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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6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8304379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9年2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全面推廣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文化藝術活 動,結合運用本市捷運站之公共空間展示藝文海報,藉以傳遞文化訊息並創造公共空間 之美感,使本市為文化藝術氣質的美麗城市,特訂定本須知。
  • 二、依本須知張貼之文化海報,除廣告物管理辦法、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及有關法令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 三、申請資格如下: (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藝文團體(係指演藝團體、藝文相關法人組織及文博館所)。 (二)主辦或與民間合作辦理藝文活動之政府機關。 (三)發行國產電影片之電影發行公司。
  • 四、申請張貼之文化海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文化海報內容應為傳遞藝術、文化活動相關訊息或臺北市政府主辦之各項活動, 並以當次藝文活動為宣傳主題,除售票資訊外,不得含其他商品廣告及不適合兒 童與青少年之內容。 (二)文化海報所宣傳之活動地點以臺北市內辦理為主。 (三)為避免民眾參與活動之誤導,申請張貼海報之活動日期,不得逾五分之四為過期 訊息。 (四)電影海報所宣傳之電影須符合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之認定標準,或由本市電 影委員會認定有助城市行銷之影片。 (五)申請張貼之文化海報應為直式,其規格為84公分 x59公分(正負誤差不超過 1公 分)。
  • 五、申請文件如下: (一)文化海報張貼申請書(如附表一)、相關證明文件(演藝團體登記證、藝文相關 法人組織立案證明或國片資格認定證明影本,政府部門免附)及申請張貼之海報 (30張為限)。 (二)申請案件一經核可,即以申請書上填寫之資料為主,申請單位不得要求另作修改 ,且概不退件。
  • 六、申請時間如下: (一)每月第一檔期(一日至十五日):申請單位應於前月二十日至二十五日提出申請 (二十五日下午五點前送達)。 (二)每月第二檔期:(十六至三十一日):申請單位應於當月五日至十日提出申請( 十日下午五點前送達)。 (三)申請單位需備妥文化海報張貼申請書及相關資格文件向本局委託辦理單位提出申 請,逾期送件、海報尺寸不符規定或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四)當期海報張貼審核結果,將於收件截止日起 7日內於本局官網公告(http://www .culture.gov.tw/)。
  • 七、張貼地點及位置(如附表二): 文化海報張貼於本局設置於捷運車站內之文化海報框,其所張貼之欄位配置,概由本局 統籌規劃執行。
  • 八、張貼期限及數量: 每一藝文活動申請海報張貼以一檔期為原則,海報數量以30張為限。本局可視申請活動 演出時間等實際狀況適時調整抽換。
  • 九、張貼作業及相關權責如下: (一)海報之張貼自申請通過日起算 7日內完成。 (二)因所張貼之海報內容所引起之法律責任問題,由申請單位全權負責;若因海報內 容造成本局或其他相關單位之損害,由申請單位全權賠償。 (三)若藝文團體因活動取消或任何原因造成原申請通過之海報欄位空出時,本局得保 留此欄位之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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