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緣起與目的 行政院於 108年 5月24日同意內政部就「象神颱風基隆河流域水患有 關土地開發建築相關因應措施報告」有關「基隆河沿岸都市計畫地區 非建築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為涵養水源、增進水土保持功能, 禁止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及「請暫停受理基 隆河流域10公頃以上之民間投資開發案」所提意見,鑑於全國國土計 畫於 107年 4月30日公告,後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與國土功 能分區,將陸續擬訂作為土地使用規則管理之依據,前述 2項政策應 納入前述計畫與功能分區劃設作業,一併檢討。故本府都市發展局刻 正辦理「『臺北市主要計畫銜接全國國土計畫及劃設國土功能分區之 應辦規劃及相關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國土功能分區將於 114年 公告。 本府基於關渡平原國土功能分區尚未完成公告實施,為處理關渡平原 及洲美農業區違規使用之情形,避免造成違規使用範圍擴大,減少環 境污染、確保公共安全及提升環境美化等原則下,配合國土功能分區 期程,規劃研議將違規使用納入管理及輔導作短期利用,以 6年期間 (至 114年)納入輔導管理,改善環境。
- 二、申請人、納管範圍及對象 (一)納管範圍: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以北農業區、大度路以南公共 設施用地(不含自然公園)、洲美農業區及洲美堤防用地、抽 水站用地(詳圖 1)及符合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者。 (二)納管對象: 1.屬 103年12月31日以前違反都市計畫或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自治條例之『供營業使用』基地。但基地上之違章建築 未顯示於臺北市歷史圖資展示系統 104年版航測影像者,該 違章建築坐落土地部分不得為納管對象。 2.前目基地之主要建物,其部分設施坐落於承德路六、七段綠 地用地者,經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同意後,得併 主要建物納管。 (三)申請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三、試辦期間:申請及納管期限 (一)申請期限: 109年 1月 1日至 109年12月31日。 (二)納管期限: 109年 1月 1日至 114年12月31日。
- 四、申請計畫內容 申請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相關申請書件詳附件資料): (一)基地使用計畫檢核表。(詳附件 1) (二)污染防治(制)措施檢核表。(詳附件 2) (三)消防安全審核標準檢核表。(詳附件 3) (四)違章建築公共安全及廣告物評估檢核表。(詳附件 4) (五)產業組織自主管理計畫檢核表。(詳附件 5)
- 五、申請流程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申請計畫內容及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由本府 都市發展局統一收件),經審查通過始得納入本計畫輔導。申請流程 如表 1及表 2。
- 六、評分計點機制 本府相關單位定期就納管對象之申請內容、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等事 項查核計點,或經民眾檢舉並由本府查證屬實者,依本計畫之評點表 計點,評點點數累計超過10點者,本府撤銷輔導納管計畫資格,並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輔導納管試辦計畫評點表詳附件 6)
- 七、其他 (一)納管對象未於 109年12月31日前依本計畫申請納管,本府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納管對象於納管期間內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或 違反公眾利益者,本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營業使用項目或申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申請人應 經本府同意始得變更。 (四)經本府都市發展局通知補正之申請案件,申請人應於文到之次 日起30日內補正,因故無法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敘明理由申請 展期,展期以 1次為限,屆時未補正,本府都市發展局得予以 駁回。申請案件如有特殊情形者,補正期限得由本府都市發展 局依個案情況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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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規字第1103065667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表一、二、第6點條文之附件六;並溯及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