下: (一)參加講習人員經考試測驗合格後,核發結業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核發結業證明書,並不得補考: 1.請假時數超過規定應參訓時數之七分之一以上。 2.曠課時數超過規定應參訓時數之七分之一以上(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該 節視同曠課)。 (二)講習人員應親自確實參訓,如有代理上課情事,撤銷參訓資格,並不予核發結 業證書。 (三)教學工作小組應派員駐班督導,每節課均按座次表點名,並隨時巡視上課情形 ,以提高講習效果。 (四)考試規定: 1.由各培訓機構自行命題。 2.考試時間: (1)專業診斷人員學科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 (2)專業檢查人員學科考試時間為六十分鐘、術科考試時間至少為一百八十分 鐘。 (3)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技師及結構技師或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標準檢查專業人員或檢查員認可證擬擔任專業檢查人員者,學科免 試,術科考試時間為一百八十分鐘。 3.學科考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術科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學科不及格 者不得參加術科考試;學科或術科考試不及格者得申請於下一梯次補考,以 一次為限。補考不及格重新報名者,應參加全程講習課程。 4.考試應嚴格執行考試秩序,不得舞弊,舞弊者該科以零分計算。學科考場每 間試場應有二人以上監考,依標準答案之得分計算。術科考試應有三位監評 人員,當場分別評分,分數以平均計之;並需備有不同類型試題,由學員自 行抽簽決定測試題號。考試後五日內應完成評定分數彙整。 5.學科術科考試前,應通知本局,本局視情形派員參加監試。 6.培訓機構應訂定迴避條款,參訓學員不得擔任當次培訓課程講師並參加命題 、閱卷。
  • 十二、專業診斷人員及專業檢查人員認可證與結業證書之核發規定如下: (一)講習成績合格者,由培訓機構發給結業證明書(A4規格並附相片),並檢附臺 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專業診斷人員或專業檢查人員認可證申請書、結 訓合格學員清冊、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退)名簿、成績及講師及監考人簽 到單等報請本局申請核發專業診斷人員及專業檢查人員認可證。 (二)結訓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學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及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號碼、發 證日期等資訊。
  • 十三、專業診斷人員及專業檢查人員認可證之核(換)發規定如下: (一)專業診斷人員及專業檢查人員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認可證者, 不得執行相關檢查及簽證工作。 (二)辦理換發認可證之專業診斷人員及專業檢查人員,應於申請前五年內參加培訓 機構舉辦之回訓講習時數達七小時以上並取得回訓講習證明文件。 (三)培訓機構向本局辦理換發認可證時,應檢附原專業診斷人員及專業檢查人員認 可證影本、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人員或專業檢查人員認可證申請書及回 訓講習證明文件,逾期補辦者亦同。 (四)認可證換發行政費為新臺幣二百元。 (五)依本計畫領得結業證書者,必須簽署「資訊公開聲明書」,同意上網公開個人 連絡資訊,始得申請專業診斷人員及專業檢查人員認可證。
  • 十四、培訓機構應將每梯次(期)之講習講師、工作人員、學員基本資料、成績、學員認可 證清冊、結訓證明書清冊、出席紀錄(每節課點名清冊或簽到名簿)等資料彙整建立 電子檔,將電子檔及紙本送本局備查,並自行保存至少六年。
  • 十五、培訓機構及其參與之工作人員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保管保護參訓人員之 個人資料,如有違法侵權行為,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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