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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前字第10831157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溯自108年8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107年-111年) 」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三 點規定,以保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幼兒接受學前教育之原有福利權益,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二歲至四歲幼兒: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及與本局合作簽約之準公共幼兒園,在核 定招收人數內,且第一學期於八月一日前,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前與父母任一方 或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並持續共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其父母雙方或行使 負擔幼兒權利義務一方、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 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二)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就讀本市經許可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 園,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一學期於八月一日前,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前即設 籍本市,並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三)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且符合 前款規定者。 前項所稱之二歲至五歲幼兒,指申請補助之學年度九月一日時,年滿該歲數者。 本要點所稱公立幼兒園,指本市之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國立大學及 本市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暨本市市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非營利幼 兒園,指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且營運成本採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共同分攤者。 第一項所稱監護人,不包括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之監護人。
  • 三、本要點之就學費用差額補助標準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就讀全日制或半日制,並使用午餐之二歲至四歲幼兒,每生每學期 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半日制者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七千八百三十 元。 (二)非營利幼兒園:就讀全日制或半日制之五歲幼兒,每學期減去政府協助支付非營 利幼兒園就學費用,依附表額度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 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 (三)準公共幼兒園: 1.就讀全日制或半日制之五歲幼兒,每學期減去政府協助支付準公共幼兒園就學 費用,依附表額度補助。 2.就讀全日制或半日制之二歲至四歲幼兒,幼兒園之收費數額每月平均低於九千 二百七十六元以下者,補助每生每月扣除原享有本市育兒津貼補助二千五百元 及學費補助二千二百七十六元與家長每月繳費之差額,每月最高補助四千五百 元。 前項附表所指家戶年所得、不動產及家戶年利息所得,均以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合計 之總額計算。
  • 四、本要點之補助,除有特殊情形經本局認定外,以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 五、本要點之各項差額補助採學期制。每學期之受理期間,由本局公布,逾期申請者,不予 受理。
  • 六、本要點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局:學前幼兒就學費用差額補助之規劃、系統建置維護、督導、核定、撥款與 查核等事宜。 (二)本市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協助幼兒父母或監護人受理申 請及轉撥本補助款作業事宜。
  • 七、申請方式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截止前,檢具申請書向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二)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各學期符合補助規 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幼兒園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等相關資料彙送本局;本局審核符 合補助資格者,於該學期結束前完成撥款程序。 (三)幼兒園應於本局撥付補助款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採預先扣繳者,得免轉撥款 項,而逕予抵銷;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於本局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申請 人。本局得不定期抽檢幼兒園撥款紀錄。 本補助之申請文件格式及各園應備資料,由本局於每學期受理期間開始前公布。
  • 八、幼兒於學期中轉換就讀之幼兒園者,申請人仍應向其轉入之幼兒園,於就讀之日起七日 內,提出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 申請本補助所應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或幼兒園限期於二十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不符第二點規定或違反第九點規定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
  • 九、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 並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 效等情事。 (二)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 十、為查核幼兒及申請人補助資格,本局得向相關政府機關查調幼兒及申請人之戶政與財稅 相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二、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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