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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9)北市觀行字第109301431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9年4月27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為 鼓勵居家檢疫者於居家檢疫期間入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防疫旅館、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指定之檢疫所,或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於住家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期 間,使其同住親友入住本市旅館民宿,以達相同防疫效果,並活絡本市旅宿業,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一0九年三月十九日起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以下 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 (二)一0九年三月十九日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者,且其受隔離或檢 疫結束之日於該日後。
  •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於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未違反隔離 或檢疫相關規定。 (二)居家檢疫者入住防疫旅館、本府指定之檢疫所,或與受隔離或檢疫者同住之親友 入住本市合法旅館民宿,且入住期間與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通知書所載之起始、 解除日期一致。但入住期間與各該通知書所載起始或解除日期不一致,其有正當 事由且經本局審認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前款入住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者與其全體之同住親友未有接觸之事實。
  • 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每一受隔離或檢疫者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符合補助條件者,每日補助新臺幣(下同)五百元,至多補助七千元。但實際入 住之客房費用總金額未達七千元者,以實際支付之總金額核給之。 (三)補助對象為第二點第二款之情形者,補助金額自一0九年三月十九日起算,按日 發給。
  • 五、申請人請領本要點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請檢附戶口名簿或戶 籍謄本)。 (二)受隔離或檢疫者之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影本 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影本。 (三)居家檢疫者入住本市防疫旅館、本府指定之檢疫所或與受隔離或檢疫者同住之親 友入住本市合法旅館民宿證明文件(付款收據或發票等)正本或影本。 (四)受隔離或檢疫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申請。
  • 六、申請人得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申請。逾前開期間申請者,不予 受理。 申請人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人 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局重行申請。 本局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者,並完成補助金額發給作業;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 申請補助有第二項所定通知補正情形者,前項期限自申請人補正完成或補正期限屆滿之 次日起算。
  • 七、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要點或隔離、檢疫相關法令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項。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所編列之災害準備金項下支應。
  •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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